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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最高人民法院的各种答复、复函的效力问题

 三味品人生 2015-04-17

来源:法官之家(微信公众号faguanzj)

作者:林光华,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作者赐稿,在此致谢!欢迎转载,注明出处。


近期,在审判实务中,笔者发现经常有些律师在庭审中拿着网络流传的最高院的各种答复文件,作为司法解释来抗辩,以及提醒承办法官,这类案件最高院已经明示应如何判的问题。在此笔者作为一名法官有话要说。


先说说什么样的文件才属于司法解释吧。198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全国人大赋予司法机关司法解释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不管何种形式,最终都是要经过最高院的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还必须以最高人民法院名义公告发布,且应刊登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人民法院报》。因此,对于网络上流传的(2014)民一他字第10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法研(2014)30号“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范围问题的答复”等等这些文件都不属于司法解释,没有任何效力,只能代表部分法律人的观点,不能直接适用。且最高院的答复中,有些观点不是很合理,具体例子笔者有时间再举几个例子跟大家探讨。希望从事法律工作的法律人,不要误导当事人,这样容易矛盾激化。希望最高院各部门少答复,且不要流传开来,各法院应独立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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