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摄影家协会个人会员入会细则 (2015中国摄协第八届主席团第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2年12月在中国摄影家协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通过的《中国摄影家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说明: 1.同一件作品多次获奖、入选、发表的,只计算一次分值(分值不同时按最高分计算)。以组照形式获奖、入选、发表的作品,视为一件作品。 2.“发表”仅指作为摄影作品发表的图片,不包括作为技术、评测等文章示意图、图例的图片。 3.获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等同于获金、银、铜奖及入选。 4.作品获得国外重要大展、大赛铜奖以上奖项和在全国性各摄影媒体、报刊发表作品的,视具体情况作为申请人业绩的参考要素。 2.从事摄影理论研究的申请人:
说明: 3.从事摄影教育/接受摄影教育的申请人:
说明: 1.按照C1或者C2计算分值的,不再计算C3分值。 2.C5的三个分项不得重复计算,只能取分值最高的一项计算。 4.从事摄影工作的申请人:
说明:按照D4计算分值的,不再计算D3分值。 5.从事摄影组织和摄影相关产业工作的申请人:
说明: (1)中国摄影金像奖各奖项获得者、中国摄协各专业委员会委员积10分,长江韬奋奖(摄影类)各奖项获得者积8-10分; (1)凡具备上述基本和业绩条件,并自愿申请加入中国摄影家协会的个人,均须按要求填写《入会申请书》; 注:在申报纸质材料的同时须提供所有材料的电子文件。 第四条 港澳台申请人入会 中国摄影家协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台湾地区会员入会细则 (2015中国摄协第八届主席团第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中国摄影家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基本条件 二、申请程序 三、入会标准 1.从事摄影创作的申请人: 在中国摄影家协会主办的摄影展览中入选或获奖。 在世界上有影响力的摄影比赛中入选或获奖。 由摄影组织推荐举办过个人摄影作品展或出版过个人摄影作品集。 在有影响力的摄影媒体上刊发过摄影作品。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有影响的摄影团体中的高级会士或类似级别的会员。 2.从事摄影理论、评论或史论研究的申请人: 出版过摄影理论、评论或史论学术专著。 在有影响力的专业摄影媒体上刊发文章。 3.从事专职摄影记者、图片编辑、展览策划或摄影图书出版的申请人:在相关媒体从事专职摄影记者、图片编辑或从事展览策划、摄影图书出版专业等连续工作5年以上,具有良好职业操守,且在业界具有一定影响力。 4.从事摄影组织工作和摄影相关产业的申请人: 为本地区摄影团体负责人,并担任该职务2年以上且有一定社会影响力; 积极组织、参与中国摄影家协会主办、承办的大型摄影活动和公益活动,成绩突出,在业界具有一定影响力; 长期在图片产业领域、在摄影技术、器材研发等领域工作,取得突出业绩或获得专利的人士。 从事摄影教育工作连续5年以上,在培养摄影人才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 注: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业绩条件,仅表示达到申请入会的条件,并不作为必定入会的资格。 四、报送材料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需真实、有效、规范。具体要求: 1.凡具备上述业绩条件的申请人,须填写《入会申请书》(可在中国摄影家协会网上下载,建议用繁体字制作专属表格),并提交港、澳、台居民身份证件(复印件)和摄影相关文章一篇(主题和是否发表不限,不少于800字); 2.从事摄影创作的申请人,应提交本人拍摄的作品8件(10英寸,背面标注作品名称),作品入选、获奖、发表等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3.从事摄影理论、评论、史论研究、图书出版、图片编辑、展览策划的申请人,应提交入选、获奖、发表等有效证明材料,及所在组织出具的书面意见等其他有效证明; 4.从事摄影组织工作的申请人,应提交由所在摄影团体或相关组织开具的有效证明材料或对其工作业绩等出具的书面意见等。 五、受理部门 中国摄协港澳台办公室。 中国摄影家协会个人会员处分细则 (2015中国摄协第八届主席团第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中国摄影家的良好社会形象和中国摄影家协会的集体荣誉,严肃协会纪律,保护会员正当权益,根据中国摄影家协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摄影家协会章程》第十八条“本会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视情节轻重,经本会主席团讨论决定,可给予通报批评、降低名衔、暂停会籍、直至开除会籍的处分”之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国摄协处分个人会员,坚持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原则。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给予相应处分。 2.正当有据原则。处分必须按规定幅度和程序进行。 3.会员平等原则。处分条款对所有会员一律平等。 4.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处分会员做到宽严相济,旨在“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三条 凡以中国摄影家协会名义,对中国摄协个人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中国摄协章程、违反摄影行业规范的行为(前述三者以下统称违纪行为)作出的处分,均按本细则执行。 处分种类和运用规则 第四条 中国摄影家协会对个人会员的处分种类为:通报批评、暂停会籍、取消会籍。 第五条 通报批评,系指在公开场合及媒体对受处分人违纪行为进行公开批评的处分。 中国摄协对会员处以通报批评处分,处分决定通知其本人和所在团体会员,记入会员档案,并在中国摄协所属媒体上公布。 第六条 暂停会籍,系指暂停受处分人会员权利,但保留其会籍的处分。处分期间,受处分人需缴回中国摄协会员证、不得以中国摄协会员名义参加各种活动或进行自我宣传。 受处分人暂停会籍满三年,在此期间能认真反省自身错误、无违纪行为的,经本人书面申请,中国摄影家协会审查同意,可以恢复其会籍。 中国摄协对会员处以暂停会籍处分或恢复会籍的,决定均通知其本人和所在团体会员,记入会员档案,并在中国摄协所属媒体上公布。 第七条 取消会籍,系指将受处分人取消会员资格,停止其一切会员权利的处分。受处分人需缴回中国摄协会员证、不得以中国摄协会员名义参加各种活动或进行自我宣传。 