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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关于临时用工

 qjfxyl 2015-04-16

劳动合同法中没有临时用工这个概念,只有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的方式下,主要是按照小时数计算工资,当然双方也可以约定按周、按月或按工作量计算工资。不论是小时工资还是计件工资,具体数额双方协商确定,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72条的规定,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按小时计算工资,可以类推出相应的小时工资加以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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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结算可以每天即时结清,也可以约定每周一结,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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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无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这种通知无需提前发出,即时提出即可实现终止劳动关系的目的,而且,在非全日制用工状态下,用人单位提出终止的,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和全日制用工是截然不同的。【非全日制用工应当参加社会保险】【非全日制用工应当参加社会保险】

 

现在不应该再用临时工这样的概念,劳动合同有长、短期之分,但是都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同时享受相关的待遇,包括工伤待遇。

用人单位需要为临时用工购买社会保险吗

---要购买的------------------ 当然需要,现在使用的劳动法规规定取消了临时工的说法. ------------------ 需要购买。但是可以有变通的方法:与员工签订的合同中,规定了工资中包括了社保的部分(但是由员工自行购买)。如果真是有纠纷也可以化解。 ------------------ 劳动用工就一定要办理社会保险吧?所以要买。还有,人力资源的职责并不是帮助用人单位剥削员工呀! ------------------ 要买!现在劳动法规定取消了临时工的说法.z 现在没有临时工的说法了.在上海,还推出了为家政保姆考虑的商业性保险的问题呢,下一步也可能会变为社会保险.

 

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职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

 

劳务派遣公司该不该给员工交社会保险?

在过去的的5年中派遣公司只给工人交过意外伤害险,其它什么保险也没给交过!我们问签的合同符合劳动法不,派遣公司的说“你们可以不签”,我问养老保险为啥不给交,也得到同样地回答!苦于工作不好找,所以只能签。回复时间: 2013-12-26 22:26

你好,派遣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协商不成申请劳动仲裁。

 

派遣服务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构成了劳动合同关系,派遣服务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形成了合作关系,由此,三方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劳动法律关系。《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可见,由哪一方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是由劳务派遣公司和实际用工单位协商确定的。但不管如何约定,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都必须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不能互相推脱,

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形成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正式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要承担用人单位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义务在本法已经有明确的规定。如派遣单位承担依法招用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及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工资、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费等义务;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安排劳动者休息休假、提供劳动保护、允许劳动者参加或组织工会等义务,并对派遣单位承担的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工资、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费等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2014年湖北武汉最低工资标准,201391日起调整湖北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一直沿用至今,其中包括2014年湖北武汉最低工资标准。

一、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1300元、1020元、900元。

二、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按每月21.75天、每天8小时进行折算。

     7.5/小时

三、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14元、11元、9.5元。

四、湖北省最低工资标准适用区域,由适用区域看2014年湖北武汉最低工资标准有两档,分别为1300/月、14/小时和1020/月、11/小时。

()1300/月、14/小时

武汉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

()1020/月、11/小时

武汉市东西湖区、汉南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黄石市市区、大冶市;襄阳市市区、襄州区、枣阳市、老河口市;宜昌市市区、夷陵区、宜都市、枝江市、当阳市;荆州市市区;十堰市市区;孝感市市区、汉川市;荆门市市区、钟祥市、京山县;鄂州市;黄冈市市区;咸宁市市区、赤壁市、嘉鱼县;随州市市区;恩施市区;仙桃市;潜江市;天门市。

()900/月、9.5/

阳新县;宜城市、谷城县、南漳县、保康县;石首市、松滋市、公安县、江陵县、监利县、洪湖市;兴山县、秭归县、远安县、长阳县、五峰县;丹江口市、郧县、房县、竹山县、竹溪县、郧西县;应城市、云梦县、安陆市、大悟县、孝昌县;沙洋县;浠水县、武穴市、黄梅县、红安县、麻城市、罗田县、英山县、蕲春县、团凤县;通城县、崇阳县、通山县;广水市、随县;利川市、建始县、咸丰县、巴东县、宣恩县、来凤县、鹤峰县;神农架林区。 

1、企业内退人员、下岗职工、享受病假工资、休产假人员是否适用最低工资标准?

  内退人员、下岗职工、享受病假工资的人员均在本单位离岗未上班,没有提供正常劳动,所以不在最低工资规定保护范围内;但员工在产假期间,视同正常工作,所以休产假的人员的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2、离、退休人员被用人单位返聘,是否要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这类人员不适用最低工资规定标准,其劳动报酬由双方协商决定。

  3、如果用人单位拒绝上调工资标准怎么办?

  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要求用人单位明确工资标准,合同薪酬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当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权益时,劳动者可以向工会组织反映、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到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诉。

劳动法并没有对非全日工的保险做出相关规定。且劳动合同法中也未有相关规定,只规定非全日用工可以口头也可书面约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通知终止用工且不用支付任何补偿,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因此不存在对公司进行罚款等处罚,非全日制用工的人员可自行参保。

       法律咨询如果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招用非全日制用,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4个小时,这样的非全日制用工,需要与其交社会保险吗?

