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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

 乌龙的 2015-05-04

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

律  师  函

(2012)钟律宿函字第0709

致宿迁市XXX有限公司暨X总

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宿迁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的委托,现就贵公司与委托单位之间发生的广告发布合同纠纷事宜,发出如下商榷函告:

一、贵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宿迁XXXX有限公司广告费用的行为属于对XX公司的根本违约,但XX公司为了保持与贵公司的友好合作关系,特委托我们向贵公司发律师函,希望贵公司能够及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从而避免贵公司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2011年12月15日,贵公司与委托单位宿迁XXXX有限公司签订《户外广告发布合同》,合同约定:广告发布时间为2011年12月15日-2011年12月29日,合同价款为7000元整(6000元现金及演唱会票2张(500元/张)),付款时间为2011年12月15日即合同签订之日。贵公司与XX公司在该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也达成一致意见,合同约定贵公司未按照约定付款,每逾期一天按照未支付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

XX公司自合同生效之日即2011年12月15日起,按照合同约定发布了贵公司的广告,履行了合同义务。按照合同约定,贵公司应该在2011年12月15日向XX公司支付6000元现金及2张演唱会门票(价值500元/张),贵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并没有支付现金,也没有给付门票。后XX公司每周向贵公司催款,贵公司一直表示会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然而距合同约定之日已逾半年之久,贵公司却并未向XX公司给付任何合同价款。XX公司已经给予了贵公司很大的让步,希望贵公司能够及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

贵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宿迁XXXX有限公司广告费用的行为属于对XX公司的根本违约。按照合同约定,贵公司有法律义务支付拖欠的广告费七千元,并有法律义务根据合同约定每逾期一天按照未支付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

二、贵公司在收到本律师函五日内未向XX公司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贵公司将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按照合同约定,贵公司如逾期十五日仍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XX公司有权撤换贵公司广告内容。XX公司在贵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并没有撤换贵公司的广告,而是选择将贵公司的广告继续播放完毕。贵公司拖欠XX公司的合同价款已经逾半年,XX公司在这逾半年的期间内对于贵公司欠款的行为一直持谦让态度,这也是对贵公司的极大的信任。

此次XX公司委托我们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向贵公司发函催告,也是希望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贵公司一直拖欠拒不支付欠款,若此事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将可能对贵公司的信誉将会有一定的影响,也可能扩大贵公司的损失。

如果贵公司在收到律师函五日内仍然不能及时协商解决履行合同约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我们将按照委托人的授权,提起诉讼。届时贵公司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贵公司有法律义务支付拖欠的广告费七千元,并有法律义务根据合同约定每逾期一天按照未支付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如果贵公司在收到此函日内不向XX公司支付上述款项,贵公司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特此商榷函告!

希贵公司慎重考虑,妥善处理好此事!

顺祝归公司事业发展蒸蒸日上!

盼贵公司尽快回复!望五日内见到贵公司的回复!

                                  

                                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王悦

                               二〇一二年七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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