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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堕胎无罪的10种声音

 山爷wzs0718 2015-04-14


 

堕胎是指故意结束妊娠,取出胚胎,直接导致胎儿死亡的行为。从古至今这一直是颇有争议的社会现象,作为客观事实,始终存在于人们的生活中。促使这种情况发生的原因多种多样:从意外怀孕流产到妊娠并发症等不一而足。1973年,美国最高法院在罗诉韦德案中宣布堕胎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从这一天起,关于堕胎合法性的问题由争论变为实践,引发了从具体实践,伦理道德,医学原理到宗教教义各个方面的激烈讨论。

关于堕胎合法化的讨论人们分为两派:一方是自由派,他们支持堕胎合法;一方是保守派,他们强调应当尊重一切生命,扼杀无辜生命(包括胎儿)是重罪。在许多国家(特别是西方国家),堕胎是饱受争议的行为,主要为道德、宗教和女性身体权问题。中国的儒家对生命问题谈论比较隐讳而且论述较少。今天我们来看一看自由派们支持堕胎的十大理由。

10.“我的身体我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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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与生俱来都享有身体的自主权。所以每个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支配身体,别人无权干涉。于是许多人以此为根据,支持、宣扬和生命相关的种种权利。比如生存权、解放权以及言论表达自由权。然而,我们在享受自由行使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后果。从逻辑上分析,一个人行使自由选择权和随后能否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并没有直接关联。这种逻辑分析为自由选择论这一观点提供了有力支撑。因为倘若不作出选择,自然也不会出现后面种种情况。强行限制自由选择的权利,反而是对生命的不尊重。以反对堕胎为名,压制人类自由的天性本身就是一个谬论怪圈。因此追求自由的权利毫无疑问应该保留。

我们周围的基础建设是用来维护公民权益的。例如去医院看病,医生总是根据你的病情以及医学实践向你介绍多种治疗方案,并且详细说明每种方案的实施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不良后果,把选择的权利交给病人,绝不会擅作主张进行治疗。在学校,老师不会命令学生必须学习什么,而是传授最受用的学习方法,教会你选择自己感兴趣的知识和专业去学习。同样,对于一个辩题,如何思考、持有怎样的观点是每个人的自由,不管对方赞同与否,发出自己的声音就应当受到尊重。这些都说明我们的社会是在自由选择的基础上运行的。既然如此,我们为何要剥夺妇女自由选择终止妊娠的权利呢?那完全是她个人的权利。这应当和择校、治病、追求事业、发表言论这些自由行为等同看待。最后,要知道我们所处的社会是一个崇尚自由的社会,每个人都应该有尊严地活着,同时尊重他人的选择。选择权是我们人类至高无上的权利,这一点不可否认。

9.胎儿尚未长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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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我们已经谈论妇女拥有自己身体的支配权,那么腹中的胎儿是否也有这一权利呢?许多保守派认为堕胎就是犯罪,因为这种行为就是在扼杀胎儿对自己生命做出选择的权利。这一言论听起来合乎逻辑,颇具说服力。天赋人权,我们享有生命自主权。但他们忽略了一个重要概念,尚在腹中依赖羊水生存的胎儿严格说起来符合“人”的定义吗?“人的形成”的概念并非绝对的非黑即白。一个胎儿能够脱离母亲的子宫完全靠自己存活时,这个胎儿才被认为是一个独立的个体。“自我决定”的概念即始于此。只有我们能够决定自己的言语行为时,才有权利去追求“自我决定”。

一个24周大的胎儿相应的器官和组织尚未生长健全,是没有自我决定能力的。生命始于一个概念,但是人的形成始于自我决定。只有妊娠可以足月时,胚胎才可以发展成“人”。如果非把妊娠看做是一个人,那我们的生日估计就要从生命的运动之时算起了。那么人工授精,以及无数受精卵的排出,岂不是都变成了生命淘汰和种族屠杀?总之,一个24周大的胎儿是没有自我决定能力的,仍要依赖母亲存活。

