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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宇宙巫师图书馆 2015-04-16

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教育局、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福州地区各级各类学校: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于2006年5月26日经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将该《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组织实施。同时,在今年九月份第九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期间,集中性地开展形式多样的《实施办法》宣传贯彻活动。

附件:
  1、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的通知(闽教语[2006]2号)
  2、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福州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二○○六年八月十日 

附件1
闽教语[2006]2号
 
     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党委宣传部、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教育局、人事局、语委: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于2006年5月26日经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省第一部关于语言文字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它体现了国家的语言文字方针、政策,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要求,有关人员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应用能力的标准,以及政府各职能部门对社会语言文字应用的管理监督职责和执法责任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实施办法》的颁布将有力地促进我省社会语言文字应用水平的不断提高,推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长效机制的形成和完善,对进一步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推动科技和教育进步,提高科学文化和法律素质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做好《实施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提高认识,大力宣传,营造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的良好社会氛围。《实施办法》规定: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各部门应当把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实施办法》与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宣传教育活动、与爱国主义教育和民族精神教育等结合起来,作为当前和今后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抓紧抓好。要动员各种社会力量一起参加进行全面的宣传,各新闻媒体应将《实施办法》列为近期宣传工作的重点之一,作出具体安排,通过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站等开辟专题、专栏,制作播出或刊发关于语言文字规范的公益广告,或对有关人士进行专访,召开专家、学者座谈会等,努力营造良好的语言文字工作环境。各地应结合实际,通过开展街头宣传咨询、组织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活动、编印面向社会发放的宣传材料、设立公益广告牌、张贴宣传画、悬挂宣传横幅等宣传活动,提高广大群众对《实施办法》的认知程度。各地应结合福建省开展第九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将学习、宣传《实施办法》作为第九届推普周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学习宣传,使广大群众了解《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使《实施办法》的精神逐步深入人心。 
     二、要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确保《实施办法》的全面实施。《实施办法》规定: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负责管理和监督本单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每个部门、每个单位对本系统、本单位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都负有管理和监督的职责。教育、人事、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工商、民政、卫生、旅游、公安、商业、质量监督、金融、体育、铁路、民航、城市交通、邮政、信息产业、通信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不仅要落实领导分管、落实人员专管或兼管本部门的语言文字工作,而且要结合各自的实际,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在语言文字工作中依法有所作为。要抓紧制定下发本行业关于贯彻《实施办法》的意见或方案,进一步明确本行业语言文字工作的目标、任务,细化有关规范要求,明确相关的工作措施和步骤,逐步将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渗透到各项日常工作中。
《实施办法》对各级语委的职能作了明确规定,因此,尚未成立语委的县(市、区)应抓住契机,争取早日成立语委。切实加强语委办事机构的组织建设,落实专职人员和专项工作经费。已成立语委的设区市、县(市、区)应发挥统一协调作用,形成各部门、各单位各尽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语言文字工作机制,全面推动《实施办法》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
  三、要依法管理,加强监督,推动重点领域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国家机关、学校教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公共服务、信息技术等部门和行业是《实施办法》规定的规范用语用字的重点领域,要加强学习宣传,提高认识,从严要求,主动接受各界监督,要充分发挥好国家机关的龙头作用、学校的基础作用、新闻媒体的示范榜样作用以及公共服务的“窗口”作用,带动全社会语言文字应用规范化水平的全面提高。
     各级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要继续以语言文字工作检查评估为抓手,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坚持“重在建设、重在过程”,通过评估推动各地区、各部门以及重点单位落实组织机构,完善管理制度,使本地区的语言文字工作全面走上制度化、科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
     四、要加强对学习、宣传《实施办法》活动的检查指导工作。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省教育厅、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适当形式,对各设区市、各部门、有关单位《实施办法》的学习宣传贯彻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省人事厅、省语委等对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   
 
        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  
          福 建 省 教 育 厅                福   建   省   人   事   厅
 
 
                 福建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二○○六年七月六日
 
附件2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2006年5月26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的公告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已由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5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5月26日 

  第一条 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管理,促进经济文化交流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 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 
  省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制定和组织实施全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规划;组织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活动;指导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应用的培训和水平测试工作;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负责管理和监督本单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下列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一)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对国家机关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使用列入对学校督导、检查、评估和考核的内容; 
  (三)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通信、信息产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对广播、电视、出版物、网络以及信息技术产品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商标以及广告、招牌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五)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对地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六)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公安机关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中公民的姓名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和评估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和管理实施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八条 下列情形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国家法律规定可以使用方言或者少数民族语言的除外: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公、会议、面对社会公开讲话等公务活动时的用语; 
  (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用语;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主持和采访用语,影视用语,汉语文音像电子出版物的用语; 
  (四)商业、旅游、文化、体育、铁路、民航、城市交通、邮政、电信、银行、保险、医院等公共服务行业的服务用语。 
  第九条 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开展经济文化交流和其他交往活动,可以根据需要使用方言。 
  第十条 下列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下列等级标准: 
  (一)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为一级乙等以上水平,其中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为一级甲等水平; 
  (二)教师和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为二级乙等以上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为二级甲等以上水平、普通话语音教师为一级乙等以上水平;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三级甲等以上水平; 
  (四)公共服务行业中直接面向公众服务的广播员、解说员、话务员、导游等为二级乙等以上水平。 
  对普通话水平未达到规定等级标准的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并督促其参加培训。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证上岗的或者国家对普通话等级标准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由省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批准的普通话水平测试机构具体实施。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由省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 
  第十二条 每年九月份第三周为“推广普通话宣传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新闻媒体负责宣传周活动的宣传报道,学校负责组织学生开展各种形式的推广普通话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 
  (一)公务用字; 
  (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用字; 
  (三)汉语文出版物用字; 
  (四)影视屏幕用字; 
  (五)公共服务行业用字; 
  (六)道路、建筑物的名称标志以及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七)广告、招牌用字; 
  (八)商品包装、说明用字; 
  (九)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用字、人名用字; 
  (十)汉字信息技术产品的用字; 
  (十一)网站面向公众的用字。 
  第十四条 广告中使用的语言文字,用语应当清晰、准确,用字应当规范、标准。 
  建筑物的命名要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使用不科学、不规范、名不副实、格调低俗的名称。 
  第十五条 招牌中的手书字,提倡使用规范汉字。 
  在公共场所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的手书招牌,应当在明显的位置配放规范汉字的招牌。 
  第十六条 在公共场所的用字不得单独使用外国文字或者汉语拼音。需要配合使用外国文字或者汉语拼音的,应当采用以规范汉字为主、外国文字或者汉语拼音为辅的形式,规范汉字的字体应当大于外国文字或者汉语拼音。 
  各类汉语文出版物不得在汉字标题或者行文中将可用汉字表达的词汇用外国文字代替,专业术语、缩略语确需使用外国文字的除外。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医务人员、编辑、记者、汉字字幕制作人员、校对人员、学生以及从事印章、牌匾、广告制作等工作的文案人员的汉字应用水平,应当符合国家相应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公民和新闻媒体可以对社会用语用字进行监督,对违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律法规,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聘请有关人员担任监督员,对社会用语用字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由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予以批评教育,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广告、招牌用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名标志用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未能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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