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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范文)

 三味品人生 2015-04-18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范文)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原告):杨XX,男,白族,1950年03月15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大理市下关镇雪人路XX号XX栋3单元3楼5号,身份证号532901XXXXXXXXX,联系电话1350872XXXX。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被告):刘XX,男,白族,1975年09月30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大理市满江办事处晋湖村委会XX村XX社XX号,身份证号532901196504301412,系“大公诉字[2011]第XXX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现羁押于大理市看守所。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刘XX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从重处罚;  
二、判令二被告人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等共计75380.00元。
 事实与理由:
 2010年初,在大理市经济开发区满江办事处晋湖村委会汉邑村一社,村民刘XX户和杨XX户因过道使用权问题发生诉讼,最终原告的侄儿杨XX户胜诉。
 事后,被告人刘XX单方面认为是原告背地里支持杨XX户进行诉讼至胜诉,被告人即对原告怀恨在心。2010年02月20日19时30分许,当长期居住大理市新桥北的原告杨XX到老家大理市经济开发区满江办事处晋湖村委会看望母亲时,突然遭到手持木棒的被告人刘XX等人的暴打,原告杨XX当即被打昏迷,不省人事,被送至大理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
【大理著名学者型专家律师——马培杰律师:13508724904】
经大理医学院附属医院诊断,原告的伤情为:(1)颅底骨折;(2)左肩肩胛骨骨折;(3)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住院治疗10天后,原告杨XX于2010年03月20日痊愈出院。经大理滇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杨XX损失程度为轻伤,伤残等级为(十)级,需后续治疗费6500.00元。
【大理著名学者型专家律师——马培杰律师:13508724904】
 经公安机关审讯,被告人刘XX对在汉邑村用木棒将原告杨XX打伤的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刘XX凭自己的错误猜想,毫无理由地任意伤害原告,导致原告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被告刘XX的犯罪行为致使原告身体健康、经济及精神均遭受巨大损失,原告依法应当得到的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及伤残补偿金等,共计75380.00元。
【大理著名学者型专家律师——马培杰律师:1350872490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原告的这些损失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产生,属于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依法应由被告人刘XX负责赔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贵院给予公正裁决,判如诉请。
此呈
大理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1年05月16日
 
 
附: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相关赔偿费用清单及计算标准说明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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