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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原油使用权放开利弊共存 地炼谋求多方面发展】

 Qlscc 2015-04-08

国家发改委于29日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口原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允许符合条件的地方炼厂在淘汰一定规模落后产能或建设一定规模储气设施的前提下使用进口原油,对于长期'挨饿'的地炼来说,进口原油使用权的放开无疑是一大利好消息。

据数据显示,山东地炼一次加工能力为11970万吨/年,占全国地炼炼油能力的70%左右,若按照常年35%的开工率计算,山东地方炼厂需要炼油原料3500-4500万吨。在无原油加工使用权的情况下,地方炼厂的原料结构品种复杂,以进口燃料油、国产燃料油来代替原料的不足。引发了两种问题,一方面不能正常获得原油,地炼主要以燃料油等原料维持生产,油品升级不达标,且增加了能耗和污染排放。第二,地方炼油企业对解决原油问题的呼声愈加强烈。

《通知》对新增用油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拥有一套及以上单系列设计原油加工能力大于200万吨/年(不含)的常减压装置;

二是炼油(单位)综合能耗小于66千克标油/吨;单位能量因数能耗不超过11.5千克标油/(吨·能量因数);加工损失率小于0.6%;吨油新鲜水耗量小于0.5吨;原油储罐容量符合有关要求;

三是淘汰企业所有设计原油加工能力200万吨/年(含)以下常减压装置。企业必须要有常减压装置,而且单套装置不低于200万吨/年。

以山东主要的35家地炼企业统计,其中总产能在1000万吨以上的只有1家,500万吨-1000万吨(含500万吨)的有7家,200-500万吨的有17家,若考虑单套炼油能力200万吨/年(不含)以上的地炼企业仅有17家。

此外,用油数量也给出清晰标准,而且把淘汰落后装置和用油量直接挂钩,对淘汰落后产能较为明确。对于地炼而言,进口原油使用权放开,也仅限于其中的佼佼者们,更多的地炼企业依旧处在门槛之外。因此,《通知》的下发或许预示着地方炼厂炼油格局重整的开始,洗牌的过程中又会有诸多不可预测的因素。

发改委此次公布文件所放开的是原油进口使用权,并非原油进口权,所以地方炼厂在进口环节,仍需通过中联油、中联化、中海油、中化集团、珠海振戎等五家企业代理进口。再加上原油采购周期长和目前价格波动剧烈,地炼可能很难像中字头企业那样成规模并且持续地采购进口原油,要真正实现油气市场全面放开还有待时日。因此炼厂应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利弊因素后,谋求多方面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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