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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天汉南竹 2015-04-10


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加快城市发展进程与推进现代

化建设,完善和提高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的基础设施条件,

改善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

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已被征收为国有土地

上原集体建设用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且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对被征收人重新调整宅基地或者集体建

设用地。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45

47

条规定,国

家可以按审批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并对地面房屋

及附属物进行公平补偿。

 

三、职责分工及原则

 

1

、县土地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建设用地及地面建筑物的

征收与补偿工作以及集体建设用地征收相关政策的宣传解

释工作,县建设部门指导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

工作。

 

属地人民政府具体组织集体建设用地及地面建筑物的

征收与补偿工作及宣传解释工作。

 

属地人民政府可以将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相关技术或劳

务服务委托社会组织,

按合同约定支付技术、

劳务服务费用。

 

2

、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

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3

、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规定执

行。

 

四、补偿与安置程序

 

1

、县人民政府成立县国土、建设、财政、审计、监察

等部门参与的征收与补偿领导小组,指导集体建设用地及地

面建筑物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县国有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筹措

补偿与安置资金存入银行专用账户,县建设部门审查上报县

人民政府研究启动补偿与安置程序。

 

2

、属地人民政府具体负责集体建设用地及地面建筑物

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及宣传解释工作。

 

3

、县土地主管部门凭政府部门有关批准文件和规划选

址意见书

(或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附用地红线图)

确定房屋征收范围,被征收人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改建、

户口迁入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仍按原房屋状况和使

用性质进行征收补偿。

 

5

、属地人民政府组织调查登记,并适时公布调查结果。

 

6

、属地人民政府拟定房屋补偿与安置方案(包括补助

与奖励措施)

,上报县人民政府。

 

房屋补偿与安置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房屋征收范围、

实施时间、征收依据、安置方式、房屋货币补偿价款的确定

原则和支付方式、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和地点等情况以

及选房原则、回迁政策、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搬迁和

临时安置费用的标准、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和确定办

法、签约期限、房屋补偿与安置费用测算等。

 

7

、属地人民政府将经充分论证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

县国土部门,

县国土部门应当会同县发展改革、

建设、

财政、

审计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属地人民政府将审核通过的补偿

与安置方案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征求公众意见期限不得少

30

日。

 

8

、属地人民政府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

改的情况。

 

9

、属地人民政府应当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

满后

7

日内,按有关规定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县

国土部门备案。

 

10

、属地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前,应当将房

屋征收决定的以下有关材料报县国土部门审核:

 

 

 

1

)发展改革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

 

 

 

2

)国土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土地预审意见;

 

 

 

3

)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或建筑单体方

案;

 

 

 

4

)审核通过的征收补偿方案书面文件及被征收人意

见反馈和方案修改、公布情况;

 

 

 

5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备案批准文件;

 

 

 

6

)征收补偿资金监管协议和存储证明;

 

 

 

7

)其他需要提报的材料。

 

11

、县国土部门应当组织县发展改革、建设、财政、审

计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给予批复。审核通过的,属地人

民政府经县政府同意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并附经审定的房屋

补偿与安置方案。县国土部门征收集体土地决定同时一并公

告。

 

12

、房屋补偿与安置资金应当专门用于房屋补偿与安

置,不得挪作它用。

 

属地人民政府在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监督下负责对

房屋补偿安置资金统一管理,统一结算。

 

13

、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

的,则由县建设部门在报名的评估机构中推荐

3

个具有相应

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开抽签确定。属地人民政府

应当在抽签前

5

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公告抽签时间和地点。抽

签过程与结果应当由公证机关现场公证。

 

14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

GB/T50291-1999

)独立、客观、公正地对被收购房屋的价

值进行评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有异议的,可以申

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鉴定。

 

15

、被征收人选择补偿与安置方式,可以是货币补偿,

也可以是房屋产权调换。

 

16

、属地人民政府与被征收人订立房屋补偿与安置协

议。协议内容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

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

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

责任、争议解决的途径等事项。

 

17

、属地人民政府向被征收人支付房屋补偿的价款、搬

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支

付停产停业损失费。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

搬迁。

 

18

、补偿与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

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按

合同约定)

 

19

、属地人民政府应建立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并将分

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20

、属地人民政府组织对被收购房屋的拆除工作。

 

四、激励措施

 

五、其他

 

