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拷问对监护人的惩戒、监督和教育

 朱刚伟 2015-04-20

拷问对监护人的惩戒、监督和教育


如何教育父母依法履行好对孩子的监护职责,在我国的司法政策和教育政策中,尚无实实在在的落地举措。对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教育是公民教育的盲点,不能说不是一大缺憾,这也是监护人伤害未成年人事件屡屡发生的深层原因之一。

4月上旬,几起父母严重侵害儿童权利的恶性事件在各类媒体广为传播,激起极大民愤:江苏省南京市9岁男童因未完成养母布置的作业遭打,致使双手双脚、背部大面积红肿,经鉴定构成轻伤;山东省济宁市12岁男童的父亲为防止孩子乱跑,把他与神经病母亲锁在家里整整8年,至今不会说话……

这些被接连曝光的恶性事件尽管情节不同,但至少有两个共同点:

第一,都是监护人在履行对未成年孩子的监护教育职责上出了问题,都是违法行为。前者是实施家庭暴力,对孩子健康构成了威胁;后者是限制孩子的人身自由,剥夺了孩子正常发展的权利,将贻害孩子一生。

第二,孩子遭暴力、被限制自由都不是暂时的,前者一年前就被发现身上有伤;后者被锁在家里长达8年。而在这漫长的时间里,其监护人的恶劣行为并没有引起社会相关机构重视甚至未被发现,更没有被有效制止。

尽管这两起事件被曝光后,南京虐待男童养母被刑拘,济宁锁孩子的父亲表示真正意识到好好教育孩子的重要性,但是由于他们的过错给孩子的肉体、心灵都带来了无法弥补的伤害。

我们不禁要问:对伤害孩子的监护人的惩处和舆论谴责能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吗?如何强化对监护人的监督机制,避免此类事件再度发生?在给更多孩子的父母们警示的同时,我们的社会能为他们提供怎样的教育和帮助呢?

这几年,我们耳闻目睹了许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尽监护职责,或者以监护人自居凌驾于孩子之上严重侵害孩子权益的事件,也看到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处理这类问题的司法政策。最直接的举措就是2014年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颁布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针对监护人若干种侵害孩子权益行为,详细规定了报告、处置、安置以及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等一系列可操作的条款,终结了以往父母伤害自己的孩子难以处置的问题。

可以说,国家在对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问题的监督和惩戒方面出重拳,有了新的突破。联系现实我们看到,这两个事件中是老师报告、记者调查才发现了问题,但孩子长期受虐的无情现实,暴露了对监护人的监督机制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另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是,司法政策规定的对监护人的监督和惩戒,都是针对已经发生的事实,可以起到“亡羊补牢”的作用,迫使有过错的监护人停止对孩子的伤害。尽管这类恶性事件是个别的,但现实中父母对孩子的侵权现象普遍存在,而且一些父母的所作所为是在无知、无主观恶意的情况下发生的。如何教育父母依法履行好对孩子的监护职责,在我国的司法政策和教育政策中,尚无实实在在的落地举措。对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教育是公民教育的盲点,不能说不是一大缺憾,这也是监护人伤害未成年人事件屡屡发生的深层原因之一。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把家庭教育指导提升到法律层面,表明国家对家庭教育的重视。但是多年来,对监护人的教育并不尽如人意,主要问题表现在:

一是我们国家没有专门负责家庭事务的政府机构,尽管有多个政府部门参与制定家庭教育指导规划,以及与未成年人监护人相关的规定,但是从总体上看执行力度差,对家庭教育指导缺少体制上的支撑和制度性约束。

二是在30多年的家庭教育指导中、在普法宣传中,有关未成年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的宣传教育凸显薄弱,尤其是法律规定的禁止事项并不为监护人所了解,以致他们依法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意识淡漠,无知无畏便不足为怪了。

两个事件中的监护人是虐童事件的罪魁,也是社会问题的受害者。他们的错误观念和行为的存在,有其深厚的社会根源和广泛的民众基础。更应当从中汲取的教训是政府和社会,需要认真思考如何强化对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教育,使其法制化、规范化,惠及所有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理想的结果是对监护人的教育具有“防疫站”的功效,在事前发挥更广谱的作用,而不仅是“120急救”,出了问题才出手。

通过教育让依法履行监护人职责成为父母的自觉行为,虐童事件才能避免,每个孩子的权利才能从根本上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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