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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庫全書經部禮類-儀禮述注》清-李光坡

 南靖草堂 2015-04-12

經部 禮類 禮之屬

儀禮述注 十七卷

李光坡

 

提要

《儀禮述注》十七卷。國朝李光坡撰。光坡有《周禮述注》,已著錄。是書取鄭《注》、賈《疏》總撮大義,而節取其辭。亦間取諸家異同之說,附於後。其中《注》、《疏》原文有可以刪削者。如《士冠禮》:「筮人執莢抽上韇。」《注》曰:「今時藏弓矢者謂之韇丸也。」考《左傳·昭公二十五年》:「公徒釋甲執冰而踞。」杜註:「冰,韇丸。或云:韇丸,箭筩。」《方言》曰:「弓藏謂之鞬,或謂之韇丸。」《後漢書·南匈奴傳》曰:「今齎雜繒五百匹,弓鞬韇丸一,矢四發,遣遺單于。」《廣雅》作「《賣皮》《皮丸》」。此傍借韇丸以明韇字之訓,非《經》之正義,刪之可也。至如《士冠禮》「贊者洗於房中側酌醴」《注》:「贊酌者,賓尊,不入房。」光坡節此二句,則賓不自酌而用贊者,義遂不明,為刪所不應刪矣。又《注》載古文、今文,最關《經》義。如《士喪禮》「設決麗於」《注》引古文掔作捥。考《管子·弟子職》:「飯必捧,羹不以手。」《呂覽·本味篇》:「述蕩之。」高誘注曰:「掔,古手捥之字也。」據此,則以古文之捥證今文之,義更明晰。而光坡概節之,亦為太簡。其旁採諸家之言,尤時有未審,如《公食大夫禮》曰:「飲酒、漿飲,俟於東房。」《注》:「飲酒先言飲,明非獻酬之酒也。」又曰:「宰夫右執觶,左執豐,進設於豆東。」《注》:「食有酒者,優賓也。」光坡引楊孚之說曰「上『飲酒、漿飲、俟於東房』《疏》云:酒漿皆以酳口。此『進設於豆東』《疏》又云:漿以酳口,不用酒,主人猶設之。是以優賓兩說,牴牾不同。下文:『祭飲酒於上豆之間,魚臘醬湆不祭。』夫魚臘醬湆不祭,而祭飲酒,則知酒以優賓,但賓不舉耳,豈酳口之物哉?當以優賓之義為正」云云。今考賈前《疏》云:「酒漿皆以酳口。」謂二飲本並設以待賓用也。後《疏》云:「漿以酳口,不用酒。」謂二飲雖並設,其實賓止用漿耳。前後一義相承,並無牴牾。楊氏殊未解《疏》意。至於鄭《注》『優賓』之義,亦謂賓酳口止用漿,而主人仍特設酒,故曰:『優賓』。下文之祭飲酒,乃賓加敬以報酳禮之優,與他篇獻酬之酒、祭酒不同。觀鄭上《注》,明云飲酒非獻酬之酒,則為飯後潔口之物可知。楊氏以設飲酒為優賓,而謂飲酒非以酳口,於鄭《注》『優賓』之義亦為未明。且考《周禮·酒人》曰:「共賓客之禮酒、飲酒而奉之。」《注》:「禮酒,饗燕之酒。飲酒,食之酒。」賈《疏》:「『飲酒,食之酒』者,《曲禮》曰:『酒漿處右』。此非獻酬之酒,是酳口之酒。」則楊氏謂飲酒非酳口之物,與《酒人》《經》、《注》皆相矛盾矣。光坡取之,實未深考。然如《士冠禮》:「母拜受,子拜送。」光坡謂:「母拜受乃受脯而拜,非拜子也。」其義最允。蓋此「拜受」,如《大射儀》「主人盥洗象觚,升,酌膳,東北面獻於公,公拜受」,乃拜受觚,非公先拜其卿大夫也。又如《特牲饋食禮》:「主人洗角,升,酌,酳屍,屍拜受。」乃拜受角,非祖考先拜其子孫也。凡此之類,頗有可取。又如《喪服記》:「夫之所為兄弟服,妻降一等。」萬斯同據以為嫂叔有服之證,光坡不取其說,亦深有決擇。三《禮》之學,至宋而微,至明殆絕。《儀禮》尤世所罕習,幾以為故紙而棄之。注其書者寥寥數家,即郝敬《完解》之類稍著於世者,亦大抵影響揣摩,橫生臆見。蓋《周禮》猶可談王談霸,《禮記》猶可言誠言敬,《儀禮》則全為度數節文,非空辭所可敷演,故講學家避而不道也。光坡此編,雖瑕瑜互見,然疏解簡明,使學者不患於難讀,亦足為說《禮》之初津矣。

四庫全書 經部 禮類
儀禮述注(景印本)
儀禮述注 提要
儀禮述注 卷一
儀禮述注 卷二
儀禮述注 卷三
儀禮述注 卷四
儀禮述注 卷五
儀禮述注 卷六
儀禮述注 卷七
儀禮述注 卷八
儀禮述注 卷九
儀禮述注 卷十
儀禮述注 卷十一
儀禮述注 卷十二
儀禮述注 卷十三
儀禮述注 卷十四
儀禮述注 卷十五
儀禮述注 卷十六
儀禮述注 卷十七 跋
全書 91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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