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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机】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应对PSC检查要点

 太平洋鬼头刀 2015-05-04

海洋和沿岸不仅随时可能被航行在本国海域的船舶排放的生活污水污染物所污染,而且也可能被本国领海以外的船舶排放的生活污水污染物由于扩散和漂移等而造成污染。近年来,随着海上运输量逐年增加,世界船队的发展以及船舶数量增加,船舶所排放的生活污水对海洋的污染日益严重。国际上对处理后的生活污水用三个指标来评定,其标准为:生化耗氧量≯50mg/l;悬浮固体量≯50mg/l;大肠杆菌≯250mg/100ml。如何保证船上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以满足以上标准,是船舶管理人员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PSC检查官在船舶安全检查中经常检查的项目。
1.法律依据
MARPOL73/78公约附则Ⅳ——《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中第二条规定:本附则适用于200总吨及以上的新船,或小于200总吨但经核定许可载运10人以上的新船。现有船舶,自本附则生效之日的10年以后适用。
第四条规定:凡从事航行前往其他缔约国所辖港口或近海装卸站的船舶,应备有主管机关检验后签发的《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ISPP证书),证书自签发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八条规定:(1)除本附则第九条的规定外,应禁止将生活污水排放入海。但下列情况除外:(1.1)船舶在距离最近陆地4海浬以外,排放经主管机关许可的设备打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或在12海里以外,排放未经打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但不论何种情况,不得将集污舱柜中生活污水顷刻排光,而应在船舶以不小于4节的船速在航行途中,以中等速率排放。(1.2)船上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正在运转。且此装置经主管机关验证符合IMO制定的各项操作和性能要求,同时该设备的实验结果已写入该船的ISPP证书,并且排出的废液,在其周围的水中不应产生可见的漂浮固体,也不会使水变色。(c)船舶在某一国家所辖水域内,按照该国可能施行的较宽要求排放生活污水。(2)如生活污水与具有不同排放要求的废弃物或废水混在一起时,则应适用其中较为严格的要求。
第九条规定:本附则第八条不适用下述情况:(1)从船上排放生活污水,系为保障船舶及船上人员安全或救护海上人命所必需。(2)由于船舶或其设备受损而排放生活污水,如果在发生损坏以前或以后,已采取了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来防止排放或使排放减至最低限度。
根据附则Ⅳ中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对船舶进行的任何检验完成以后,非经主管机关许可,经过检验所涉及的设备、附件、布置、或材料,不得作重大的改变。
在我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于1983年12月29日以国发[1983]202号文颁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于1989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552-83),从1983年10月1日起实施,具体标准如下表所示:
2.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种类及工作原理
船舶生活污水可分为两类:一类为厨房、医务室等排放的污水,这一类污水只要过滤出固体物质再经消毒杀菌处理后,即可排出舷外;另一类为含有粪便的厕所冲洗水,需要处理的多属此类。为满足MARPOL73/78公约附则Ⅳ及我国法规的要求,目前船上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基本分两种:一种是收集、储存、集中排放的设备;一种是生化处理装置,即船上处理后直接排出的设备。

2.1收集储存装置(集污舱设备)
该装置主要由污水柜、污水泵、粉碎机和污水管路组成。污水柜内壁涂有防腐层,柜底倾斜利于排空。其工作原理如下:污水和废水经粉碎机处理后流入污水柜,然后由污水泵排至露天甲板的标准排放接头送到岸上接收设备,或当船舶航行到允许排放海域时再排出舷外。当船舶航行到禁排水域或在无接收设备的港口时,污水储存在柜内,而废水借重力排出;当船舶航行到非限制水域时,则所有泻水都借重力排往舷外。

2.2生化处理装置
生化处理装置主要是利用好氧菌为主的活性污泥对污水中的有机物质进行分解处理。一般生化处理装置由曝气室、沉淀室、加 器、消毒杀菌室、扩散器、压缩机、鼓风机、排水泵等组成。其工作原理如下:生活污水由曝气室顶部进入曝气室,由于有压缩机及鼓风机的空气吹入,好氧菌为主的活性污泥能将污水中的有机物质进行分解,其中一部分变成无机物(如二氧化碳、水),另一部分转化为自身的营养质、供其生长繁殖。曝气室中无机物和新的活性污泥流入沉淀室。在沉淀室中,由于没有空气的扰动,活性污泥形成团状沉淀到室底,并在空气的吹送作用下和顶部的浮渣一起返回曝气室以保持该室内活性污泥的浓度。沉淀室中处理过的清水流过加 器并溶解其中的次 化钙药片,对处理水进行消毒杀菌,然后流入消毒杀菌室。当消毒杀菌室水位升高时,在浮子水位计控制下,启动排水泵将水排出。

3.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PSC检查
机舱常见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有数种型式,但其工作原理基本相似,现结合收集储存装置(集污舱设备)及生化处理装置就生活污水处理装置PSC检查作一些探讨。
3.1初步检查
检查船上配备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型号、额定处理量是否与ISPP证书上所列一致;设备的外观是否整洁;是否有说明其操作步骤及其使用注意事项的告示牌;管路、阀门标示是否清楚;布置是否与生活污水处理管路图(一般船上该图就挂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附近)相同;若为生化处理装置是否处于自动运转状态;如这些检查均满意则可初步判定该轮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处于正常使用中,否则,很可能存在着非法偷排生活污水,应进一步检查。
3.2操作检查
询问船员是否了解船舶生活污水的处理过程,让船员口述或实际操作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看其口述或实际操作是否正确、熟练。如这些检查均满意则可判定该轮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系统处于正常使用中。否则,很可能存在着非法偷排生活污水,应进一步检查。
3.3设备维护保养检查
若怀疑生活污水处理装置长时间未用(即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海中),可要求打开集污舱顶部投药孔或曝气室顶部观察盖观察,如内壁干燥、堵塞、均可判断该集污舱或生化处理装置长时间未用或未曾使用过;查看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维修保养记录,看看其是否有记录定期检查曝气室内活性污泥的浓度(以污水颜色为巧克力色为佳来判断)及调整通风量、定期补充消毒剂(一般3个月一次)等。有条件的话,可在其运转约半小时后从出口取样阀处取样,化验检查出水中生化耗氧量、悬浮固体量、大肠杆菌是否与排放标准相同。
3.4排放管路检查
两舷边生活污水排放接头法兰是否为标准尺寸;生活污水的处理管路中污水直接排放通海阀是否关闭上锁。
4.缺陷处理
根据检查结果,结合MARPOL73/78公约和有关国内法规的规定,本着“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对所查出的缺陷进行处理。对于中国籍船舶的缺陷,对查出来的缺陷要按照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的规定要求,热情帮助船舶分析缺陷的原因及可能的纠正方法。对于设备存在的问题,要报告给船东和有关验船机构,并限期纠正,该配备的要配备,该整改的要限期整改。同时对于故意弄虚作假、违章排放的要给予严肃处理,对船舶按章处罚,对责任船员给予处罚并把处罚和扣分结果记入其船员服务簿,并要船舶按有关防污染规定纠正后才准予开航。对于外轮检查出的缺陷则要按照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的规定要求纠正后才准予开航,并通知有关船级社和船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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