受取消会籍处分人若重新申请加入中国摄影家协会,需符合本细则第三章规定的时限要求,且申请时提供的摄影业绩为被取消会籍后取得,并需注明曾受取消会籍处分。 中国摄协对会员处以取消会籍处分的,会员档案封存并注明“取消会籍”。处分决定通知其本人和所在团体会员,并在中国摄协所属媒体上公布。 会员被取消会籍的,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回。 第八条 中国摄协会员名衔制管理实施之后,可根据名衔制规则对会员处以降低名衔处分,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第九条 中国摄协作出会员处分,可根据具体情节进行适度裁量: 1.受处分人违法违纪行为显著轻微,没有造成危害;或主动承认错误且能够消除不良影响,可以减轻或免予处分。 2.受处分人隐瞒错误、抗拒调查,或在调查和处分过程中不予配合、不思己过,可以加重处分。 3.会员第二次受到处分时,应当按照第三章具体规定中较高的种类进行处分。第三次受到处分时,应当直接取消会籍,并终身不得申请入会。 第十条 前条规定的 “减轻处分”系指在第三章具体规定的处分幅度以下进行处分,“加重处分”系指在第三章具体规定的处分幅度以上进行处分。 处分事项和幅度 第十一条 因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含十年)、无期徒刑或死刑的会员,给予取消会籍处分,终身不得申请入会。 第十二条 因故意犯罪被判处一年以上(含一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会员,或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会员,给予取消会籍处分,刑满释放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入会。 第十三条 因故意犯罪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单处罚金的会员,或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单处罚金的会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会籍或通报批评处分。 第十四条 因在摄影相关事项中出现侵犯肖像权、知识产权、隐私权或其他违法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或被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会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会籍或通报批评处分。 第十五条 在申请入会程序中弄虚作假,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会员资格的,一经发现给予取消会籍处分,并自取消会籍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入会。 第十六条 在中国摄协举办的摄影活动或其他重大摄影活动中弄虚作假、故意违反活动规则或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会籍或通报批评处分。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巨大的,可以给予取消会籍处分。 第十七条 使用不正当手段,故意诋毁、损害中国摄协声誉或损害中国摄协利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会籍或通报批评处分。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巨大的,可以给予取消会籍处分。 第十八条 在新闻宣传、媒体发行出版工作中,使用不正当的摄影手段传播虚假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会籍或通报批评处分。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巨大的,可以给予取消会籍处分。 第十九条 其他由于会员本人错误和违法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损害中国摄协和中国摄影界声誉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会籍或通报批评处分。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巨大的,可以给予取消会籍处分 第四章 处分程序 第二十条 中国摄协组联部具体负责会员处分的受理和调查工作。 组联部接到对会员违纪行为的实名举报,应当受理并启动调查程序。如果出现涉及重大违纪行为,又无实名举报的,相关部门经中国摄协主席团或秘书长办公会议指派,可以启动调查。 第二十一条 被调查人应受处分的证据由举报人(或举报组织)承担举证责任。无举报人由组联部主动调查的事件,组联部负责收集证据。调查过程中,组联部应当联系被调查人并告知调查事项,听取被调查人的申辩。 第二十二条 组联部调查结束后,认为会员违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确应给予处分的,需将调查结果和处理建议上报秘书长办公会议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三条 受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通过组联部向中国摄协主席团提出复核请求并提交相关材料,由主席团做出最终决定。 第二十四条 处分决定生效后,由于情势发生重大变更或出现新证据,足以撤销或改变处分的,受处分人可以将相关证据提交组联部,由组联部上报协会秘书长办公会,秘书长办公会对该证据进行审查后,做出撤销或改变处分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暂停会籍的会员,在三年期满后申请恢复会籍的,需将申请和足以证明本细则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提交中国摄协组联部。组联部认为确实可以恢复会籍的,上报秘书长办公会议做出恢复会籍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会员违纪行为发生超过二年(含二年),在此期间未有举报或未进行调查追究的,不再追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在第七次摄代会通过的《中国摄影家协会章程》生效之后出现的违纪行为,按照本细则执行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的内容随《中国摄影家协会章程》内容的变化进行修改,与《中国摄影家协会章程》抵触的部分无效。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中国摄影家协会负责解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