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判例:学生为老师养老送终获巨额遗产(附判决全文2015)|法客帝国 版权声明&法客帝国按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0247号
原告郑某某诉被告上海市中国中学(以下简称“中国中学”)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4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之委托代理人邢立人,被告中国中学之委托代理人朱秀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某某诉称,原告是被继承人魏桂容的学生,从上世纪90年代中叶开始一直对魏桂容进行悉心的照料,原告及其家人把魏桂容当成自己的亲人,事无巨细都竭力帮助。原告帮魏桂容看房子买房子,接他住院治病还进行护理,平时一直照顾着魏桂容的衣食住行。2012年魏桂容身患癌症,原告一家仍然耐心照料护理直至2012年9月14日魏桂容去世。去世后,原告一家还为魏桂容的葬礼奔波并垫资。
被继承人魏桂容的父亲魏诗其于1970年12月27日死亡、母亲桂耀昆于1985年4月18日死亡。魏桂容没有兄弟姐妹,也没有结婚生子。
原告曾于2013年向法院提起了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的特别程序,被继承人生前单位上海市中国中学提出了异议,故法院裁定终结审理。故诉至法院:
原告郑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递呈如下证据:
庭审中,原告申请了证人陈玉美(女,195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康健路XXX弄XXX号XXX室)到庭作证,其证言如下:
原告又申请了证人陈美玑(女,194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广元路XXX弄XXX号)到庭作证,其证言如下:
原告还申请证人竺培莉(女,195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康健路XXX弄XXX号XXX室)到庭作证,其证言如下:
原告另申请了证人杨申忠(男,195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田林路XXX弄XXX号XXX室)到庭作证,其证言如下:
被告中国中学辩称,被继承人魏桂容是该校员工,于1990年退休。直到2012年7月份患癌症住院之前,被继承人一直能生活自理。其主要经济来源是自己存款和学校帮其申请的孤老补助,住院前被继承人请了钟点工,之后请了24小时保姆,全天照顾。学校对其生活状况一直有关注,对其生活进行了一对一的照料。学校没有听说过原告对魏桂容尽过赡养义务,直到2012年7月被继承人住院,校方派人看望,才知道了原告在生活上给予其一定照顾。因为原告住的地方离医院较近,所以被继承人的存折放在原告处,但大病医保等情况还是由学校在负责,直至魏桂容去世。原告照顾时期只有两个月,原告对被继承人的照顾只是从学生角度进行一般照顾,没有达到赡养义务的水平;原告说其帮被继承人买房看房,但其实是学校派了4个人去帮助其搬家,期间也没有看到原告;被继承人在病重期间,因为是孤老,学校多次提醒她要立遗嘱,被继承人多次表示没有想好;原告曾找了公证处人员希望继承财产,但被继承人是拒绝的,可以证明将财产赠送给原告是违背被继承人意愿的。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向本院递呈如下证据:
被告中国中学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
对证据一、二、三均无异议;对证据四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原告所述房屋价值150万元有异议;对证据五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金额应为59万元;对证据六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否为被继承人本人签字有异议;对证据七无异议;对证据八表示未曾见过;对证据九真实性不认可;对证据十无法确认真实性;对证据十一真实性无异议,但因被继承人存折在原告处,不能证明系原告出的钱。
被告中国中学对陈玉美的证言认为不属实,有一定的主观性;对于陈美玑的证言部分认可,恰恰证明了有很多人一起在照顾魏老师;对于竺培莉、杨申忠的证言认为该证人系原告同学有利害关系,有一定的倾向性。
