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罗马十二表法(邢义田译)

 望云1120 2015-05-05

本文原载台湾《大陆杂志》78,3(1989),页136-143。

十二表法是罗马法的重要基础。依据罗马史家利瓦伊 (Titus Livius, 59B.C.-A.D.17)的记载,十二表法大约制订于公元前451至450年。负责制法的10人小组(decemviri legibus scribundis)将法律先后提交公民大会(comitia centuriata)通过后,分刻在12块铜牌上,树立于罗马城内的广场上。这12块铜牌大约于公元前390年,为攻入罗马的高卢 人所毁。我们今天所知的十二表法完全是根据罗马人后来的引述,不仅内容残阙不全,而且因为罗马人常将后来的习惯误记在祖先的账上,引述时又常以己意增损,后来的法学家为旧法作批注,抄本中旧法与批注常相羼杂,以致十二表法原貌今天已无法真正完全恢复。除少数的内容和排列顺序可以确定,大部分仍多争议。即如原法律是刻在铜牌、石碑或木牌上,都有争辩。由于原物已毁,缺乏真正的直接证据,中文译名仅暂以“十二表法”称之。

尽管如此,十二表法在罗马法制上的重要性是无法否定的。利瓦伊 曾说十二表法是罗马公法和民法的活水源头,也是当时罗马庞大复杂法律体系的基础。稍早的西塞罗 (Cicero,106-43B.C.)也曾提到,一直到他的时代,十二表法还是罗马青年受教育必须学习的东西。

十二表法的基本性质是罗马城邦里的小农和地主,为了协调与明确分清彼此的权利和义务,将长期以来约定成俗的习惯形诸文字。为何要将习惯形诸法律文字﹖学者意见纷纭。今天多数学者倾向接受罗马人自己的传说,亦即小农平民(plebs)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抵抗“地主贵族”(patricii)不合习惯的压迫,遂将习惯明文化。十二表所涉,以与一个小农社会日常生活关系最密切的部分为主,如婚姻、继承、财产所有与转移、丧葬、家庭关系、以及司法程序、集会、偷盗等与公共生活或公共安全有关的规定。从这些规定可以清楚看见罗马早期城邦生的特色和社会的性质。

十二表法和希腊的法律有无关系?罗马人相传他们曾派代表赴雅典 ,考察梭伦(Solon)的法律。罗马后期的法学家也曾指出十二表法有的和雅典的法条类似。要之,公元前五世纪,罗马和意大利南部的希腊殖民城邦已多接触,曾受希腊影响乃不可避免。唯从今日所见十二表法的内容看,即使有希腊的影响,也找不出明确的痕迹。今天的学者多数相信,十二表法基本上应是罗马社会本身的产物。

有关的讨论可参:A. Watson, Rome of the XII Tables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75);W. Kunkel, An Introduction to Roman Legal and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xford,1973);法律与罗马生活的关系,可参:J. A. Crook, Law and Life of Rome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67, 1984);有关罗马法律术语,可参:A. Berger ed., Encyclopedic Dictionary of Roman Law(The American Philosophical Society,1953)。

本译文据Loeb Classical Library辑本(1983,1979修订本)。辑本将考订后属于十二表法的“原文”与引述者的话一并列出,但以不同大小字体加以区别。本译文仅译被认为是“原文”的部分,且删节了少数过于残阙和语意不明之处。各节编号为辑本原编号,以利读者查对。译注主要根据辑本原注,并曾参考前引各书。

