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如东、海门、启东县(市)国土资源局,通州分局: 围填海造地是各地拓展发展空间、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促进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做好建设用海海域使用权证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工作,既有利于项目建设顺利开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海洋、土地资源保值增值,促进沿海地区经济持续较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土资源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围填海造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9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做好海域使用权证(建设用)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换证)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围填海项目竣工后形成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自围填海造地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凭海域使用权证书,向项目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提出土地登记申请。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登记造册,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 对区域成片开发建设的或围填海造地特定区域内,可以开展土地总登记。 三、 申请换证,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涉及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修改和上报备案。 四、 围填海形成的土地,优先保障基础设施、民生建设等重点项目及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的建设项目,科学引导开发活动。按照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优化产业结构的原则,严格执行限制和禁止供地政策。凡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一律不得换证。 五、 申请换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1、 土地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 海域使用权证书; 4、 围填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5、 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7、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六、 换证时,应当按照取得海域使用权时经依法批准的用途确定土地用途。用途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不一致的,在“记事”栏中注明情况。对区域成片开发建设的,无具体建设项目围填海土地用于建设的,以及属于经营性(含工业)项目在土地出让前,地类(用途)栏填写“围填海建设用地”。 七、 对由政府组织成片实施或者回购围填海形成的建设用地,在按具体项目依法履行土地供应手续前,土地使用权类型可以确定为划拨,并由海域使用权人或政府指定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办理换证手续。 八、 对属于公益性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由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单位、个人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办理换证手续。 九、 对属于非公益性且依法可协议出让的项目,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单位、个人与政府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按土地价格扣除已缴纳海域使用金和实际投入的围垦、填海成本的余额补交土地出让金后,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办理换证手续。办理围填海形成土地出让手续前,海域使用权人应先向所在地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许可手续。 十、 对属于经营性(含工业)项目,由海域使用人申请办理换证手续,使用权类型栏暂不填写,在“记事”栏注明:“围填海建设用地待办理出让手续”。在土地出让前,参照划拨土地进行管理。待经土地公开市场出让后,由土地受让方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并注销原土地证书。 十一、 围填海形成土地的使用年限为海域使用权证书上注明使用年限的剩余期限;如果剩余期限超过国家规定的土地使用权最高年限,应按国家规定的最高限期确定土地使用年限。出让土地年限按照土地具体用途依法确定。 十二、 围填海形成的土地换证后,可以依法抵押、转让。其中,抵押围填海形成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包括参照划拨管理的),应当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所担保债权数额不得超过该划拨土地使用权价值;转让围填海形成划拨土地使用权前,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方可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十三、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应当依照规范如实填写《土地登记卡》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将土地登记结果纳入土地登记信息系统。土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土地登记资料。 十四、 换证后,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应当在原海域使用证上注明“已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的字样及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 十五、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应及时对围填海形成的土地开展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经登记的土地权利人发生改变,或者因土地权利人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等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十六、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依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南通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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