原告郑某某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 对证据一无异议;对证据二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对证据三真实性无异议,但无法证明被继承人不想将存折放在原告处;对证据四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
经审理,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原告郑某某系被继承人魏桂容的学生。被继承人魏桂容的父亲魏诗其于1970年12月27日死亡、母亲桂耀昆于1985年4月18日死亡。魏桂容生前未结婚生子,亦无兄弟姐妹。
1990年起原告一直对魏桂容有所照顾,并联合其他同学对魏桂容进行探望,魏桂容生病时亦主动承担起照顾义务。2012年魏桂容身患癌症,原告及其家人常去医院耐心照料和护理魏桂容,直至2012年9月14日魏桂容去世。魏桂容生前将存折存放在原告处。
2012年7月,魏桂容曾在他人协助下欲办理遗嘱公证,后因种种原因未办成。 另查明,魏桂容退休后亦得到原单位(中国中学)和其他学生的关心和帮助。
原告曾于2013年向法院提起了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的特别程序,被继承人生前单位上海市中国中学提出了异议,故法院裁定终结审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现在原告郑某某处,被继承人魏桂容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存折(账号09-XXXXXXXXXXXXXXX)内的存款480,409元由原告郑某某继承; 二、现登记在被继承人魏桂容名下坐落于上海市闵行区贵都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收归国有。 案件受理费22,620元,由被告郑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彭雄辉 人民陪审员 赵兴红 人民陪审员 梅国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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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学生为无儿无女老师养老送终 获48万遗产
来源|光明网
魏桂荣,生前是一位老师,一生未婚,无儿无女。在她离开人世时,一直为她落泪的,只有曾经的学生,郑龙娣。她和魏老师是良师益友,在魏老师生病时悉心照顾。在魏老师过世后,她申请继承财产,而法院做出判决:魏老师48万存款归郑龙娣所有。
重情重义,善有善报。这八个字用在29年如一日照顾恩师的郑女士身上,可谓恰如其分。
“尊师重道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原告郑女士作为一名学生,能对自己的老师进行长期关怀和照顾,其行为应当予以肯定和鼓励。”近日,上海闵行区法院对一起孤老遗产继承案作出公开宣判,郑女士因尽到部分抚养义务,分得孤老魏老师48万元遗产。
魏老师一生坎坷,父母亡故早,自己没结婚,只有一个亲哥哥,但已先于其死亡。 郑女士是魏老师的学生,她为何照顾老人29年之久?这要从50年前的一场批斗会说起。
上世纪60年代,文化大革命没有结束,知识分子还是“臭老九”。在一次批斗会上,担任班干部的郑女士劝阻同学们不要狠斗魏老师,感恩的魏老师自此对小郑刮目相看,帮助她求学立身,两人就这样结下不解之缘。
毕业后郑女士不忘恩师,从1986年开始,她每月都到魏老师家探望。老师退休后,家里已无亲人,孤身一人的魏老师经常犯肩胛骨的老毛病,需要去医院,郑女士总是陪行,并购置生活必需品,就这样一晃二十余年。
2000年,魏老师摔倒住院,郑女士悉心照料,后来她提出要更换居住环境,郑女士与其他同学四处看房,奉贤、青浦、闵行到处跑,最终选定了颛桥的房子,继而联系操办。2007年,魏老师乔迁新家,改善了居住环境。在魏老师70大寿时,郑女士特意召集同学们,请大家为老师祝寿。
2008年,在毕业40周年的聚会上,郑女士带着魏老师参加。没想到就在这天,魏老师胃部不适,去医院,发现已经是胃癌晚期。2011年魏老师原来所在学校为其开具了孤老证明,方便其入院治疗。
2012年9月魏老师去世,在操办葬礼时,郑女士发现魏老师的家门已被人换了新锁,拿不到材料魏老师无法落葬。于是,到魏老师生前工作的学校打听,找居委会联系,但是问题都得不到解决。清点魏老师的遗产,有48万的存折和一套颛桥的房子,郑女士最终决定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继承上述魏老师的遗产。
“一日为师,终身为父”,郑女士把魏老师看成亲人,魏老师在生前也跟许多同学说过,郑女士像其女儿。
在法院开庭审理当日,魏老师邻床病友的小姑子陈女士来为郑女士作证。
