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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玩“陌陌”遇色狼 为避免再次受辱跳楼

 秋林文汇 2015-04-09

“陌陌”上的好友高某某原是“色狼”,待小红(化名)醒悟却为时已晚,为避免再次遭受欺辱,小红不惜从二楼阳台跳下。近日,因犯强奸罪的高某某被鸠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刑,等待他的将是六年多的监狱生涯。

现年35岁的高某某是芜湖某汽车饰件公司的一名员工,他和在芜湖市区务工的小红一样,都有闲暇时玩“陌陌”(一种社交软件)的习惯。

2014年7月下旬的一天晚上7时许,小红通过“陌陌”加了高某某为好友。两人通过手机相谈甚欢。后来,高某某表示要请小红吃饭,小红欣然应允。饭后,两人又一起在经开区某KTV唱歌、喝酒。

在此期间,高某某知道小红有租房的需求,遂于当晚10时许以谈租房一事为由让小红去其住处,小红也答应了。二人到达高某某位于二楼的出租房时,高某某提出要和小红发生关系。小红没答应。而后,高某某从床下拿出一把长刀,并用语言威胁小红。因为害怕,小红被迫与高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几分钟后,小红在床上推开高某某,借故让高某某下楼去洗澡,准备趁机逃脱。然而,小红刚刚穿好衣服,高某某便返回了房间,小红便不得不又答应了高某某无理要求。随后,小红又借口朋友来电话,跑到房间外阳台上假装接电话,并以此为由向高某某提出回家。

高某某拒绝小红的要求,为避免再次遭受侵害,小红从二楼阳台跳下,致其双腿骨折及腰部受伤。后经检验,小红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事发后次日,高某某在上班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强行与小红发生性行为的事实。

鸠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背小红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及对小红造成的危害等,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零二个月,并赔偿小红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万余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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