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加快城市发展进程与推进现代
化建设,完善和提高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的基础设施条件,
改善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
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已被征收为国有土地
上原集体建设用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且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对被征收人重新调整宅基地或者集体建
设用地。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45
、
47
条规定,国
家可以按审批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并对地面房屋
及附属物进行公平补偿。
三、职责分工及原则
1
、县土地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建设用地及地面建筑物的
征收与补偿工作以及集体建设用地征收相关政策的宣传解
释工作,县建设部门指导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
工作。
属地人民政府具体组织集体建设用地及地面建筑物的
征收与补偿工作及宣传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