第一表

(1)如果原告要求被告出庭,被告必须出庭 [1] 。如果被告不出庭,原告须先请人就此作证,方可强制被告出庭。

(2)如果被告逃避或溜走,原告将可逮捕他。

(3)如果被告因病或年迈而行动不便,(要求他出庭者)须为他准备车马;如果被告不提出要求,车上可不必铺备褥垫。

(4)如果被告是地主 [2] ,则辩护人 [3] 亦须为地主;如果被告是无产者 [4] ,则任何自愿者皆可任其辩护人。

(5)与罗马人民有契约和交易 [5] 关系者,无论对罗马始终忠诚不渝,或(曾背叛)而已恢复忠诚,都将享有相同权利 [6] 。

(6)当两造达成和解,法官须宣布其和解 [7] 。

(7)如果两造未能和解,他们须于正午以前,在集会处或广场陈述争讼要点。

(8)两造必须同时亲自辩护。正午以后,法官将宣判到庭的一方胜诉 [8] 。

(9)如果两造皆到庭,所有的(诉讼程序)必须在日落以前完成。

(10)(关于保证人和保证人提供的担保 [9] ,原文佚失,略)。

第二表

(1)“须押金” [10] 的案件:如果争讼的财产价值在1,000或1,000以上的铜币 [11] ,押金为500铜币;如果价值在1,000铜币以下,押金为50铜币;如果诉讼系有关人身自由 [12] ,押金为50铜币。

(2)如因重病或因争讼涉及外邦人 [13] ,可另订开庭日期。如因此使法官、仲裁人 [14] 或诉讼两造有任何不便,开庭日期必须展延。

(3)任何人须要证人时,必须至证人住处门口,每3天叫喊一次 [15] 。

第三表

(1-4)当债务人承认负债或法庭对此债务已加裁定,30天将是法定宽限期 [16] 。30天以后,负债者将可被拘补至法庭。如果负债人不能依裁定之数偿债,或法庭中无人为他辩护 [17] ,债主可将负债人带走。债主可使用脚镣手铐;镣铐重量随债主之意,不少于15磅或多于15磅 [18] 。如果负债者自愿,可自理三餐;如不愿意,债主须每日供食粗谷1磅;愿意多给,亦悉随之。

(5)除非债主与负债人达成协议,否则债主可看管负债人60天。这60天中,负债人在一连3个市集日须带到(执政)法庭并宣布其负债额。负债人在第3个市集日将遭处死或送至台伯河彼岸出售。

