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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米卡利斯 2015-05-01

泉委办〔200873

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泉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

    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闽委办〔20087)精神,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泉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723

主题词:人事  事业单位  岗位设置  通知

抄送: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人事厅。

 

泉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为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闽委办〔20087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与对象

(一)为社会公益目的,由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列入本实施意见的管理范围。

(二)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或已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列入本实施意见的管理范围。

(三)事业单位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以及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使用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编制总额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我市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具体控制标准如下:

(一)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二)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三)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四)事业单位除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应控制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事业单位人员结构比例标准范围内。

(五)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我市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依次分别对应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

2.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根据现行的单位规格,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3.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总量,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市及县(市、区)直属事业单位领导及中层领导岗位数量(包括正、副职)按照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执行,中层以下(不含中层)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

市及县(市、区)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岗位数量(包括正、副职)按照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执行,中层及其以下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研究确定,事业单位按规定由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中层领导岗位数的,按照核定数执行。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2.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3.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设置要求、任职条件、程序规定、总量控制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136。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市、县(市、区)两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具体控制目标,详见附件一。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中,正、副高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参照《福建省市(地)、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暂行规定》(闽人发〔200080)执行,对于高层次人才比较密集的单位,正、副高比例可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得突破3.5:6.5

5.各县(市、区)要根据国家行业指导意见和本实施意见制定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结合实际情况,按照优化结构、合理配置的要求,确定本地区不同行业事业单位岗位及岗位等级的具体结构比例。

市直各部门(单位)根据国家行业指导意见和本实施意见制定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以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专业技术水平和人员结构现状,按照各类事业单位高、中级岗位比例不超出《泉州市市直分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附件三)的原则,确定本部门(单位)所属事业单位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数量。

市、县(市、区)两级人事部门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事业单位设置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依次分别对应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

2.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3.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根据我市的实际,各级各事业单位可结合各自实际,按照不超过《泉州市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结构比例控制标准》(附件二),提出各等级工勤技能岗位设置意见,并按规定的程序报市人事局核准。

(四)特设岗位设置

1.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经市直主管部门或县(市、区)人事局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核准。

2.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四、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1.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4)取得博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具备七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取得硕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具备八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大学本科应届毕业生,具备九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大学专科应届毕业生和中专应届毕业生,具备十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从十级职员岗位竞聘到九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1.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三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在四级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五级、八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分别在六级、九级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或分别在七级、十级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四年以上;六级、九级、十一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分别在七级、十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首次岗位设置和聘用时,不同等级岗位任职年限按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聘任年限累计计算。

2.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3.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任职条件,除了符合各类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2)省内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领域或行业做出重大贡献的学术技术领军人物;

3)其他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省内同行公认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4.各县(市、区)、各主管部门以及事业单位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行业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本部门以及本单位的具体条件。

5.事业单位按照行业指导意见、本《实施意见》及本单位的事业发展需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综合因素,拟定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具体条件,报主管部门审定。

()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五、岗位设置权限

(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权限

1.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及市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核准。

2.县(市、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同意,县(市、区)人事局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核准。

3.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由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报市人事局核准。其中,市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的总量,由市人事局汇总报省人事厅核准;县(市、区)及以下事业单位原则上不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确因工作需要设置的,由县(市、区)人事局提出,经市人事局审核后报省人事厅核准。二级岗位聘用后,市直各单位及有关县(市、区)人事局应将聘用人员名单报市人事局,由市人事局汇总报省人事厅备案。

(二)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单位确需变更岗位设置方案的,须按规定程序向原核准部门申请办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以申请变更:

1.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经机构编制部门核准,增减机构编制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六、实施步骤与方法

(一)岗位设置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市直及各县(市、区)事业单位应在岗位调查的基础上,分别根据本实施意见及经市人事局核准的县(市、区)实施意见等有关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构成特点,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附件四)、《事业单位附设岗位设置审核表》(附件五)

2.市属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市人事局核准;县(市、区)属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同意,县(市、区)人事局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4.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6.组织实施。

(二)岗位聘用

1.事业单位根据国家人事部《试行办法》、《实施意见》、行业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6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2162)和本实施意见、以及经市人事局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按照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确定具体工作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上述有关文件精神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聘用合同的相应内容。

2.事业单位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严格执行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的要求择优聘用人员。对岗位急需且确有真才实学、工作业绩突出的人员,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3.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必须有具体的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承担相应岗位所要求的职责任务,并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其岗位待遇可以选择其中之一。事业单位可以按照不超过管理岗位数50%的比例设置“附设岗位”,这类岗位不计入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核定数,但必须有具体的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承担相应岗位所要求的职责任务。附设岗位高、中、初结构比例参照专业技术岗位的结构比例,并填报《事业单位附设岗位设置审核表》,报市人事局核准。

