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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法》将迎大修适应银行业发展新常态

 我不是大龙 2015-05-07
实施20年的《商业银行法》将迎来首次大面积修订。据悉,目前银监会已经成立了《商业银行法》修订小组,由银监会法规部牵头,并抽调了部分商业银行人士,已于4月初开始工作。据了解,银监会将用一年时间推进《商业银行法》的修订,争取2015年底出建议稿。在诸多修改意见中,业界呼声最高的是取消存贷比。据悉,银监会已将取下存贷比这一单独的修改意见应急上报到了国务院法制办,由国务院法制办审过之后,再报给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审议。知情人士表示,表述将类似于“符合监管要求的存贷比例”,不再刚性界定为75%。但存贷比仍将作为一项重要的监测指标。同时,多位监管层及银行高层指出,对于一些比较成熟的商业银行新业务,如理财业务、电子银行业务、委托贷款、企业债券承销与投资等,有必要在《商业银行法》中明确规定。这就要求《商业银行法》需进行分类持牌的管理规定。业界建议,可按照功能定位、资产规模、业务复杂程度、系统重要性、管理能力等方面,综合设计分类标准,实行有限牌照制度。多位业内人士也提及混业经营的问题,建议适当放宽商业银行对外投资,支持商业银行综合经营。应在法律层面允许商业银行向非银金融机构投资,并将其常态化,由相关金融监管机构进行审批并制定相应规定,明确商业银行对外投资的条件、风险隔离以及并表监管等问题。此外,多位银行人士认为,理财业务的法律地位需明确。接近监管层的人士表示,银监会正在研究商业银行是否可以自己设立资产管理公司。目前银监会要求,理财需采用事业部制运行。尚福林在2015年度监管工作会议上曾表示,将探索部分业务板块和条线子公司制改革。条件成熟的银行对信用卡、理财业务成立子公司,实现法人独立经营。前述接近监管层的人士还表示,对于直销银行、智慧银行,尤其是网络银行这类新形态银行,《商业银行法》也会与时俱进进行必要的描述。比如“面签”制度,就是《商业银行法》第三章“对存款人的保护”的一个衍生条款,要求银行如何做到勤勉尽责,公平地保护。但随着网络银行的诞生,需要把这些现象考虑进去,并思考法律语言的表述。因此,《商业银行法》的修改也要很多配套法律法规随之修改,包括《票据法》《担保法》《信托法》以及央行的《支付结算办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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