(6)在第3个市集日,债主可将负债人“瓜分” [19] ;所分多于或少于其应得者,皆属无罪。

(7)为抵制外邦人,(罗马公民)之所有权 [20] 应具永久性。

第四表

(1)严重畸型的婴儿应从速杀死 [21] 。

(2)如果一个父亲三度出售己子,其子可脱离父子关系 [22] 。

(3)丈夫强制出妻,可令其妻照管她自己的事务,拿走她的钥匙,(赶她出门) [23] 。

(4)尚在娘胎的小孩可享有合法继承权……小孩如在父亲逝世10个月以后出世,不得享有合法继承权。

第五表

(1)妇女即使成年,亦须有人监护……唯灶神 处女除外……他们应免于受管制 [24] 。

(2)一位受父方亲人监护妇女之动产,他人不得因动产之长期占有 [25] 或长期使用而合法拥有之,除非该妇女在监护人 同意下加以让渡。

(3)由于人有权处理自己的(家产)、动产或产业管理权,法律亦应保障此权 [26] 。

(4)如果未立遗嘱而死,也没有当然继承人 [27] ,最亲近的父方男性亲人 [28] 将可获得死者的财产。

(5)如果没有父方男性亲人,其族人 [29] 将可获得其财产。

(6)遗嘱中未指定监护人 的人 [30] ,其父方亲人为监护人。

(7a)如果一个人发疯 [31] ,其父方亲人或族人对其人身及动产有合法权利。

(7c)挥霍无度的人禁止自处理产业……发疯或挥霍的人不得处理自己的产业,其产业应由父方亲人代理。

(8)如果一个拥有罗马公民身份的解放奴未立遗嘱而死,又无继承人,其遗产归其庇主所有 [32] 。

(9)当债务的细目经过调查以后,继承遗产者将依比例自动承担死者遗留的债务。

第六表

(1a)当有偿还借贷债务或让渡的契约行为时 [33] ,口头的约定具有约束力 [34] 。

(1c)一位买主除非已经付出代价或以其它方式,例如:提出担保或保证,偿付卖主,否则不能获得所售或转让的物品。

(1d)(在主人遗嘱中)以付给(主人)继承者10,000铜币为条件而获得自由的人 [35] ,即使被继承人出售,仍然可因付给购买人上述款项而嬴得自由。

(3)动产之时效取得权的完全获得须以占有一年为要件;房地产之时效取得权则以占有两年为要件。

(4)任何妇女不欲以如此方式隶属于她的丈夫,每年须连续3天不与丈夫同居,如此以中断其夫对她每年的时效取得权 [36] 。

(7-9)人们不得自建筑或葡萄园移去建筑用的材料 [37] ……任何人犯移用之罪,将加倍赔偿损失 [38] ……从葡萄第一次剪枝到葡萄收成期间 [39] 。

第七表

(1)相邻两块土地之间5呎以内的土地所有权 [40] 不因长期使用而获得。

(2)直路应宽8呎,转弯处应宽16呎 [41] 。

(3)人们必须修铺道路。如果不以石块铺路,有地役权者可随处驱赶其牲畜 [42] 。

(8b)如果流经公地的水道对私人造成损害,受害人有权诉讼以求赔偿损害。

(9a)一株树树枝超过15呎高的部分可砍除,(以免树荫对邻地造成损害)。

(9b)如果邻地树木因风吹,弯向你的农地,你得采取合法行动移去该树 [43] 。

(10)人们得捡拾掉落他人田中的果实。

第八表

(1a)如果任何人编或唱对他人构成毁谤或侮辱的歌曲,则须遭棒笞而死 [44] 。

(2)如果有人残害他人肢体,除非双方协议解决,否则得行相同的报复 [45] 。

(3)如果以手或棍棒打断或打伤一自由人 [46] 的骨头,须处以300铜币的罚金;如果是奴隶,罚150铜币 [47] 。

(4)如果造成(他人)轻伤,罚25铜币。

(9)如果在他人耕种的庄稼上放牧或趁夜偷割,成人须处死……将吊死 [48] ,成为谷神 (Ceres)的祭品。如果犯者未成年,由执政处置,或加笞罚,或以双倍赔偿损失解决。

(10)任何人如故意纵火烧毁建筑或贮存于屋侧的积谷而有谋杀之意图,将遭捆绑、笞打、火烧而死。如果是因疏忽过失而成灾,则须负责修复损坏。如果因贫穷,无力赔偿失,惩罚可较轻。

(11)任何人恶意砍伐他人的树木,每株罚金25铜币。

(12)如果盗贼夜间行窃,被窃者将窃贼杀死为合法行为。

(13)白昼不得杀害窃贼……除非窃贼携有防身武器;即使窃贼持有武器,如未使用并反击,亦不得将之杀害。即使窃贼抵拒,亦应先喊叫(以便有人闻声而至) [49] 。

(14)但是所有其它行窃被捕的现行犯,即使在白天,也未以武器防身,如果是自由人,须受棒笞并判由被窃者处置 [50] ……奴隶于行窃中被捕,则罚以棒笞并从岩石 [51] 上扔下山;如果行窃者是未成年的孩童,则由执政处置,罚以棒笞并责其赔偿损失。

(16)如果有人为一个非当场被捕的窃贼提出辩护,此贼须以双倍赔偿损失 [52] 。

(17)赃物不得因时效取得 [53] 。

(18)任何人不得以高于十二分之一的利息放高利贷……放高利贷者罚款4倍 [54] 。

(21)如果一个庇主有“对不住”其部从的行为 [55] ,庇主将丧失一切财产及法律保护 [56] 。

(22)任何人担任证人或中间人 [57] ,如不能如实作证,将被视为不实,不够格为证人。

(23)任何人如犯伪证罪,将自塔匹安岩上扔下山 [58] 。

(26)人们不得于夜间在城内集会。

(27)结社者 [59] 有权通过任何社内的规章,这些规章不得违反公共法律。

第九表

(1-2)不得提案任何仅涉及某一个人的法律 [60] ;如果处罚关系公民的人身或生命 [61] ,必须由公民大会 [62] ,且须由监察官 [63] 审查登记之公民决定。

