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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临时用工协议的员工 还须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么?

 WAERTER 2015-04-15
笔者近来在基层调查发现,不少国有、集体企业都不同程度存在着侵害临时工社会保险权益现象。企业一方面随心所欲、大量使用临时工,一方面却对事关临时工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险问题漠然置之。如一家制衣厂正式职工仅87人,而使用的临时工竟高达132人,这132人却无一人参加参加保险。更使人不解的是一家建筑企业,经营者将一线工人全部流放、弃这不用,而代之以大量的临时工顶岗,结果这家企业成为名副其实的“临时之家”,很显然,这些临时工是不会获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的。从上述事例不难看出,企业大量使用临时工,而拒不办理相应社会保险手续,只有一个目的,那就是最大限度降低成本,获取所谓的高经济回报。

   企业如此无视、践踏广大临时工的社会保险权益,应当说也怕也不怕。说怕,毕竟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事,经营者多少有点心虚;说不怕,是因为他们也有着冠冕堂皇的理由,比如你要问:“为什么不为这些职工办理社会保险?”他们可以理直气壮地回答你:“都是些临时工,今天干,明天走,说不定社会保险手续还没办妥,人已不见踪影了,叫我们昨办!”同时由于不少临时工都没与企业签定相应劳动合同,劳动保障部部门即使决心再大也难以下手。

    企业大量使用临时工而拒不办理相应社会保险,危害极其严重。其一,影响社会稳定,阻碍劳动者合理流动。社会保险是国家赋予每个劳动者的一种权利,临时工作为劳动者的重要贡献组成部分,与其他劳动者一样,完全享有平等的社会保险权利。临时工一般收入微薄且大都从事苦脏累和变动性较大的工作,这使他们比其他劳动者更迫切需要社会保险作靠山,并以此来保障自己。只有建立不分所有制、不分用工形式,涵盖所有劳动者都在内的健全社会保险体系,劳动者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合理流动,企业也才能最终获得进步发展,如果数量众多的临时工被排斥在社会保险大门之外,无疑会给劳动力合理流动带来阻碍,从而不利于劳动力市场的建立和完善。

   其二、给社会保险扩面攻坚带来了阻碍。扩大覆盖面是社会保险的攻坚目标,由于种种因素制约,目前扩面攻坚尚未取得有效突破,大量的个体私营从业人员仍在社会保险大门外徘徊,迟迟不愿进入安全网。此时如果国有、集体企业的广大临时工不能及时参加社会保险,无疑会使扩大覆盖面工作雪上加霜,难上加难。同时从另一角度讲,国有、集体企业临时工相对于“个私人员”而言,社会保险工作要显得容易的多(因为毕竟尚有单位、主管部门,实在不行,还可请政府和执法部门出面解决),如果国有、集体企业的临时工社会保险工作都做不到位的话,那么“个私人员”社会保险就无从谈起,实现扩大覆盖面的攻坚目标也只能是一句空话。

    其三、易使非法用工现象滋生、蔓延,导致国有、集体企业职工被迫下岗。企业大量使用临时工,而拒不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险,很显然是出于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需要,此类现象如不能从源头上加以清理,众多企业就会互相攀比、竞相效仿,从而导致私招乱雇等非法用工现象滋生蔓延,同时,伴随着临时工潮水般涌入,大量的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将不得不面对下岗这一尴尬局面。此外,临时工没有相应的社会保险作保障,一旦遭遇风险,待遇很难落实,使企业与临时工之间常常为此发生扯皮和纠纷,给企业正常生产带来诸多负面影响。同时也应看到,临时工对企业缺乏深厚的感情,更不具备“爱企如家”的观念,这使他们工作起来常常缺乏应有的敬业精神,不少人甚至怀有得过且过、马虎应付、敷衍了事等消极心态,此时,如果没有相应的社会保险作保障、作感情感情纽带的话,这种状况就会进一步恶化,从而给企业的进步、发展带来严重制约,因此从长远看,企业使用临时工,而在于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企业并非真正有利。

     临时工,作为劳动者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构建社会保险大厦一块不可缺少的基石。为此,必须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

     一、 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使用临时工情况应加强督促和管理,企业使用临时工要及时提交书面报告,须列出使用人数和理由,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审批意见,凡下岗失业现象严重的国有、集体企业原则上不予安排使用临时工。在把好关口的同时,还必须作出规定,三个月以上的长期临时工都必须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及时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合同要注明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条款;三个月以下的短期临时工也应与单位签订书面协议(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临时工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予以保留,重新就业或自谋职业后,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符全退休条件的可享受退休待遇。

     二、 完善政策配套工作,加大劳动监督执行力度。针对临时工构成复杂、流动性大这一基本特征,劳动保障部门要制定出专门、易操作的社会保险办法,特别是对那些没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短期临时工必须作出明确规定。还应重点做好临时工的社会保险的接续工作,确保他们工作变动时社会保险不断线。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监察部门要依据法律的规定和新近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对企业用工情况进行定期监察,对严重违反劳动法,无视广大临时工社会保险权益的企业经营者,要采用限期整改、经济处罚、新闻曝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手段迫其严格遵章、依法办事。

     三、 做好社会保险宣传工作,提高企业经营者和广大临时工的社会保险意识。目前许多临时工和一些企业经营者对临时工社会保险政策茫然不知,误认为社会保险只是固定工和合同制工的事情,而与临时工没有丝毫瓜葛和联系。针对这些模糊认识,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对企业经营者要详细而准确地阐明有关法律法规,使他们明白不为临时工及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一种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以起到警示作用。临时工总体说来文化素质相对较低,因此,劳动保障部门要采用通俗易懂的方法进行有针对的宣传,特别要注意用数据和实例说明问题,使他们明白社会保险的内容、性质和意义,化被动这主动。在此基础上还要向广大临时工明确告知,企业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一种违法行为,以便他们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和投诉。

【转载文章】 原文作者:陈光明 张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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