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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没收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理的思考

 贡雪松 2015-04-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和第七十六条“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之规定,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过程中,必须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没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没收后必须依法处理,处理到位后该土地违法案件才能结案,否则就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但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是不动产,实行公开拍卖受制于很多因素,操作起来非常棘手。笔者结合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实践就如何处置罚没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谈几点看法。

  一、处理过程中的遇到的困难

  1.罚没物的特殊性。国土资源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所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均是不动产,没收后仍在原来的位置,根本没有办法将其搬到指定的场所去保管。同时,在处理少批多占违法行为时,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仅是其中的一部分,与其合法部分根本无法分离,无法单独使用(如没有楼梯上下,没有卫生间和其他配套设施等等)。

  2.处置办法单一。《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于国土资源行政执法部门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理,法律法规和文件没有做出特殊的规定,只能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公开拍卖。而事实上对这些罚没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公开拍卖很难操作,需要进行评估等一系列的准备工作,所需的时间长,当事人可能强制住进去,国土资源行政机关根本无法将他赶出来。还有是就因为进出的路道、附属设施等还有可能受被处罚人的控制,其他人买到该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之后根本无法住进去,从而导致没有人来竞买而流拍。对于少批多占部分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其他买起根本没有用,只能买给当事人。如果对这部分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拿来拍卖,一定没人来竞价,完全是走过场,劳民伤财。

  3.处置主体不明确。对于国土资源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所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到底是由财政部门还是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处理,在工作中很不好操作。如果这些没收物由财政部门处理,在实际处理中也极为不便,很容易造成工作中的脱节,时间拖得很长,办案效率很低,并且有些处理将很难到位。

  二、关于地上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理办法的思考

  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置严重制约着国土资源执法工作的开展。如何做好没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置工作,是国土资源执法部门的一件大事,也是一件难事,是提高执法效率、防止失职渎职的重要环节。目前,急需出台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置规定,明确处置主体、处置方法、收益分配等等。

  1.明确处置主体。《土地管理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没有明确没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谁负责处置,在具体工作中遇到此类事情,经常出现国土、财政等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目前必须出台相关规定,明确由谁负责处置。鉴于国土资源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所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特殊性,由政府或者财政等其他部门处理,将导致工作脱节,造成执法效率低下,处置不到位,国有资产流失等。为此,最好的办法就是将处置权授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案过程中或者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一并对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处置。

  2.明确处置方法。处置方法直接关系能否有效处置到位,鉴处置标的的物殊性,处置方法必须相对灵活,视情况而定,最好采取以下四种方式进行。①作价出售。当事人申请以作价方式购回的,原则上按协议出让方式出让给当事人。为提高工作效率,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面积在30平方米以内的,在办案过程中直接由县国土资源执法人员参照建筑成本价进行作价处置给当事人;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的,要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出价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价。②招拍挂出售。当事人未申请回购,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开处置。急需供地的,地产交易部门在得出评估价值后,也可以将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在土地招拍挂出让时一并列入标的进行处置。③出租。当事人除此建筑物外无其他住所,有回购意愿而经济困难付不起回购款的,当事人可申请租赁依法没收的建筑物用于居住,年租金参照相邻地段房屋租金标准,具体执法监察部门负责管理。待能够补办用地手续或者当事人付款回购时,再予作价处置。出租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时间不超过五年。期满后需续租的,重新签订出租合同。④无偿划拨。对于公益性质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政府无偿划拨给相关管理单位或当地乡镇人民政府。

  3.明确收益分配。俗话说“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国土资源执法保障是现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薄弱环节,政策配套也不到位,对于经济欠发达地方尤为突出,从而导致基层国土资源执法部门“无编、无车、无钱、无力”执法。出台地上没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置办法,必须在经费保障上做出明确的规定,从处置款中提取20%左右作为处置工作经费,确保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汝城县国土资源局 陈泰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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