(3)一位合法任命的法官或仲裁人如果司法时有受贿情事,将受死刑之惩处。

(5)任何人激起公敌 [64] ,或将公民交付公敌,将处死刑。

(6)任何人不得将任何尚未定罪的人,置于死地。

第十表

(1)死者不得于城内埋葬或火焚 [65] 。

(2)(在葬礼中),活动不得逾越限度;不得以斧整平火葬用的积薪。

(3)(葬礼费用不得超过)3付帷幕、1套紫红小袍和10位吹鼓手 [66] 。

(4)葬礼中,妇女不得泪流满颊或大哭。

(5a)人死后,不得捡骨行(第二次)葬礼 [67] 。

(5b)除非死者系丧生沙场或他乡。

(6a)由奴隶行临终涂油以及各种酒宴皆在禁止之列。

(7)当一个人自己凭借勇敢,或因其奴隶而嬴得荣冠 [68] ,荣冠得随之(殉葬) [69] 。

(8)不得……为死者行一次以上之葬礼,备办一付以上停棺之棺架……死者不得包裹金身。

(9)不过,行土葬或火葬,如果死者以金镶紧牙齿,无罪。

(10)不得在他人屋舍60呎范围内,未经同意即堆积火葬用的柴薪。

第十一表

(1)平民与贵族不得通婚 [70]

(2)年历置闰法 [71] ……。

(3)宜开庭司法日 [72] ……。

第十二表

(1)扣押动产 [73] 系用以对付购买祭牲却未能付款者,也用以对付租用他人轭兽而未能付租者。此兽系他人为筹措祭宴费用而出租者 [74] 。

(2a)如果一个奴隶盗窃或造成损害……即使其主人知情……损害的行为仍由奴隶负责。

(2b)如果一家的孩童和奴隶犯罪……其损害被认定,父亲或奴隶的主人得估计损害以赔偿,或将犯罪者交付受罚。

(3)如果一个人诈取不属于他的财物 [75] ,而他如果请求…官员必须同意为他请三位仲裁人 [76] 。根据他们的仲裁…被告须因享用该财物而作双倍赔偿。

(4)不得奉献任何有争议之物给神,否则将受该物双倍价值之处罚。

(5)人民 [77] 最后的任何决定,具有法律一般之约束力。





--------------------------------------------------------------------------------

[1] 原告要求被告出庭,只是口头要求,非书面或由法庭官员提出。所谓出庭,是在由祭司(pontifices)指定,执政审理案件的日子(dies fasti)到执政处进行诉讼。十二表法成立时(约公元前450)之执政为consul。

[2] 地主(adsiduus)原意为自由富有的居民,亦即拥有土地者。

[3] 所谓辩护人(vindex),是自愿担任另一人权利的维护者,在初审时可代被告出庭。

[4] 无产者(proletarius)意指除了能生育小孩(proles)而无其它资产的人。

[5] “契约和交易”的原文是nexi mancipique。据研究,此处nexum(nexi为复数)和mancipium(mancipi为复数)的意义与第六表(1a)所指涉者不尽相同。此处之nexum泛指任何订定的法律上之权利义务关系,亦即契约关系。mancipium非如后期指纯然之买卖行为,而是一种正式或象征性的交易。在交易的场合,须有5位公民在场。交易的一方表明交易之物确为其所有并交予对方,对方将一块铜(aes)交与手持天平的中间人(libripens),再由中间人将铜转交给易物者为代价。这种“以铜和天平”(per aes et libram)的交易称之为mancipium。关于nexum, mancipium的详细讨论,可参A. Watson, Rome of the XII Tables,第9、11章。

[6] 所谓对罗马忠诚不渝或已恢复忠诚者是指与罗马联盟之盟邦(socii)。有些意大利盟邦在背叛之后,再度与罗马联盟。

[7] 这是指在初审时,由两造所同意的法官(iudex)处理和解。如果案情复杂,曲直不易了断,则将由一位或更多有更大裁决权力的仲裁人(arbitri)处理。

[8] 亦即下午以前不到庭,即为败诉。罗马早期是以日出、正午、日落划分一天的时间。

[9] 保证人(vas,vades)系担保被告出庭,他提供的担保称为subvas, subvades。

[10] 在民事案件中,诉讼双方须缴纳押金(sacramentum)。押金初为物品,后改为钱币。败诉者的押金没收入公库。

[11] 在十二表法成立的时代,似尚未使用真正的铜币。罗马铸造货币迟至公元前280年以后,在此以前已有交易用的铜块(aes),重约1磅。罗马铜币(as)一字即渊源于此。

