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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资助儿子婚后买房 给钱时未立字据难要回

 秋林文汇 2015-04-16

案情

2009年11月,王某与刘某经人介绍相识,而后双方确定恋爱关系,2010年2月两人登记结婚。同年11月,两人看中了市区一套房屋,首付需要约13万元。因为两人工作时间尚短,积蓄少,于是只得向父母借款。刘某的父母想让儿子的住房条件能够改善,就将省吃俭用存下的5万元现金给了儿子。基于亲情,老两口并没有要求儿子写下借条。很快,新房子买了下来,并登记在刘某名下,由刘某还贷。不过好景不长,才过了三年,小夫妻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之间的矛盾层层升级,最终,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与刘某离婚,并要求分割房产。

庭审中刘某称其买房时曾向父亲借了5万元首付款,分割房屋首付款时应该先扣除5万元后再均分。刘某的父亲也出庭作证称5万元买房的首付款是借给儿子的,并不是赠与。而王某表示,对于刘某买房时借父亲5万元的事不知情,若刘某的父母真出了5万元也是公婆自愿出钱给他们买房的,再说其也拿不出借条予以证明,因此不承认这5万元的夫妻债务。

断案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刘某的父母在其儿子结婚后为小两口购房出资,因刘某及其父母未能提供字据证明是借贷关系,故该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判决双方离婚。涉案房屋的首付款及增值部分夫妻双方均分。

现实中很多父母在借款给子女时,碍于亲情原因没有立下借据,这就为日后埋下隐患,借贷关系口说无凭,特别是现金给付的方式更是难找依据,所以究竟是借款还是赠与谁又能说得清楚呢?今后为了保险起见,父母借款给子女买房,不论通过何种途径传递款项,都应立下借据,必要时注明款项的用途,要求自己的子女和他们的配偶在借条上共同签名。只有这样,借出的款项才不会打水漂。

(安福县人民法院 刘清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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