  中顾法律网律师解答:如果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可以直接与劳动者订立非全日制用工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时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个人身份购买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换句话说就是如果是非全日制用工,社保可以他们自己买,公司要么在工资中罗列工伤费,要么购买团体意外

相关法律知识: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无论采取书面形式或非书面形式,都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劳动者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确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与每个用人单位约定的每日、每周或者每月工作时间,应当分别在法定工作时间的百分之五十以下。在多个用人单位的工作时数总和,不得超过法定最高工作时数。

  (2)当事人未约定用工期限的,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关系。

  (3)当事人可以对劳动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及支付形式、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等内容进行约定。

  (4)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小时计算。劳动报酬包括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

  (5)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造成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全日制用工可以签订小时工协议吗?有具体案例如下

时间:2012-09-03 15:31 我要评论(0) 大家都在问(33,019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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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找法网 劳动维权】摘要: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在非全日制用工的情况下,小时工资标准是用人单位按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给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含用人单位为其交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那么全日制用工可以签订小时工协议吗?合法吗?下面找法网为您详细解读。

  每周做六休一,每天工作6个小时,这居然是小时工”?记者昨日从杨浦区人保局了解到,该区劳动监察大队近日查处了一件违规用工案件,一家物业公司为逃避社保缴费,自作聪明与10名全日制职工签署小时工协议,结果其工资单上的细节露出了马脚。

  工资单上疑点重重

  不久前,杨浦区劳动监察大队接到举报,反映一家物业公司未按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接报后,大队立即对该物业公司实施了监察。

  然而,在现场调阅了人员名册、劳动合同、工资清单以及社保缴费通知书等用工资料后,监察队员发现,从表面上看似乎并不存在任何问题。资料显示,该公司共使用劳动者45名,其中32人为职工,均已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另有3人为外单位退休人员、10人为非全日制工,该单位提供了非全日制工的《小时工协议》。

  但是,经过细心排查后,一个又一个疑点出现了。根据该公司的陈述以及提供的协议,其共使用了10名非全日制工,但是工资单上显示,这些小时工的工作地点全部都在同一个小区,工资结算周期与全日制工一样,每月发放一次,工资数额与全日制工基本相同,部分人员还存在加班费。这些情况与小时工的用工要求、特点明显不相符。

  监控录像证实谎言

  为全面查清事实真相,监察队员对10名非全日制工的工作经历进行了网上排查,发现该批劳动者是去年1031日被另一家物业公司退工后,于当年111日一同进入该物业公司的,且该批劳动者工作地点也是同一家小区。

  上述信息使监察队员加深了对这批人身份的怀疑。于是,通过调阅小区近半年监控录像、随机抽查劳动者当天工作时间和向业委会询问情况等手段,监察队员发现该10名劳动者自20 051月进入小区工作后,工作岗位一直未变,每天工作时间6小时,每周做六休一。

  在证据面前,物业公司经理终于说出了事实真相:原来,为降低用工成本,规避劳动合同签订、解除等约束,公司就自作主张与该10名劳动者签订了小时工协议,硬是改变了职工的身份。

  对此,区监察大队指出,物业公司的行为已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其立即整改。最终,物业公司与10名所谓的非全日制工按规定补签了劳动合同,并为该10人补缴了201111月之后的全部社会保险费。

  非全日制工有规定

  据了解,申城部分用人单位觉得限制太多、会有麻烦,从而选择使用非全日制工这种灵活的用工方式,甚至将事实上的全日制工作为非全日制工来使用,这种现象在劳动保障监察查办案件中屡有发现。

  对此,劳动法专家指出,非全日制工的身份并非刻意随意使用。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第七十二条之规定,非全日用工形式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单位日均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周累计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且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企业如果违规用工,就将会受到相关处罚。


 

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灵活的用工形式,与全日制用工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工作时间不同。标准的全日制用工实行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标准工时的工时制度。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一般为每天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非全日制用工在24小时的总的工作时间内,具体工作安排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可以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3天,也可以每天工作4小时,每周工作6天,还可以是其他的工作方式,体现了其灵活就业的特点。对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超过工时限制及加班问题如何处理,《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目前的一些地方性规定看,对于超过工时限制的,视为全日制用工,如,北京市。
第二,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全日制用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非全日制用工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不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职工的劳动权利以及用人单位对职工的要求,可以口头约定。
第三,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可以随时终止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的,除一些特别情况外,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非全日制用工则没有明确的规定。
第四,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只缴纳工伤保险。按目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但是,作为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必须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其余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则不是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的。
第五,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15。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定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也必须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定时支付工资,但是,支付工资的周期比全日制用工短,即每半月至少支付一次。魏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在同一单位中,如果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但每周累计工作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将构成一般劳动关系,而不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如果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超过了四小时,即使每周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也将构成一般的劳动关系,而不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 这里的工作时间应理解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业务的需要偶尔要求劳动者进行加班,凡超出约定工作时间以外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加班工资。

 

按小时算工资,一天工作12小时,能算非全日制用工吗

如果是按小时算工资的非全日制用工,一天不能超过4小时

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可以按小时、日、周或月为单位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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