[12] 意指一个人失去“自由”(libertas)而成为奴隶。“自由”的意义详注69。

[13] “外邦人”原文是hostis。西塞罗 解释其祖先用hostis一字的意思即相当于西塞罗时代所用的peregrinus一字。(Cicero, De Officiis, I. 12.37)重病和涉及外邦人是两项允许不出庭的理由。

[14] 参注30。

[15] 此处的“每3天”(tertiis diebus)有两种可能:一是照罗马人计算的习惯,指每隔两天。二是指3个市集日。市集日是每第8天为一市集日。此法用意可能在防止证人逃避出庭。

[16] 此宽限期可能适用于各类诉讼,而不限于债务诉讼。

[17] 意指如果无人为负债者辩驳裁定的有效性,以保护负债者的权益。

[18] 此处的“不少于”(ne minore)和“多于”(maiore)似应对调,亦即原文应作“可使用不多于15磅或少于15磅的重镣拘执负债者”。

[19] 此处“瓜分”之原文作partis secanto,其意义有多种解释。一为债主将负债者的尸身分为数块,古罗马人多作此解,但历史上并不见有任何这样的实例;一为由债主瓜分负债者的财产。另一解是古罗马的风俗本是瓜分负债者的产业,但十二表法立法之义在将负债者分尸以示惩。因为罗马人将负债视为犯罪行为。

[20] 此法用意在阻止任何非罗马人能在罗马境内拥有时效取得权(usucapio)。仅罗马公民可拥有所谓的“时效取得权”。参第5表第2条及注。此处“所有权”一字原文作auctoritas。此字意义争论颇多,参第6表第3条以及Jolowicz, Historical 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Roman Law, p.149, note 2。

[21] 这一法律可与中国秦代的法律相比较。《睡虎地秦墓竹简》,页181:「擅杀子,黥为城旦舂。其子新生而有怪物其身及不全而杀之,勿罪。今生子,子身全(也),毋(无)怪物,直以多子故,不欲其生,即弗举而杀之,可(何)论?为杀子。」

[22] 父亲可卖子为奴。如果买主解除其奴隶身分,恢复其自由,则此子又回到其父的“家父权”(patria potestas)之下。其父又可再将他出售。此法谓可脱离父子关系,意即不再回到家父权之下,则其父即无权再将他出卖。

[23] 此处所涉为强制离异(repudium)与离婚(divortium)不同。离婚为双方同意而离异。强制离异为夫强制妻或妻强制夫。

[24] 妇女与未成年男子皆须在监护(tutela)之下,亦即他们没有独立自主的法权(sui iuris)。此法在帝国时代以后渐失去作用与意义。关于监护制,参前引书第6章。女子一旦被选为灶神 处女(virgines Vestalis),成为灶神的女祭司即自动脱离父亲的监护。

[25] 时效取得权有两义:一为因占有一定时期而取得所有权;一为因使用一定时期而取得所有权。关于“一定时期”之界定参第6表第3条。

[26] 此处原文为(familia)pecunia tutelave suae rei。此处familia一字不知是否为原文所有或为后人所加。如无familia一字,pecunia可指所有拥有的财产。familia特指家产,尤其是奴隶。如有familia一字,则pecunia主要指牛、羊之属。虽然罗马人常混用两字,视为同义字,但这两字原义一度有别则无可疑。tutela suae rei主要指对土地之管理权。因此,此法旨在确立罗马人对自己家产(包括奴隶、牛、羊、土地等一切动产及不动产)的权利。

[27] 所谓当然继承(sui heres)是指死者在死亡时,在其家父权(patria potestas)之下者。家父权是指一家之长(pater familias)的权力。在其权力下的包括其亲生及领养子女、妻子、有时也包括媳妇(如果其子结婚时仍在其家父权之下conventio in manum)。死者死亡后,家父权下者始有独立法权(sui iuris)。

[28] 所谓最亲近的父方亲人(adgnatus proximus)是指父系最亲近之男性或女性血亲或因领养关系而产生的亲属。依据罗马人的法律观念,领养与亲生者享有同等之法律权利。

