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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力调处婚姻纠纷 促进家庭和谐稳定 ——四川省米易县法院关于离婚纠纷“二次诉讼”现象的调研报告

 昵称1288665 2015-04-17

    离婚案件是基层法院受理的民事纠纷案件中的重要类型,审判实践中,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未予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当事人再次起诉的比例极高。这种“二次诉讼”现象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还不利于矛盾纠纷的彻底化解。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成立课题组,对此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剖析其成因,并提出相关建议和对策。

    一、调研情况

    课题组从所在法院2012年至2014年审结的离婚案件中随机抽取了100件进行调研。在100件案件中,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或撤诉后,再行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31件,占31%,且不乏第三次、第四次起诉者。从起诉次数看,第二次起诉的26件,占83.9%;第三次起诉的4件,占12.9%;第四次起诉的1件,占3.2%。从起诉的理由看,“旧病复发”的6件,占19.3%;“无法融洽相处、难以共同生活”的14件,占45.2%;“未能和好”的3件,占9.7%;“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的8件,占25.8%。从审理结果看,判决离婚的2件,占6.5%;判决不准离婚的9件,占29%;调解离婚的13件,占41.9%;调解和好的2件,占6.5%;撤诉的5件,占16.1%。

    二、造成离婚案件反复诉讼的原因

    1.离婚纠纷属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例外。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只要具备一定的条件,离婚纠纷是可以反复诉讼的。

    2.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难界定。感情属于意识形态范畴,是一种主观上的心理状况,具有抽象性、模糊性和可变性,即便是组织心理专家对夫妻双方进行心理分析,也不一定能得出准确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结论。所以,在不具有法定离婚原因的情况下,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法官一般会判决不准离婚。

    3.当事人举证难。夫妻二人在生活中处于相对较为封闭的境地,夫妻感情隐秘性较大,只有当事人本人最清楚。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相对于其他方面的证据而言是比较难收集的,尤其是涉及家庭暴力、与他人同居、婚外情等情形,当事人都比较隐蔽,轻易不会暴露自己。一般的知情人往往碍于情面不愿作证,而采用偷拍偷录方式获取的证据又会因为违反法律规定而不被法院采纳,使得一方难以获取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离婚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4.过错一方“旧病复发”。夫妻一方以对方感情出轨、赌博、酗酒、实施家庭暴力等事由起诉离婚,经法官劝导,一方表示愿意悔改,另一方大都会基于再给对方一次机会的考虑而选择和好或撤诉。这些事由一旦再度出现,对方往往会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5.夫妻双方矛盾尖锐,法官不敢轻易判决离婚。在原告强烈要求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甚至以死相逼的案件中,当事人可能因对离婚不满而采取一些过激行为,甚至酿成杀人、自杀等严重后果。法官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判决不准离婚成为保守、妥当的处理办法。因为这种做法既不会形成错案导致难以挽回的法律后果,也没有违背法律的规定,同时在客观上也符合社会稳定的需要。

    6.社会缺少对判决不准离婚案件的帮教。目前社会上没有一个组织机构对夫妻的婚姻危机进行挽救和帮教,导致被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判决后和好率极低,判决不准离婚不但未能起到促使夫妻和好的作用,反而使夫妻之间矛盾更大。即使在调解和好或撤诉的案件中,有些当事人的矛盾表面上有所缓和,但彼此之间感情也会比之前脆弱。如此一来,再次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几率就大大增加。

    三、减少离婚案件反复诉讼的对策

    1.建议修改离婚的法定条件。婚姻法的调整对象是婚姻关系,而不只是感情关系,并且夫妻感情是当事人内心的感受,比较复杂,法院难以识别和判断,故建议将“感情确已破裂”修改为“婚姻关系确已破裂”。

    2.加强法制宣传,开展和谐家庭评选活动。相关部门应采取行之有效的手段,广泛宣传婚姻法,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婚姻观、法制观和家庭观。广泛开展创建“五好文明家庭”、“模范夫妻”等评比活动,以增强夫妻双方的家庭责任感和家庭凝聚力。

    3.推行“诉调对接”,形成合力。采取委托调解、邀请调解、联合调解等方式,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有机衔接起来,力求实现三者之间的无缝对接和良性互动,形成有效预防和化解婚姻家庭纠纷的工作合力。

    4.确立离婚案件专审法官制度。选择有丰富社会经验和办理离婚案件经验的法官专门审理离婚案件,如此一来,专审法官对感情是否破裂的认定会更加准确,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判断对当事人而言也更有说服力。同时,这些德高望重的专审法官凭借其知识和经验更有利于调解离婚纠纷,维护家庭和社会稳定。

    5.讲究调解艺术。针对不同年龄、不同层次、不同性格的当事人和案件特点,综合运用心理学、社会学等多门类知识,融情、理、法于一体,找准问题的症结,有针对性地进行疏导、教育、说服,用真诚和耐心解开当事人心中的疙瘩。

    6.做好案后善后工作。对情绪不稳定、思想有疙瘩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判后释疑、定期回访、基层组织帮教等形式,及时排解和疏导当事人心中的怨气,避免夫妻矛盾越来越大、裂痕越来越深,力争案结的同时保证事了。

    (课题组成员:王锡怀  张 锐  金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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