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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一名患病女职工的维权之路

 lzr1002 2015-04-11

【案由】

2011年5月13日,田某夫妇来到湖州市总工会维权帮扶中心,反映田某自2003年进入湖州一塑料制品公司从事加工工作后,因高温不适入院诊治,经检查确诊为淋巴腺癌,怀疑与其所从事的塑料制品加工工作有关。因田某所在单位未为其交纳社会保险费,导致田某治疗费用不能享受医疗保险。田某夫妇提出请求:要求达多公司承担相关医疗费用;给付补偿金3-5万元。

维权思路:

帮扶中心在全面了解情况后,认为员工在企业工作8年,在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企业一直未与田某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特别值得重视的是《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实施以后,企业仍未依法与职工补签劳动合同。虽然公司与田某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与田某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帮扶中心提出三点建议:

(1)先自行与公司协商,要求作出相应补偿。如协商不成,可再由市总工会出面协调。

(2)通过仲裁或者诉讼解决。请求:①补交社会保险;②补偿由于未交社会保险造成的损失;③支付治疗期间的病假工资;④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

(3)本人可申请职业病鉴定。田玉芝接受了帮扶中心建义,在入院治疗的同时自行与单位进行协商。

【案情发展】

9月份,手术后的田某再次来到帮扶中心,反映6月中旬,在乡镇司法所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协商与达多公司签订调解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并由公司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2.4万元。田某夫妇对此协议补偿金额有异议,认为该协议系本人急需用钱的特殊困境下不得已签订的。另怀疑本人患病与职业环境有关,企业未做离职职业病鉴定。医院现已告知肿瘤有转移迹象。一年多的治疗,医疗费用已达十几万元(提供医疗费凭证:住院7次,金额共计5.5万元。)田某称一次单据遗失,治疗费用已入不敷出,上述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处理经过】

市总工会维权帮扶中心与田某夫妇多次交谈后颇感棘手。因为双方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经协商达成的调解协议是有效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田玉芝丈夫与达多公司在乡镇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的主持下经协商签订调解协议,公司已支付2、4万元补偿金,田某夫妇接受补偿金并在治疗过程中予以使用,协议已履行完毕。故而在田某不能提供新的证据否定和推翻上述已经履行完毕的调解协议的有效性,若提起仲裁或者诉讼证据不足。

随后,市总工会维权帮扶中心通过开发区工会与公司多次协调,希望能为田玉芝能再争取一点补偿。但公司称协议已经履行完毕,无义务对田承担法律责任之外的额外补偿。帮扶中心与多名律师联系,为其争取法律援助。最后,律师提出,以此前所签协议是在当事人急需用钱的情况下乘人之危签署的,并非自己真实意思表示为由,要求法院撤销以前所签的协议重新进行审理。

后法院开庭审理,通过庭审,双方均表示愿意调解。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经过充分协商,公司表示考虑到田患病的实际情况,最终愿意再支付4万元予以补偿。

【案件的启示】 1、企业应做到及时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障,做到应保尽保。一旦职工生病或者遇到意外伤害,则可以获得从社保部门提供的帮助,减少企业经济负担。同时职工权益亦能得到切实保障。 2、在劳动争议调解方面,工会可以起到积极的作用。当前,职工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各类调解组织和仲裁、法院等各种途径进行反映和要求解决。但以上案例说明,工会开展劳动争议调解有着独特的优势。工会是职工的娘家,工会开展的调解,最值得职工信任,能为职工依法维权,争取更多的利益。 3、在企业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一般来说作为个体的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各级调解组织和有关机构在解决矛盾时应避免简单地息事宁人,而应从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出发,公正合理的开展调解。劳动者虽然对法律知识了解掌握不多,但应得的权益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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