1

、被征收人住宅被征收后,不管他处有没有住宅,被

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者原址产权调换的,根据同房同价原

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加快城市发展进程与推进现代

化建设,完善和提高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的基础设施条件,

改善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

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已被征收为国有土地

上原集体建设用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且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对被征收人重新调整宅基地或者集体建

设用地。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45

47

条规定,国

家可以按审批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并对地面房屋

及附属物进行公平补偿。

 

三、职责分工及原则

 

1

、县土地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建设用地及地面建筑物的

征收与补偿工作以及集体建设用地征收相关政策的宣传解

释工作,县建设部门指导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

工作。

 

属地人民政府具体组织集体建设用地及地面建筑物的

征收与补偿工作及宣传解释工作。

 

属地人民政府可以将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相关技术或劳

务服务委托社会组织,

按合同约定支付技术、

劳务服务费用。

 

2

、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

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3

、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规定执

行。

 

四、补偿与安置程序

 

1

、县人民政府成立县国土、建设、财政、审计、监察

等部门参与的征收与补偿领导小组,指导集体建设用地及地

面建筑物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县国有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筹措

补偿与安置资金存入银行专用账户,县建设部门审查上报县

人民政府研究启动补偿与安置程序。

 

2

、属地人民政府具体负责集体建设用地及地面建筑物

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及宣传解释工作。

 

3

、县土地主管部门凭政府部门有关批准文件和规划选

址意见书

(或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附用地红线图)

确定房屋征收范围,被征收人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改建、

户口迁入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仍按原房屋状况和使

用性质进行征收补偿。

 

5

、属地人民政府组织调查登记,并适时公布调查结果。

 

6

、属地人民政府拟定房屋补偿与安置方案(包括补助

与奖励措施)

,上报县人民政府。

 

房屋补偿与安置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房屋征收范围、

实施时间、征收依据、安置方式、房屋货币补偿价款的确定

原则和支付方式、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和地点等情况以

及选房原则、回迁政策、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搬迁和

临时安置费用的标准、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和确定办

法、签约期限、房屋补偿与安置费用测算等。

 

7

、属地人民政府将经充分论证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

县国土部门,

县国土部门应当会同县发展改革、

建设、

财政、

审计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属地人民政府将审核通过的补偿

与安置方案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征求公众意见期限不得少

30

日。

 

8

、属地人民政府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

改的情况。

 

9

、属地人民政府应当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

满后

7

日内,按有关规定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县

国土部门备案。

 

10

、属地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前,应当将房

屋征收决定的以下有关材料报县国土部门审核:

 

 

 

1

)发展改革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

 

 

 

2

)国土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土地预审意见;

 

 

 

3

)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或建筑单体方

案;

 

 

 

4

)审核通过的征收补偿方案书面文件及被征收人意

见反馈和方案修改、公布情况;

 

 

 

5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备案批准文件;

 

 

 

6

)征收补偿资金监管协议和存储证明;

 

 

 

7

)其他需要提报的材料。

 

11

、县国土部门应当组织县发展改革、建设、财政、审

计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给予批复。审核通过的,属地人

民政府经县政府同意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并附经审定的房屋

补偿与安置方案。县国土部门征收集体土地决定同时一并公

告。

 

12

、房屋补偿与安置资金应当专门用于房屋补偿与安

置,不得挪作它用。

 

属地人民政府在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监督下负责对

房屋补偿安置资金统一管理,统一结算。

 

13

、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

的,则由县建设部门在报名的评估机构中推荐

3

个具有相应

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开抽签确定。属地人民政府

应当在抽签前

5

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公告抽签时间和地点。抽

签过程与结果应当由公证机关现场公证。

 

14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

GB/T50291-1999

)独立、客观、公正地对被收购房屋的价

值进行评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有异议的,可以申

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鉴定。

 

15

、被征收人选择补偿与安置方式,可以是货币补偿,

也可以是房屋产权调换。

 

16

、属地人民政府与被征收人订立房屋补偿与安置协

议。协议内容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

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

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

责任、争议解决的途径等事项。

 

17

、属地人民政府向被征收人支付房屋补偿的价款、搬

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支

付停产停业损失费。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

搬迁。

 

18

、补偿与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

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按

合同约定)

 

19

、属地人民政府应建立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并将分

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20

、属地人民政府组织对被收购房屋的拆除工作。

 

四、激励措施

 

五、其他

 

1

、被征收人住宅被征收后,不管他处有没有住宅,被

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者原址产权调换的,根据同房同价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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