8.堕胎出于对生命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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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守派强调堕胎是对生命的终结,但严格来说,这些讨论的对象更多情况下是指未出世的胎儿。对于女性本身而言,怀孕的同时会有许多其他并发症。尽管并非所有的女性都会有怀孕并发症。但就多数情况而言,孕期并发症对女性生活的影响远超过我们的设想。如果一个女性自身生理状况就不乐观时,还被要求继续妊娠,患病甚至丧命的风险几乎同于玩俄罗斯轮盘,只能自求多福。

任何生命都不应该因为性别歧视被剥夺存在的权利。社会舆论和法律制约就是为了保护生命最基本的权利。那些狂热的保守派们,仅站在胎儿的角度而不顾及母亲个人的安危,认为母亲的生命毫无价值。有些人甚至极端到不考虑胎儿的存活率,一味反对堕胎。设想胎儿在母亲腹中已经无法存活,如果不流产,这位母亲的生命也会面临危险,那么医生是否要刻板到坚决继续妊娠?当然了,这是一个艰难抉择,并且抉择的权利也不在医生手中,更不在其他看客手中,而是要绝对尊重母亲的选择。

7.堕胎反而能消除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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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女权运动在世界范围内掀起热潮。性别歧视这个问题一直都存在,同时还关乎到种族歧视和社会歧视等一些其他比较严肃而又复杂的问题。性别、出生无法选择,任何个体都应当尊重他人的需求和基本权利。每一个人都有生存的权利,都有满足自己需求的权利。这已经是社会约定俗成的道德准则。但不可否认,不同性别、不同出生的人,追求幸福的方式是不同的。例如女性一旦怀孕,她们的生活相比男性会有更多困难和挑战。又例如,虽然每个人的一生都要经历大大小小的挑战,但经济短缺似乎会让人们的生存更加艰难。而在这里,平等的概念就是每一个人都有追求个性,追求梦想,追求幸福的权利,这种权利值得用生命捍卫。

如果一位女性无法克服怀孕带来的困难和挑战,那么,这个社会永远不可能真正接纳男女平等这一观念,始终会认为女性是弱势群体。譬如现在许多公司在招聘条件中要求应聘者必须是男性,提出这种性别要求就是因为女职员一旦怀孕,就必须准许产假,给公司造成损伤和不便在所难免。然而实际情况中原因更加复杂多样,并非简单地出于生理因素方面的考虑。要想彻底消除性别歧视和社会偏见,那么女性就必须要付出行动和努力。她们要像男人一样应对压力和挑战,而不是选择当妈妈来逃避男性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每位女性都有当母亲的权利,至于想不想当母亲,何时承担这个角色,决定权在自己手中。如果社会禁止堕胎,就是对个人自由的践踏。

6.非法堕胎需要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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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数据显示,在美国大约有49%的怀孕是出于意外,是人们不乐意接受的。这些原本不打算生育的单身妈妈和夫妻,面对新生命的突然降临感到手足无措,其中一部分往往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和医疗条件迎接新生命,即使生下来也不知道如何养育。因此,他们倾向选择价格低廉,安全保障极低的黑诊所进行堕胎。在科学的流产手术和现代医学兴起之前,妇女们进行的陋巷堕胎通常是用挂衣钩和违禁药品,用针线在肚皮上穿孔。即使不去黑诊所堕胎,这些意外怀孕的准妈妈也会寻求其他方式终止妊娠。无论哪一种,对孕妇来说都非常危险。

5.堕胎风险并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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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数据显示,打胎死亡的风险是0.6:100000。而分娩的死亡风险是8.8:100000,高于前者14倍之多。同时现代医疗技术的飞速发展极大减少了流产并发症的患病率,因此堕胎比足月分娩更安全。

