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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范文)

 三味品人生 2015-04-19

           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范文)
 
    甲方:周××,男,1960年05月23日生,澳门人,现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住云南省大理市XX花园小区。
    乙方:元××,女,1975年02月13日生,住云南省大理市××花园小区。
   
    周××与元××于2008年7月在××市XX花园(别墅)同居至今。2010年元XX生育一女儿,双方商定取名周XX。周××确认周XX系自已非婚生亲生女儿。现甲乙双方就结束同居关系的相关问题协议如下,共同遵照履行:
    一、甲乙双方自愿结束同居关系;
    二、周XX愿付女儿抚养教育费人民币XXX万圆整。
该款以元XX名义专户定期存入银行。至周XX十八岁后可独立拥有和支配该笔抚养教育费。在周XX十八岁之前由其母元XX担当监护人,承担抚养教育监护之责。元XX可支取该笔款项之利息以用于周XX的抚养教育。但在周XX未满十八岁之前,元XX不得以任何借口动用支取该XXX万元。
    三、考虑双方已同居八年,周XX愿向元XX支付生活费人民币贰十万元整。
    四、周XX先生从1994年X月开始付款至1994年12月XX日前付清人民币XXX万元整,即:上述款项以现金或活期存折支付,后四笔款周XX愿付利息。
    五、周XX先生愿将元XX购买之大理市内房屋一套之借据(人民币伍拾伍万元)返还给元XX,此房屋愿做为父亲周XX送予女儿周XX之住房,此房由其母元XX管理并有权居住使用,但不得处理外卖或用之与他人结婚。待女儿周XX成人后由其自行支配。
    六、该协议经双方签字并经律师见证后生效,如周XX不按期按额付费(含交还元XX万借据)或元XX不对女儿周××尽抚养教育监护之责,则双方均可以法律手段提起诉讼。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及见证律师各一份。
    八、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周××                        乙方:元××
 
    调解及见证人:云南安华律师事务所马培杰律师(大理)
 
                            二0一一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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