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律精解4---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问:马律师,你好!我与妻子准备协议离婚,对于我的12万元的住房公积金如何处理发生分歧。两人结婚后一直没有买房,我的公积金也从来没有支取过。我认为,公积金还没与拿到手,不应当属于共有财产,对方不同意。请马律师给予解答,谢谢! 答:你好!“闻言审听,知情释法”,针对你所询问题,马培杰律师作如下法律帮助回复: 一、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法律依据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 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5.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11条第2款更加具体地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二、实践中的具体分割办法:由于住房公积金附加了建房、修房、装修等支取条件,无法即使分割,甚至无法进行强制执行,一般采取由享有方以其他方式折价补偿对方的方式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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