[29] 族人(gentiles)是指属于同一族(gens)的人。此处与第4条所说的财产(familia)包括土地、屋舍、牲畜与奴隶等。

[30] 这是指未成年成年男子与未婚女子。

[31] 原文“发疯”作furiosus。这一字的意义在程度上较“精神异常”(insanus)为严重。

[32] 一个被解放的奴隶(libertus)在身分上仍然是庇主的部从(cliens)。奴隶没有独立的人格,在法律上属于“物”(res)。例如一个人的“财产”(familia)即包括奴隶,参前注26、29。部从则可自财产,自由采取法律行动中,必须听从庇主(patronus)的忠告并依赖庇主的保护。相对的,部从对庇主有在经济和政治上支持的义务。关于庇主与部从、解放奴的关系,可参A. Watson,前引书,第8章。

[33] 这里的偿还借贷(nexum)是指一个自由人以劳力服务偿还他所积欠的款项。在清偿借贷以前,他将暂时受制于债主。让渡(mancipatio)是指买卖行为中所有权(auctoritas)的转移。据研究,在十二表法成立的时代,这种所有权转移行为的有效性已不再以是否有人以天平衡量并实际付给铜块为条件。此法涉及的让渡之物(res mancipi)有一定的范围。范围的标准何在并不清楚,但包括土地、奴隶、牛、马、骡、驴以及对农人有用的东西。详见A. Watson,前引书,第11章。

[34] 根据第1表第1条、第2表第3条以及本条可以看罗马人在法律和契约行为中,承认口头约束具有法律效力。这一点与古代两河流域法律规定一切必须以见诸书面文字者有效,大不相同。参邢义田,〈古代两河流域的君王和法律〉,收入《西洋古代史参考数据》(一)(联经,民国76年)页27-28。

[35] 这是指主人在遗嘱中指示有条件解放的奴隶。本法肯定了当时最通常的一种释奴(manumissio)的方法。除了这种因遗嘱而解放(manumissio testamento)以外,还有manumissio vindicta, manumissio censu等方式。有关讨论可参A. Watson,前引书,第7、8章。

[36] 本条用意不在妇女可以何种方式与夫离婚,而是妇女在婚姻状态下,却可不在夫权(manus)之下。这意味在立法时,罗马人对婚姻已有不同的看法,本条成立无异对传统中的家父权构成打击。

[37] “建筑用的材料”原文是tignum,意为木条,此处泛指一切建筑材料。

[38] 所谓移用之罪,是指将偷窃来的建材用在自己的屋舍上或用为葡萄园的支架。

[39] 此处原文内容不明。

[40] 任何两块不同主人的地产之间必须保留一条5呎的中间通道,双方皆有权行走。但任何一方不得因长期使用而宣称对此通道拥有所有权。

[41] 此处的“路”是指某人所有的土地上,经过铺设的路,但他人却有骑马或步行通过、驱赶牲畜经过和汲水的地役权(servitus)。

[42] 参前注。如不铺筑道路,他人可不依道路,任意通过其土地。

[43] 最少可移去对农地造成侵害的部分。

[44] 罗马法律对这些行为处罚如此严厉,主要是因为罗马人认为这样不单是冒犯个人,更威胁到公共秩序。

[45] 肢体包括手、脚、眼睛等所有身体器官。此处的报复主义(talio)与犹太、巴比伦的法律类似。如不报复,亦可赔偿了事,参下两条。

[46] “自由人”原文为liber。自由人包括两义:一为由合法婚姻之自由夫妻所生之子女(ingenuus);一为获得释放,恢复自由之奴隶(libertinus, libertus)。罗马人所谓的“自由”(libertas)是相对于“奴役”(servitus)而说,指一个人不受他人拘限,而可依己意生活的状态。在奴役状态者即失去了依己意生活的权利。关于自由概念,可参:Ch. Wirszubski, Libertas as A Political Idea at Rome during the Late Republic and Early Principat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50)。

[47] 这种因身分而处罚有异的情形亦见于古代两河流域及中国秦代法律。

[48] 所谓吊死是钉死后,悬吊于树上。

[49] 杀死窃贼以前,须先喊叫的规定,适用于白昼与夜间,否则杀贼者有杀人灭口之嫌。

[50] 如何处置,不详。

[51] 从卡比投山(Capitoline)之塔匹安岩(Tarpean Rock)上掷下。卡比投山为罗马建邦之七山之一,罗马主要神庙在此。此处为罗马传统处决犯人之处。

