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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烟民世界第一是我们的耻与痛|时事话题

 问天瀚海 2015-04-25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广告法》。新法明确,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公共场所等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等内容。(相关报道见04版)

自2004年启动《广告法》修订工作以来,烟草广告的存废问题,是修订过程中争论最激烈、社会关注度最高的热点问题。昨天,新修订的《广告法》获得通过,控烟派与反控烟派之间在修订法律中的博弈,也暂告一段落。

随着社会进步,“吸烟有害健康”的共识逐步加强,我国对烟草广告的约束也在不断加强。《广告法》修订草案中,有关“禁烟”的部分三易其稿,草案一审稿以列举方式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烟草广告,而在最终通过的三审稿中规定,禁止在所有大众传播媒介或公共场所发布烟草广告。三审稿比一审稿更严厉,这种变化也体现了约束加强的趋势。

尽管如此,新《广告法》仍然不能让广大控烟人士满意。因为有关法律条文最终确定的对烟草广告的态度,是相对严格的“限制”,而不是严苛的“全面禁止”。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分组审议的过程中,就有部分委员指出,三审稿中有关表述“模模糊糊”,更有委员建议,应该彻底禁止任何烟草广告。

新《广告法》对烟草广告为何有所保留?这可以从此前委员分组审议的发言中找到答案。当时有委员建议,对烟草广告的限制应从实际出发,慎重考虑、适当修改,因为烟草生产目前还是一些贫困地区“群众增收致富的重要渠道”。这些观点,其实也是所谓反控烟派的主张。在我国对烟草广告进行法律约束的进程中,存在着控烟派与反控烟派两种力量的博弈。卫计委、疾控中心、公共卫生领域的一些学者是控烟派的核心,而烟草专卖主管部门、烟草企业等相关利益集团,则是反控烟的主力。

新《广告法》对烟草广告采取“限制”而非“全面禁止”的折中态度,会产生何种影响?此前有参加审议的人大常委会委员表示,大众传媒包括电视、广播、报纸等不能发布烟草广告,但是,很多人利用网站交流抽烟的经验,还有网站提供大量烟草价格、市场行情的信息,新《广告法》实施后,烟草广告仍然有利用网络、手机等新媒体打擦边球的机会。更重要的是,新《广告法》的有关规定给烟草广告留下了“最后的阵地”。在《广告法》修订中,烟草专卖部门一直在努力坚守“烟草制品专卖点店堂内广告”这个最后的阵地,从目前情况看,他们达到目的了。

其实,反控烟派在《广告法》修订中的表现,反映出其更深的战略考量——只有在当下寸土必争,才能为将来争取到更大的退守空间。各国实践经验表明,有效的健康警示语及警示图片,对减少烟草制品的购买量具有明显效果。我国早已加入世卫组织制定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按照公约,2009年起应把“腐烂的肺”“漆黑的牙齿”等警示图片印在烟盒上,但至今国内销售的香烟包装盒精美依旧。诱人的烟草制品包装,烟草税负偏低导致的低烟价等等,都是烟草利益集团在未来可能失去的阵地,现在则是他们竭尽全力要固守的利益空间。

中国的烤烟种植面积、烤烟产量都是世界第一,中国的烟民人数和吸烟造成的疾病死亡率也是世界第一。这些“世界第一”不是我们的光荣,而是我们深切的耻与痛。要想摆脱这些“世界第一”,我们全社会的控烟运动和有关控烟的法制建设,都必须毫无保留且要有持续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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