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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地违规建设住宅 土地能否分割登记给居民

 山清水秀360 2015-04-23

1995年, A市某国企未办理任何用地手续,就利用自己名下的18亩国有划拨土地与甲房地产公司联合开发住宅小区,开发的房产部分用于解决单位职工居住问题,部分对外出售。

1999年10月,市土地管理局发现这起违法行为后,向甲房地产公司下达了土地出让金征收决定书,责令其依法补办用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110万元。因甲房地产公司未按时履行该处理决定,土地管理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0年5月,法院查明,甲公司已于1998年6月19日报批工商局注销。根据调查结果,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土地管理局的申请。此后,该问题被长期搁置下来。

2006年,A市房产管理局为该小区部分居民办理了个人房屋所有权证。随后小区居民来到A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求办理个人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针对该遗留问题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依据《土地登记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不予办理,不能为该小区居民办理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开发单位已经注销,无法完善用地手续。鉴于房产管理局已给小区居民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本着便民、惠民、“地随房走”的原则,按划拨土地进行分割登记。对上市交易的二手房应依据《省财政厅、省国土厅关于己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问题的通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相关费用后进行分割登记。

综合分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这样不但有利于社会稳定,也保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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