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法律文化的不同特点 中国传统的法律是和道德紧密联系的,有些朝代礼法分立,有些朝代礼法合一,有些则出礼入刑。在中国古代,法不是最高权威,只是为了稳定社会秩序,以刑罚为具体内容,以国家的权威作后盾。司法注重探求审判结果的正当性。 西方法治文化不同,它把法作为一种理性思维,一种科学,有严格的推理公式,特别注重程序正义,视法为最高权威。 在我国法制转型的过程中,我们不能简单的效仿西方的做法,我们的法治不能抛弃对秩序的追求,不能片面强调自己的权力而侵犯他人和社会的权益。法官不能僵化地使用法律规定,应该在法律条文和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中找到一种平衡,司法判决既要合乎法律精神,又要符合基本道德要求。应该追求“实质正义”。 总的说,我国目前是由“法律”和“道德”两大体系调控着社会关系。实行的依法治国,短时间内不可能完全脱离道德规范,在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还未全面实现的状况下,更需要法来保障和引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