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历九月初九是传统节日“重阳节”。201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凸显了敬老、爱老、尊老、助老的重要性。 然而,随着人口老龄化的进程随之加快,涉及老年人维权的热点话题也在不断升温。据来自苏州基层法院的统计资料显示,近年来在审结的涉及老年人维权的案件中,赡养、再婚、房屋确权等侵害老年人权益的案件最为突出。值此重阳节到来之际,昆山法院梳理了今年审结的涉及老年人权益的各类案件,希望广大市民以此为镜、择善而从,弘扬敬老爱老的优良传统。 美! 为母亲 孝顺子女自愿当被告 老母亲拿回应得的房产 吴老太膝下的一双儿女为了配合母亲顺利获得房屋拆迁权益,自愿成为被告并放弃了自己应有的份额。昆山法院最近审结了这起案件,这双儿女自始至终流露着浓浓的孝意和暖暖的温情。 吴老太和潘老汉夫妻相濡以沫四十年,攒钱盖了一间平房,膝下养育了一双儿女。15年前,潘老汉在病床上立下遗嘱将房屋份额全部留给妻子。2013年,时逢房屋拆迁,不识字的吴老太叫来儿子,在协议中签了字。后来才得知,只有吴老太才能签这份协议。为了不影响母亲获得拆迁权益,吴老太的儿女陪她来法院,请求法院确认所有拆迁权益都归吴老太。想到父母这么多年的养育之恩,都已成家的儿女自愿放弃了对该拆迁房屋的共有份额。
真! 为房产 儿子状告九旬老母 母亲最终唤醒儿子亲情 家住昆山的小桂有6个兄姐,身为老小的他从小受尽家人宠爱。就在上周,小桂却因拆迁房将自己近90岁的母亲和6名兄姐一并告上了法庭。 陆老太年近九旬,共生育了三儿四女。80年代初,略有积蓄的老两口,在自家宅基地上顺利建起了6间当时看来相当“高大上”的房屋。几个孩子也都相继成家,桂老汉不久也去世了。2006年,家中老宅面临拆迁,经再三考虑,陆老太和小桂签订了一份协议,小桂支付6万元给陆老太后获得所有房屋拆迁权益。现小桂向法院起诉要求所有拆迁房均过户到自己名下。看到将自己告上法庭的儿子,想到自己如今落得“老无所居”,陆老太不禁一阵心酸,老泪纵横。经法官明理释法,小桂意识到了母亲将兄妹七人养大不容易,不应因此让母亲老无所居,流浪街头。最终小桂主动同意给母亲一间房居住。
【反面】 叹! 生五个子女 八旬老太却起诉要住敬老院 一名年过八旬的老人,含辛茹苦养大五个子女,老了却没地方住。老太一气之下将五位子女告上法庭,要求子女给她办理入住敬老院手续并承担费用。 1929年出生的徐老太与老伴育有两子三女,几年前老伴去世,徐老太先后在儿子女儿家居住。因老太太将两间房屋登记到了小儿子,还经常给外嫁的女儿看孩子,两个儿子对母亲意见大得很,最终导致老太太无处可住。无奈的徐老太要求入住当地敬老院,但入住敬老院需各子女签字同意才行。迫不得已老人起诉到了法院,要求五子女签字同意其入住敬老院并承担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老人希望入住敬老院,各子女应该满足老人这个意愿。最后,法院判决五位子女协助徐老太办理入住敬老院手续分担费用,同时要求各子女前去探望。 法官点评:赡养义务属法定义务,不能因子女间矛盾影响对老人的赡养。老人之所以选择入住敬老院,并非因敬老院是人间胜地,而是子女所尽赡养义务不能让老人安心。子女们,还记得当年母亲满村子叫你回家吃饭的声音吗。 苦! 生了四个子女 八旬老汉却无人愿意赡养 老江已年过80,膝下有二儿二女。虽然子孙满堂,生活却十分清苦,每月仅有110元的救济金。迫于无奈,老江找四个子女讨要生活费。然而,四个子女都一口回绝。为此,老江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四子女各有托词。有的辩解说自己收入低,家庭负担重;有的说自己已经承担了赡养母亲的义务; 有的说自己已经尽了对父亲的赡养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最终,法院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判决四个子女应每人每月支付老江350元赡养费,老江今后的医疗费由四个子女各承担四分之一。
坏! 儿骗母住房出租 七旬阿婆无奈四处“流浪” 自己的房子被儿子“骗”去出租,与儿同住却频遭冷落。现年70多岁的徐阿婆一气之下选择“流浪”,一提起儿子就泪流不止。 原来,徐阿婆并不是无家可归。 老伴去世后,她原本有两套拆迁安置房。她给了儿子一套,自住一套。一天,儿子提出接她一起住,共享天伦。阿婆很高兴,想都没想就答应了。哪想到儿子转眼就将她的房子租了出去,租金自己收着不说,还对母亲百般挑剔,导致生活中摩擦不断。徐阿婆想搬回独住才发现自己的房子已有人居住。悲愤的她在外流浪了几天,向昆山法院提起了诉讼,主张要回住房,并要求儿子支付赡养费每月300元。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支持徐阿婆诉讼请求。
稿件来源:城市商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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