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市社保机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超过两年的,市社保机构不予受理。 而在第五十一条中则这样规定:本条例施行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未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法定强制追缴时效的,可以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并自应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分别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就是说,我们还可以向社保部门申请补缴之前欠下的社保。这是我们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唯一希望!然而,当我们很多人到深圳社保窗口投诉,要求补缴从入职之日起的社保时,却被社保部门以诉求超过两年补缴时限的理由拒绝受理。甚至在很多工友做通工厂工作,工厂也愿意出钱补缴之前欠下的年限的情况下,也一样遭到拒绝。
我们无法理解。从法的角度,深圳的规定非常清楚,就是可以申请补缴,拒绝补缴从根本上严重损害了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从情理的角度,社保部门更不应该将我们拒之门外,让我们到头来“老无所养”。多年前企业违法不缴纳社保已是社保部门的失职,今天为什么还要再伤我们的心?
2014年7月,10名申请补缴遭拒的工友决定进行行政诉讼,状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基金局行政不作为,要求判定社保部门拒绝受理补缴申请的行为违法。在不断的争取过程中,我们发现,养老待遇问题是普遍存在的问题,以第一来来深圳务工者为主的庞大人群,就因为深圳社保部门这样曲解法律,而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我们深深感受到贡献一辈子却在最后不被这个城市接纳的那种委屈和无奈,我们希望这种不公早早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