[52] 所谓双倍,是则例如偷1头牛,赔偿2头牛,不以价值计算。

[53] 此处是指窃贼与收受赃物者不得因时效取得所有权。

[54] 卡图(Cato)在《论农业》(De Agri Cultura)第1章第1节中说:「我们祖先……根据的原则和订在法律里的规矩是:窃贼罚双倍,放高利贷罚4倍。」可见罗马人认为高利贷的罪行较盗窃更为严重。

[55] 古拉丁文fraus一字的意义要比英文中“欺骗”(fraud)一字的意义广泛。A. Watson以为较妥当的英译为wrong。此处姑译为“对不住”。参:Watson,前引书,页104。

[56] 庇主所受的处罚,原文作sacer。此原为一种宗教处罚,受罚者将成祭祀的牺牲。后来转谓丧失一切名誉、财产和法律保护。

[57] 参注28。

[58] 《旧约》〈出埃及记〉,第21章16节:「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汉摩拉比法典 〉第3条:「如果一个人于案件中作伪证,无法证明其证词,而且如果案件关系生死,则作伪证者处死。」第4条:「如果因钱、粮案件作伪证,则须受罚」。

[59] 原文作sodales,指同属一“团”collegium的人。如罗马负责各种神祇祭典的人,即组成各种祭司团。这种团为了宗教、职业、慈善种种目的而组成,公私性质者皆有。

[60] 亦即不得针对任何单一公民制订法律,不论这个法律对这一公民有利或不利。

[61] 这是指判死刑或涉及公民权益的事。

[62] 公民大会(comitia centuriata)由所有公民组成。凡被判死刑者,有权向公民大会申诉(ius provocationis)。

[63] 这不适用于十二表法成立的时代,因为监察官 (censor)到公元前四四三年才出现。

[64] Hostis原意为陌生人,后转为敌人或罗马人民公敌之意。罗马共和末期政争,政客常利用此法作为打击对手的工具。

[65] 据西塞罗 的解释,禁止在城内行火葬是为了避免火灾的危险,参Cicero, De Legibus, II.23.58。据他在同文中解释,本表以下几条有关丧葬的规定都是为避免奢侈而立。

[66] 十二表法此处原文是否如此,或为后人臆补,不可确知。

[67] 此处是禁止将火葬后置于骨灰坛中之骨灰再行埋葬,或将土葬后之尸骨取出,再行一次葬礼。

[68] 荣冠(coronae)原以桂叶制成,后用金制。因军功不同,荣冠有corona castrensis、corona triumphalis、corona navalis、corona civica、corona muralis等之不同,参附图5.10。

[69] 在意大利罗马古墓中的的确发现尸骨头部着金冠者。

[70] 在法律上允许平民与贵族通婚要到公元前445年卡奴来亚法(Lex Canuleia)通过(参Cicero, De Re Publica, II. 37,63)。十二表法中为何有此一规定?这只是将原来不能通婚的习俗明文规定出来?或是因有通婚的情形,才特别立法禁止?对此,学者之间意见分歧。A. Watson赞成后一说,详参其书第2章,页20-25。

[71] 此条原文已佚。制订十二表法的10人委员会修改原有一年365又1/4天之阳历为一年355天,来年置一闰月的新历法。此新历法误差甚大,到西泽 时才又用阳历,纠正历法造成的混乱。

[72] 此指dies fasti,即罗马城邦官员宜处理公务之日。一年中之公务日一向由祭司颁布。这种公共活动历表尚有传世可考者。

[73] 扣押动产(pignoris capio)是指在采取任何合法行动之前,攫取负债者之财物以迫使偿债。这和法律裁决后所采之质押行动不同。

[74] 这是指每年在犁田播种前的祭宴Jupiter Dapalis。

[75] 所谓诈取财物是某人声称某物归其所有,但法庭却裁决应归他人所有的情况。

[76] 此处的官员何指,因原文有阙,不详。

[77] 人民原文为populus。西塞罗 为“人民”所下的定义是:「人民不是指随意集合起来的一群人,而是基于共同利益,经共同同意之法律集合而成之人群。」(De Re Publica I. 25,39)。在罗马“人民”通常是指所有的罗马公民,包括贵族和平民。狭义而言,则只指参加公民大会之成年男子。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