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柴头岭上做阴宅风水
2015年 我登上李子山的北边最高处,站在一块长满嫩绿杂草的金色黄土坪地上,抬头一看,这里真的是一座十多米高的黑石山,石山后背是更俊秀大青山,自然形成园弧状向我环抱,此为坐山。转过身来,眺望远处面向着一层层低洼的山林,山脚下是广西河,清淸的河水从东南过堂向西南方悠悠流去,中午时刻在阳光的照射下,河面上闪烁着金色的水光,河的对岸是一层高过一层的青山,左右两边的龙虎砂被茂密的山林包围着,自然形成了“前朱雀,后玄武,左青龙,右白虎” 的风水格局,明堂十分开阔,藏风又聚气,眼前李子树上挂满了青果,真是世外李园,风景美如画,画不如此地风水也! 这时,我就地蹲下静静地体验了两分钟,感觉地下似呼有一股暖气,心情非常舒畅!拿出罗盘测量,这里为坐北朝南的山向,经用罗盘调整,正好可立子山午向,我说:“八运子山午向,旺丁又旺财,今年是乙未年,大利南北,就立子山午向吧。” 于是,就在这块小坪地上下定罗罗针,打好木桩,拉线立子山午向正向,用木桩定下穴位中心点,让施工人员破土挖金井。挖到近4尺深时,出现了干爽的金黄色的硬土层,并发现金井前后都有生成的青石头,用尺一量,正好合棺材尺寸位置,这真是天造地设也! 为了更好地分析此局风水,现把八运子山午向下卦宅命盘列示如下: 八运子山午向下卦图
本局特点 从上图直观看出,八运子山午向下卦在离、震、乾三方合成258父母三般卦,为七星打劫局。双旺星八白会聚向首(离宫),得本宫九紫生入,财星大旺。近旺阴丁星九紫飞到坐山(坎宫),与本宫四九木火相生,特别旺女山,正合福主只有二女之家实情。“山管人丁水管财”,本局为山龙大地,龙真穴的,背山面水,山水合局,收山出煞,必将人财两旺。 关于安葬日课 一、葬课择日的理念 安葬日课,与建房日课有所区别,建房以宅主生命为主,安葬以宅主亡命为主,此是阴阳之别也。有人把造葬日课混为一谈,都以生命为主,那就阴阳不分了,择出的日课还能为我所用吗?亡者从死的那个时刻起就进入阴间,从下葬的那个时刻永远存伏在这座阴宅里面安居乐业,因此它的安葬日课是很重要的一部分,安葬日课对阴宅风水的吉凶有直接影响,以致对子孙后代的祸福起作用。 在安葬择日中,其坐山朝向方位是主体,中宫为次要,因此,葬课择日除了满足阳宅开工、进火的主要条件外,应忌阴符这个项目:(1)不择犯三杀、岁破方位之山家,(2)避开山向犯年月五黄、二黒、二五交加(年最重,月次之,日时再次之),(3)不择犯年岁破之日,(4)不择四柱中的日支与宅主亡命或八字用神相冲克之日,(5)不择犯四柱中的月支与山家坐山相冲之日,(6)不择犯三杀日课冲克山家坐山之日,(7)不择犯重丧三丧之日(8)不择犯阴符、泠退、地空之日。总之,日课中日主要强旺,食伤财官要生旺有根,五行流通,生克制化有情,为我所用,尽量避开大凶恶杀之神,福主用后才真正获福,家庭才平安健康顺利兴旺发达! 二、择定安葬日课 在长期的风水实践中,我们对造葬择日,总结出一条行之有效的经验:坚持补龙扶山相主的原则,年月看紫白,日时合八字。 (一)生于1944年 枭 食 日 官 甲申 戊辰 丙辰 癸巳 (二)殁于2015年 比 官 日 食 乙未 庚辰 乙亥 丁亥 日主乙木处辰月,天干透出庚金,乙庚相合,但春木生旺有根,合而不化,时干丁火可制金,日主不弱,八字喜丁火制金,水木生助,取印比为用神。 (三)择定2015年 枭 财 日 劫 吉课为: 乙未 庚辰 丁丑 丙午 (三)日课简析 (1)用玄空飞星择日看年月 2015年流年干支乙未,年月均为3入中,飞星图如下:
从以上年月飞星图看,当令八白旺星飞到坐山(坎宫),主人丁大旺。七赤之星飞到向首(离宫),七赤与八白递生,经曰:“胃入斗牛,积玉千箱”,“富近陶朱,断是坚金遇土”。避开了三煞,岁破,五黄,二黑,二五交加等大凶煞到山到向。皆为大吉大利之象。 (2)用正五行择日法看日课: 枭 财 日 劫 吉课为: 乙未 庚辰 丁丑 丙午 日主丁火在辰月,阳气渐盛,戊土司令,用甲木疏土生身,次用庚金泄土之气,甲庚调候用神俱透,则为富贵显达之课。本课日坐丑(藏癸已辛)支,时支午为丁火之强根。天干透出乙庚丙,庚可泄土之气,丙可助身,乙不从庚而疏土,调候用神到位。柱中日干为我,未辰土为食伤,庚为财妻,日主生旺有力,食伤生旺,财妻生旺。五行流通,生克制化有情,财通门户。故为丁财两旺的大吉之课。难能可贵的是,丁丑日二十八宿为娄宿,诗云:“娄星造作兴,做事出公卿,开门放水吉,婚姻福寿增”,十二建星,丁丑日值收,天、月德合,最宜修造、动土、安葬等事宜。该局立子山午向,是八运的旺山旺向,又是七星打劫局,若打劫成功,发财最速,三元不败!坐山五行属水,三月干支为庚辰,辰为水库,丁丑日五行属水,日课与坐山三合局,同时与福主八字喜用神相符,符合补龙扶山相主的原则。福主用之,子孙后代必将平安顺利健康兴旺发达。 实践是检踗真理的唯一标准,以上是笔者的个人看法,仅供参考而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