2010年,魏老师已经不能走路,在住院卧病在床期间结识了陈女士。提起当年的事,她娓娓道:“当时魏老师在1床,我们在2床,当时,我们这两床因为都不是家人在照顾,是学生和小姑子,在医院还蛮出名的。”
“开始时,我不知道郑女士是魏老师的学生,还以为是魏老师家人,因为护理这种病人很困难的,味道很重的。郑女士每天都去照顾,上午我去了她也到了,下午我走了她还没走,有的时候晚上不放心也会过来看一下。”
“除了她之外,几乎没有其他人来照顾魏老师。有一次她几天没来,听魏老师说是出差去了,这两天里魏老师要换药,但没有付钱,因此耽误了用药。”
“后来魏老师病情重了,一个人肯定不行,需要24小时保姆和郑女士两个人。保姆照顾,郑女士负责在外面跑。”
陈女士还说:“魏老师生前说过她信任郑女士,她将钱都交给她,有一次说要是治好了就住到她家里去。后来公证处来了人,说不要轻易将财产给人,魏老师就犹豫了,因为她对钱看得很紧的,之前很多开支都是郑女士给垫付的,有一次魏老师感觉身体好了点,就对公证的事犹豫了,没有立遗嘱了。”
法庭上,被告代理人拿出了一份《协议书》作为证据,并称:之所以有这份协议,是因为魏老师生前拒绝对由郑女士继承遗产进行公证,与其闹翻,后来在学校见证和协调下达成了协议。这份《协议书》证明了魏老师生前不愿将遗产立给原告郑女士。
法官试图还原当时的情形,另一位证人陈某出庭。他说:“2012年7月份的时候,魏老师生病住院,那时候要写一份遗嘱,那一天下午到的人蛮多的,有她的学生,还有我,当时民革的两位律师到医院来做公证,后来基本都谈得差不多了,最后一点结尾工作没有做好他们就走了,准备后来完善一下,但不知道什么原因魏老师否定了此事,不愿意公证了。”
当被问及公证内容时,陈某说:“遗嘱内容主要是将她的财产(存款和房子)都给原告郑女士,原告是回避的,没有在场,到走廊上去的。据我了解,原告郑女士经常照顾魏老师的。住院期间我去看望她时,郑女士都在场。”
当被问及魏老师不立遗嘱的原因时,陈某说:“我不清楚,据我了解,可能是魏老师这个人心思比较活络,8月份有段时间,魏老师认为自己病可能会好,认为会有奇迹发生,可能不想将财产给掉,想自己管。”
最后一位证人出庭了。同为魏老师学生的莉女士陈述:“从学校毕业出来,我们一直都跟魏老师有联系。1986年,魏老师身体不好,原告郑女士主动提议说帮忙照顾。”
“2000年魏老师在家摔了一跤,原告郑女士通知我们去看望,她也在医院陪夜,从这个时候开始,原告每周都要去魏老师家,如果她没有时间会打电话给我,让我买点菜送过去。魏老师和原告家人都认识,原告过年会带魏老师去家里过年,后来(魏老师)过生日还有换房子都是郑女士在忙,我跟着去过三次,另一个同学跟着去了两次,奉贤、青浦到处跑的。”
“到2010年,魏老师已经不能走路了,到六院住过几天,后来又到华山医院看过,长征医院也看过,到医院看病,出租车费、吃饭什么的都是原告郑女士付的。一次去华山医院,坐公交车,原告是将魏老师抱着上去的。”
当被问及魏老师生前是否对财产有过交代时,莉女士说:“都是给原告的啊,存折都在原告处。魏老师把原告当女儿看,一直说没有钱让原告垫付,还说出院了要住到原告家里去。魏老师平时很节约的,我陪她出去,去过三次,每次去都是原告买单,钱看得挺重的。”
此时,被告律师在法庭上提出一个观点:原告郑女士如果真像其所说从1986年开始照顾魏老师,该行为是值得赞赏的,但原告现在要求得到全部遗产,应属不合理。
姑且不论魏老师生前未立下遗嘱给郑女士遗产,单是魏老师作为孤老这点,其许多朋友都对其照顾很多,学校给了孤老补助金并且不定期去探望,居委也帮忙照顾孤老,当然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地方,只希望求得公证,不涉及遗产,但如果都像原告郑女士一样主张继承,魏老师会有很多继承人。
而原告律师陈述:郑女士不仅仅是尽到了“一定的”照顾义务,实际上已经尽到了子女对父母的照顾义务,魏老师生前跟许多同学都说过,原告像其女儿,也说百年以后会有所交代。原告应当享有遗嘱继承的法定权利,如果口头遗嘱不成立,结合魏老师多次表达的意愿,原告应当享有法定继承的权利,分割遗产时可以多于法定继承人的份额。
法院最终认为:尊师重道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原告郑女士作为一名学生,能对自己的老师进行长期关怀和照顾,其行为应当予以肯定和鼓励。依照我国《继承法》相关规定,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考虑到被继承人是孤老,原告对被继承人尽到了一定的扶养义务,法院判决:原告郑女士继承被继承人魏老师存折内的存款48万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房产收归国有。
庭后,郑女士又要去忙魏老师的葬礼,她只想快点让魏老师落葬。她的一生与魏老师结缘,这又岂是金钱能够衡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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