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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股息红利变借款?税务人员说NO!

 刘刘4615 2015-05-01

2015-04-29 国家税务总局

       一家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自成立后却一直未分配过股息、红利,同时还存在较大金额借出款项且长期未收回的行为。南昌市国税局稽查局抓住这一明显不符合经营常规的疑点,勘破企业以“借款”之名,行“分配股息、红利”之实的真相,破获江西首例变相分配股息、红利案,最终共查补税款1600余万元。

【案例】股息红利变借款?税务人员说NO!

专项检查发现疑点1

  截至2013年底,A公司未分配利润已累计达1亿多元,但自其成立后却一直未分配过股息、红利,明显不符合经营常规。

  2014年4月,南昌市国税局稽查局首次将非居民税收列入指令性检查项目。在对南昌市A公司2010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的专项检查中,该局发现该公司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达1亿元,且长期挂账未作处理。经确认,该款项属于向6户关联企业借出资金,借出后即长期未归还。

  据了解,A公司系港商独资企业,于2002年6月注册成立,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业务。该公司开发项目2003年拿地,总占地面积361亩,合21.10万平方米,总可售面积24.81万平方米,分两期开发。近年来,因房地产市场处在快速上升阶段,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经检查确认,其中一期完工年度为2008年,二期完工年度为2009年,至2013年12月31日共计实现完工产品销售收入合计12.07亿元,销售进度100%。检查人员通过查阅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数据,并调取该公司审计报告后确认,该公司在2010年~2013年间存在较大金额借出款项且长期未收回,亦未收取利息的行为。并且,截至2013年底,其未分配利润已累计达1亿多元,但该公司自成立后却一直未分配过股息、红利,这一现象明显不符合经营常规。  

入驻调查发现问题2

  未分配利润与借款数额相同,检查人员判断,借款可能只是表象,实质是为分配股息、红利。

  发现疑点后,检查人员开始进驻A公司。检查人员首先约谈了该公司财务负责人,具体了解该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组织架构、高管人员组成、主要合作伙伴以及股东构成等基本情况。之后,检查人员又审阅了企业电子账目,抽检了公司相关凭证等。通过进一步深入检查,检查人员发现该公司对外借出的近1亿元资金均集中在福建,且借出后即长期未归还。检查人员提出疑问后,该公司财务人员承认该资金均为向关联企业借出款项。于是,检查人员初步判断,该公司存在关联企业交易应收利息未确认收入问题。

  按照这一思路,检查人员继续询问财务人员,了解资金拆借细节,并要求提供借款合同、关联企业关系证明材料、关联借款方《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纳税凭证等详细资料。在提供材料过程中,企业财务人员称有一家公司已经注销,无法提供申报表、纳税凭证等相关资料。检查人员认为这不符常理,若关联借款方已注销,款项无法收回,企业一般会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以专项申报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检查人员判断借款可能只是表象,实质是为分配股息、红利。

  并且,检查人员发现,该公司香港股东祖籍福建,债务人均为该股东实际控制。而债务人注销后,无任何诉讼程序或债务重组协议。以上事实说明,债务人在注销时对上述债务并无纠纷。

锁定证据追缴税款3

  在证据面前,A公司负责人最终承认该批资金实质为分配股息。江西首例变相分配股息、红利案成功查结。

  在锁定问题后,检查人员将相关数据资料列示给该公司财务人员,要求其作出合理解释。该财务人员称,这批资金均是按企业负责人要求转给了其指定企业,后续也从未有过接触或者对账。据此,进一步印证了检查人员的判断。于是,检查人员约谈该公司负责人,要求其对账面1亿元资金的实质作出解释。该公司负责人无法自圆其说,但却始终否认该借款为分配股息、红利。检查人员将账面相关证据材料及疑点一一列示,并宣讲分配股息、红利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政策。在证据面前,该公司负责人最终承认该批资金实质就是分配股息,而非正常的拆借资金。

  该公司负责人口头承认该款项为分配股息的资金后,为固定证据,检查组要求该公司提供相关董事会决议,在联系香港股东后,该公司最终提供了分配1亿元股息、红利的董事会决议。检查组初步确认,该公司应按10%的税率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1000万元。后该公司就股息分配提出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按5%的优惠税率扣缴税款500万元,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同意。此外,检查组确认,该公司其他调整应补缴各年度企业所得税1147万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至此,经检查人员努力,江西首例变相分配股息、红利案成功查结。

税案点评

关注变相分配股息的共性特征

  本案在查处企业变相分配股息、红利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对办理类似案件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一是关注变相分配股息共性特征。取得股息、红利是股东投资企业的主要目的,分配股息、红利应是一种常态化行为。本案中A公司在12年的经营期限内从未分配过股息、红利,但又有长期未收回的巨额应收账款。最终查明,A公司隐瞒董事会决议,以借款的形式向股东分配股息、红利。这启示我们,税务机关应重点关注企业借出且长期未收回的资金,对企业的资金流向和实质进行细致的梳理。

  二是案头分析和应变处置相结合。对企业检查应事先充分了解企业经营特点,行业经营模式,并认真审阅企业内部相关制度及相关合同资料,而不是简单的查账。本案办理过程中,检查人员根据情况多次调整检查思路,转变检查重点,应变处置企业不配合、证据难获取的困难,最终成功办结此案。

  三是专业素养和办案技巧相结合。检查人员在发现巨额关联借出资金后,并未简单地要求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对应收利息确认收入,而是深入追查资金流向和交易实质,最终判定该款项为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在办案过程中,检查人员通过发现疑点和矛盾,取得了关键性的证明材料,迫使企业承认违法事实,并提供董事会股息分配决议。

  点评人:熊战波,江西省国税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副处长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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