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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权,让土地活起来(副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若干政策问题解答】

 中土勾陈 2015-04-23
1 什么是确权登记颁证?
确权就是利用农村土地承包台账、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书等资料对农户依法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确认。
登记则容易理解。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不动产权利,国家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其归属和其他法律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即为登记。
颁证即县级人民政府为农户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凭证。
这次确权登记后,将颁发新的由农业部统一格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过去各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集体土地农业用地使用证》等证书则统一收回处理。
2 确权登记的范围是什么?
以家庭承包方式和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经依法确认退耕还林、还草的承包地不纳入确权登记范围。
3 为农户登记颁证主要依据哪些文书资料?
(1)农村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
(2)土地台账。即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农村土地的原始依据,是记载农户签订家庭承包合同的凭证。
(3)土地承包合同。是指在一轮承包和二轮承包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依规取得的集体统一发包的农村土地的家庭承包合同。
(4)承包经营权证书。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向农民发放的承包土地权利证明。
4 确权登记颁证对农村土地承包期限怎么确定?
土地承包合同记载期限应以当地统一组织二轮延包的时点起算,承包期为30年,本轮土地承包期限届满,按届时的法律和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政策规定执行。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延长农村土地承包期允许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发〔1994〕18号)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承包期限长于法定年限的继续有效。
5 何为共有人,共有人如何确定?
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是以户为单位的,所以与户主共同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家庭成员就称为共有人,但共有人并非完全等同于家庭成员。
共有人的确定,以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的家庭成员为基础,参照现有家庭成员确定。二轮土地承包期内的新增家庭成员,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与户主关系”。
二轮土地承包后,属于农户的家庭成员迁入、迁出只能在一方作为共有人,并出具对方村组未作为共有人的证明。
另外,家庭成员已经成为国家财政供养人员也不能确定为承包经营权共有人。
6 农户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如何确权?
二轮承包后,在承包农户有书面退地申请、发包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土地承包合同解除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注销的情况下,对原有农户承包土地不再予以确权登记,没有书面申请而口头放弃承包经营权的,原则上应当将土地确权给原承包农户。
7 出嫁女和入赘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进行确权登记?
出嫁女和入赘男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其在原居住地的承包地不得收回;新居住地已给其分配承包地的,原居住地不再保留其承包地。因此,出嫁女和入赘男的承包地在哪里,就在哪里确权。
8 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合同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不一致应当以哪个为准?
根据《物权法》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是依据土地承包合同而创设的,且不采纳登记生效主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仅仅是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凭证,并非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因此,在土地承包合同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情形下,应当以土地承包合同为准。
9 实测面积与原承包合同及经营权证书记载有出入的,如何登记颁证?
确权登记颁证应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实测面积,经公示后据实登记。在登记簿中如实填写原“合同面积”和现“测量面积”。对出入较大的要对农村土地地籍草图进行审核,在村、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才能确权登记。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只填写经农户签字确认的实际测量面积。
10 土地经统一规划整理的如何确权登记?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规划整理了的承包土地和土地流转以后由受让方统一规划整理了的农村土地,可参照承包土地台账、承包合同等有关原始资料,结合实际土地测量数据,将承包地块的详细情况查清,然后再据实登记,确权确地给原承包农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11 集体投资或国家投资新开垦的耕地如何确权?
集体用自有资金和国家投资开垦的未纳入二轮承包的集体耕地,应依法用于调整土地或发包给新增人口,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确地确权登记到户。
12 农户以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承包地的如何确权登记颁证?
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的,按原承包农户确权登记,禁止给受让方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流转关系继续履行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约定。
13 已经列入城镇规划的土地还进行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吗?
对已列入城镇规划但未办理或正在办理土地征收手续的,要依法对原合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确地确权登记颁证到户,依法保障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
14 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二轮承包土地如何处理?
2015年1月14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5〕2号),明确指出:“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因此,从省政府文件下发后,承包方全家在设区的市登记为常住户口的,是否交回其二轮承包的土地,应当尊重承包农户的意愿,发包方不得强行收回农民的耕地和草地。
15 分户经营、合户经营的土地如何确权登记?
对于分户后,分别依法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的,按照分户后各户对农村土地的承包现状进行确权登记;未依法签订承包合同、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的,按原承包户进行确权登记。
合户经营的也分两种,已经与发包方重新签订承包合同的,按合户后的进行确权登记颁证;未重新签订承包合同的,但双方当事人申请合户的,按照合户后进行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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