据统计,1972共有39起孕妇死亡案例,其原因都是堕胎失败,当时堕胎依然是重罪。1976年,流产合法化以后,死亡事故下降到2起。世界卫生组织调查数据显示,2004年由于黑诊所堕胎不当造成了大约68000起医疗事故。州政府有职责保护公民的生命安全,这不仅仅是指通过战争维护社会安定,提供健全完善的基础医疗设施同等重要。

4.堕胎也是一种热爱生命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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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是每一个新生命的降临都伴随着喜悦。恰恰相反,各种并发症往往伴随左右。由于胎儿发育畸形,孕妇的生理状况严重紊乱,常常要忍受难以想象的痛苦折磨,危险到孕妇跟着胎儿一起丧命也屡见不鲜。

例如,无脑儿是先天畸形胎儿中最常见的一种。同样非常可怕的还有肢体-体腔壁综合畸形,这是一种器官生长在体外的疾病。作为母亲,她们有权利决定孩子的出生,甚至为孩子的人生殚精竭虑。社会舆论、哲学理论、宗教信条,哪怕是国家领导都无权干涉一位母亲的选择。限制妇女作为母亲的权利,否认母亲的天职是对天赋人权的否认。

母亲诞下新生命,身体备受煎熬。然而怀孕的苦楚刚结束,养育子女的艰辛便开始长久陪伴。从孩子诞生之日起,就和母亲在情感、经济、社会关系中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因此她所要承受的风险相比之前可以成百倍计。同样,这些风险和艰难孩子也要面对。

在许多国家,母亲地位和婴儿性别对孩子日后的发展都有着极大的影响。通常母亲们会以社会中最普遍的现象作为参考,反复考量后做出抉择。对很多母亲和孩子来说,无论做出何种选择,现实都是残酷且充满挑战的。一旦选择失误,跟随一生的磨难和不幸无疑是对生命的无期徒刑。

3.禁止堕胎难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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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衍养育后代对任何生命来说都是意义非凡的一件事。尽管如此,对很多女性来说意外怀孕绝不是什么骄傲的事。在许多国家,不管打胎合不合法,妇女流产率居高不下。这表明意外怀孕是社会中难以规避的讨论话题。想要彻底取缔堕胎行为是个不切实际的想法。尽管世界许多地区(尤其是欧洲等一些有宗教信仰的国家)将堕胎定为重罪,但社会底层那些没有经济基础或者压根不想生孩子的青年男女还是会选择打胎。非法流产的风险远高于正常流产,因为宗教清规或者社会舆论而硬生生夺走鲜活的生命本身就是一种罪恶。

2.堕胎是一种慈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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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之其他选择,堕胎是一种慈悲。研究表明,流产时胎儿是不会感觉到疼痛的。神经系统科学家证实,感觉中枢位于大脑皮质的中央后回,正常情况下,早期腹中胎儿的大脑皮质还未发育完全,因此感觉不到疼痛。那些常被误认为是疼痛反应的其实只是简单反射,因为大脑皮质在怀孕后第26周才发育完全。对于正常的怀孕,无论母亲的理由是什么,堕胎都是一个人道的选择。尤其在胎儿成长到足月时会备受折磨的情况下,堕胎显得尤为正确。而对于有妊娠并发症的怀孕,不仅会威胁到母亲的生命,还会让孩子跟着活受罪。因此,从某些方面考虑,堕胎不失为一个明智理性的人道选择。

1.堕胎能够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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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保守派会用道德伦理和社会舆论来反诘自由派。诚然,将扼杀无辜生命置于道德准则中简直是十恶不赦。但堕胎问题决不能单从道德角度来评判。亦如战争、各种刑事司法体系和国家安全法的制定也不能让道德的绳索捆住手脚。然而,道德绑架事件古往今来屡见不鲜。人们有权安排自己的人生,也应该尊重每个个体保护生命的方式。当然,最艰难的事莫过于为了让自己所爱之人得到解脱,结束他们的生命。可这也是应当被尊重和理解的。总之,堕胎是一个基于人权的选择问题,不应被道德绑架。社会大众把它当作一种珍爱生命,降低间接风险的方式再好不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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