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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律师关于人生与执业感悟之五——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律师

 三味品人生 2015-04-22

一位律师关于人生与执业感悟之五——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律师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校友、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 赵世玉律师

 

 

律师法的修订、完善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引起了广泛关注。需要搞清楚的是,我们究竟需要一个什么样的审判模式,我们究竟需要什么样的律师。

  在中国,有人认为律师唯利是图,有人认为将律师视为打击犯罪的阻力,有人认为律师是司法机关的“异己”。其实,律师是通过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维护客户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同时也获得一点应得报酬而已。这次律师法规定律师出庭言论不受追究,那是因为过去确有辩护律师因“为坏人说好话”而被刑事追究;规定律师会见不被监听,那是因为过去确有侦查机关通过监听并继而侵害律师合法权益的事情;规定扩大律师保密义务的范围,那是因为在过去人们的观念中,打击犯罪是最高宗旨,即使是律师,也应当揭发犯罪。

 在世界范围内,也许没有哪种职业像律师一样毁誉参半。对律师的嬉笑怒骂可谓不少,有的把律师看成出租车司机,招手就停,只要肯付钱,想去哪儿就去哪儿。富有的当事人,无论他们多么不受欢迎,总能找到优秀的律师。而那些最需要法律援助的穷人,有许多请不起律师。我认为,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很好,但还远远不能满足社会需求。

  当然,褒扬律师的也不在少数。有人盛赞律师像其他职业一样,并且比它们更直接而显著地为祖国恪尽伟大、艰巨而责无旁贷的爱国主义义务。该职业不再仅仅是为了面包、名誉和社会地位,而是具有了崇高的职责,拥有了尊严,成为维护国家繁荣稳定、长治久安、促进社会和谐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

  具体到现实的法治建设,我们为什么需要律师?一方面在于历史的教训。彭真在回顾“文革”遭遇时说:“要有律师啊,他们不让我说话啊。”另一方面,律师是完善的审判制度的组成部分。尤其在刑事领域,涉及人的自由、生命和财产,在这些东西被剥夺之前,“每个人都有权获得听审”,“国王不能就这么监禁你,你有权获得审判”。

  司法制度的基础是对抗,其初始假定是双方平等较量。如果一方是动用国家资源的侦查和检察机关,另一方是被采取了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平等从何谈起呢?即使这个嫌疑人曾经凶恶、残忍和蛮横,但当他成为国家法律追究的对象时,他是一个弱者,更不用说那些无辜者了。弱者需要帮助,否则就没有真正的控辩平等对抗,也就不可能有真正居中独立的裁判。

  通过一个对抗过程,可以最好地解决冲突。对抗制可以让讼争双方充分陈明各自的立场,而讼争者在对话中必然产生自利的偏见。正是通过这一自利的偏见,居中的裁判者才能发现哪怕是最细微的对某方当事人有利或不利的事实,从而更加接近真相。在这一过程中,律师充当其委托人的代言人或者辩护人。在法庭上,律师站在委托人的立场上,用自己全部的诚信、技巧、知识为委托人的利益进行抗争,提请法庭注意某个证据或者某个意见。

 也是在这一过程中,法律服务成为一种产品,而律师对委托人的忠诚成为最高伦理。就像任何人都有权就医一样,我们不能要求医生先鉴别人的好坏再给人看病。任何人都有权获得律师的帮助,我们不能要求律师只帮好人不帮坏人。在法官决断以前,你并不知道他是好人坏人。并且,每一案件都有两个方面,每有一名律师站在错的一面时,都有另一名律师站到对的一面。

因此,当一个人不幸成了逃犯,警察正在抓他,他打电话给律师,想听听律师的意见。律师到委托人所在之处,听了整个情况后,劝他投案自首。这个人同意自首,但要用几天时间到某处了结一些事情,做一些告别。当律师回到办公室,警察找上门来,问他刚见到的逃犯在哪儿。这个律师可以向警察撒谎吗?如果我们认为对抗之审判是迄今人类发现的最不坏的寻求正义的方式,那就应当这样回答问题:由于律师频繁接触委托人的有关信息,这些信息可能涉及委托人的严重罪行。在这种情形下,如果要求律师泄露该信息,那么,保守秘密的义务就会被毁灭,与之一起毁灭的将是对抗制本身,最终毁灭的是司法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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