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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交通事故应该按城镇标准赔偿

 三味品人生 2015-04-19
失地农民交通事故应该按城镇标准赔偿
             
 
    失地农民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人身伤害,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还是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近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一起这样的案件,确认失地农民的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案情简介:2010年2月23日,高某驾驶小型客车行驶至南昌市高新区富大有路京东大道口时,与未走人行横道过马路的盛某相撞。交警部门认定,高某负主要责任,盛某负次要责任。盛某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2.8万余元。经司法鉴定,盛某颅脑损伤,评定为7级伤残。
    法庭查明:盛某于1933年9月出生,系南昌市高新区某村村民,属农村户籍。南昌市高新区管委会社发局、艾溪湖管理处、村委会出具证明,证明盛某耕地被国家征用,已经成为失地农民,其生活条件与城镇居民一致。高某驾驶的客车在都邦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盛某受伤后,向高某、保险公司追索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保险公司拒绝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盛某向南昌市高新区法院起诉,要求高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4万余元。
    庭审中,高某辩称,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自己负主要责任,对盛某的赔偿请求,请法院依法裁决。保险公司辩称,盛某请求的赔偿金额应该按照农村标准计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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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高某驾驶客车撞伤盛某,交警部门认定高某负主要责任,盛某负次要责任。对盛某的交通事故损失,高某应承担80%,盛某承担20%。高某承担的民事责任,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理赔。盛某虽系农村户籍,但其耕地已由国家征用,属失地农民,盛某要求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交通事故损失,予以采纳。法院于是判决高某、保险公司赔偿盛某交通事故损失8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南昌中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盛某应否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问题。依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他字第25号复函的有关司法精神和内涵,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户籍为农村的,是否按城镇标准计算赔偿费用,应着重从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及主要生活来源等因素考虑。盛某的居住区域系南昌高新区,其原有土地因国家征用而成为失地农民,并被纳入农转非的安置范围,应认定其经常居住地为城镇,主要生活来源于农转非安置所提供的保障。原审判决按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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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云南省“失地农民赔偿标准”相关案例
 
    案情简介:李某是嵩明县人,2009年4月,他因交通事故受伤,因赔偿问题无法和肇事方以及保险公司达成一致,遂与其对簿公堂。李某从身份上来讲,虽然属于农民,但由于其住所地属于昆明的水源保护区,土地已被全部征收,靠进城打工为生。这样一来,如果是按农村标准计算相关赔偿,那么对李某显然是不公平的,但李某又提供不了暂住证等来证明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比照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等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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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支招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在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当中一直执行着不同的标准,而且根据这两个标准计算出来的赔偿金数额相差甚远,因此有关“同命不同价”的争论从来就没有停止过。
    目前,对于失地农民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也仅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曾经出台过失地农民比照城镇标准计算有关赔偿的司法指导意见。
    庭上,对作为失地农民的李某的有关赔偿,是应该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还是按照农村居民的标准来进行计算的问题,成为了本案的争议焦点。以土地耕作为生的人才能称其为农民,而李某已经失去土地,他的生活已融入了城市。虽然从目前的立法上来讲,并没有任何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具体的条文明确规定过失地农民可以比照城镇居民的标准来计算伤残赔偿金,但从我国民法所确立的“公平原则”出发,这在法律上并非没有依据。
    而另一方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早就出台过失地农民按城镇居民的标准来计算残疾赔偿金等赔偿费用的处理意见。虽然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处理意见并不能适用于我们昆明市的司法审判,但其借鉴意义却是非常显著的。因为只有这样,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他字第25号复函的有关司法精神和内涵,而从深层次来讲,也才符合我国法律所应遵循的公平原则,否则就是对公平原则的违背。因此,我们认为完全应该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原告的相关赔偿费用。
    最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支持了以城镇居民的标准来计算相关赔偿费用的诉讼主张,充分保护了李某的合法权益。(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  蔡从伟律师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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