4.岗位聘用基本程序:

1)公布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2)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3)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4)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竞聘上岗或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5)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6)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三)开展认定工作

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后,市、县(市、区)两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组织审核验收。

1.开展认定工作时,事业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1)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包括基本原则、岗位类别、岗位名称、岗位等级、岗位结构比例、岗位聘用等主要内容)

2)经市人事局核准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附件四)、《事业单位附设岗位设置审核表》(附件五)

3)《事业单位岗位设置首次聘用核准表》(附件六)及花名册(附件七)。

2.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报市人事局审核认定;市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人事局审核认定。县(市、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报设县(市、区)人事局审核认定,并报市人事局备案;县(市、区)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县(市、区)人事局审核认定,并报泉州市人事局备案。

(四)岗位工资确定

按规定程序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认定,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凭本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定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首次聘用核准表》及花名册,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七、组织领导

(一)泉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事业单位实施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工作。

(二)市、县(市、区)两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作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根据国家的《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省的《实施意见》及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加强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积极稳妥地推进实施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核准的各类岗位结构比例,做好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县(市、区)的实施意见报市人事局核准。各级各部门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注重调查研究,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妥善处理。

(四)事业单位要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各类具体等级岗位及其聘用条件。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确保事业单位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聘用人员。

(五)各地、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坚持走群众路线,切实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积极参与这项改革,保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顺利实施。

八、严明纪律

(一)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及我市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对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对不按国家《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省及我市《实施意见》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人事、财政等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

(二)各地、各部门和事业单位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在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期间,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

违反本实施意见,情节较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九、其他事项

(一)市、县(市、区)两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应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使事业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严格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二)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原按照《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闽职改字〔199318)经批准的专项聘任指标,不再实行单列,与正常聘任职数合并计算本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单位,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加强队伍建设等实际情况,逐年逐步聘用充实。首次聘用后,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晋升的人员须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准。

符合市委、市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若干规定》(泉委发〔20064号)要求,并经组织人事部门确认为引进人才的,用人单位应先从核准的岗位数中聘用,超出核准数的,可按规定的程序申报特设岗位。

(三)事业单位有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按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能够参照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需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参照执行;其他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提出具体的指导意见。

各地、各部门对所属规模小、人数少且较分散的事业单位,其岗位结构比例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

(四)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市及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闽人发〔200860号)要求,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本市原制定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六)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

泉州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闽委办〔20087)的精神,结合我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结构实际情况,经测算,确定我市各隶属层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如下:

一、泉州市直属事业单位和市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

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244

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

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136

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244

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343

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

二、县(市、区)直属事业单位和县(市、区)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

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083557

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

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3565

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244

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343

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


 

附件二:

   

泉州市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根据我市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考核的实际,经测算,确定我市各事业单位工勤技能等级岗位之间的具体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如下:

一、泉州市事业单位

全市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0.54.5206015

二、市直事业单位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14305015

三、市直属分类事业单位

(一)公路、林场

二、三、四、五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4315015

(二)卫生、农业、水利、广电、交通等行业

二、三、四、五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3325015

(三)其它事业单位

二、三、四、五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2335015

四、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含普通工)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0.5420.56015

附件三:

泉州市市直分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

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类别及单位

高级岗位比例(%)

中级岗位比例(%)

初级岗位比例(%)

一、教育行业

 

 

 

普通高

 等、高职

院校

一般本科院校

35

40      

25

国家级、省级示范性高职高专院校

30

40

30

高职高专院校

25

40

35

中专、中职、技术学校

国家级重点中职学校

28

45

27

省级重点中专学校

25

45

30

其他中职学校、技术学校

20

40

40

示范、达标中学

国家级、省级示范高级中学

30

45

30

省一级达标高级中学

25

45

30

小学

省级示范小学

5

55

40

幼儿园

省优质幼儿园

3

50

47

普通

中、小学

普通中学(含一般普通高中、一般高中、初级中学

15

40

45

其它教育事业单位

15

40

45

二、科学研究行业

 

 

 

科研单位(市农科所)

25

45

30

其它科研事业单位

15

40

45

三、卫生行业

 

 

 

三级甲、乙等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     

20

40

40

二级甲等、标准

18

35

47

其它卫生事业单位

15

35

50

四、文化、新闻出版、广电、体育行业

18

40

42

五、农、林、牧、渔、水行业

20

40

40

六、交通(公路)、建设(房管,市政公用、规划)、勘探、测绘行业

18

40

42

七、其它事业单位

15

35

50

 

其它附件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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