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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相关法律规定

 三味品人生 2015-04-18
工伤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相关法律规定
  
 
最近,笔者接到多名当事人咨询,内容都是涉及工伤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亲属分为、发放比例和终止发放问题。因为问题具有普遍性,为了方便大家理解和操作,云南大理马培杰律师对此做一个统一的解答。
工伤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的,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该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的维持基本生活等费用的补偿。职工因工死亡,使得由其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丧失了生活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系,造成这种状况的直接原因就是工伤事故,因此其直系亲属应当受到赔偿。具体法律规定如下:
一、工伤死亡供养亲属范围:
  (1)工伤死亡供养亲属范围包括:死亡职工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死亡职工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3)死亡职工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死亡职工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标准:
  (1)供养亲属抚恤金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四、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1)供养亲属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供养亲属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的配偶再婚的;
  (4)供养亲属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供养亲属本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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