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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登记不代表法院包揽所有纠纷解决

 刘锡春律师 2015-05-08

5月1日起,立案登记制改革正式在全国法院推行。人民法院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法制日报》记者采访发现,多地法院在此之前已经试行立案登记制改革。改革是否意味着法院将包揽所有纠纷解决?法院受案量会不会激增?原本就存在的案多人少矛盾会不会更加突出?

  多位法院人士表示,实行立案登记制不代表法院将包揽全社会所有纠纷解决,不能将其解读成纯粹西方国家的立案登记制。我国立案登记制的亮点在于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前提必须是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

起诉一律登记补正一次告知

由于双方存在感情问题,吴某来到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立案庭起诉与林某离婚。但是吴某提交的诉状中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中也有大量对林某的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词。立案工作人员谢芸芸当场对吴某进行指导和释明,希望其能够当场补正后予以立案。

  吴某情绪激动,将谢芸芸的指导理解成对被告林某的帮助,拒绝改正。于是,谢芸芸将起诉材料收案登记,并对其出具编立收字号立案释明通知书,一次性书面向吴某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第二天,吴某再来立案时,情绪明显平复,提交的诉状材料也符合要求,谢芸芸当场予以受理,吴某也对自己之前的过激言词连连道歉。

  记者了解到,4月1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宁波市两级法院立案登记暂行规定》,立案登记制转化成切实可操作的细则。

  “一直以来,法院为了维护社会稳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完成系统内部考核指标等,通过立案审查制对案件进行管控、筛选的做法,一直受到诟病。”余姚法院立案庭庭长严航说。

  据了解,立案审查制和立案登记制的区别在于,立案审查制下,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先审查后立案,案件编立案号、法院向原告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才标志着整个立案程序终结。由于审查处于立案前,缺乏公开性、规范性,受到“诉讼前程序”“灰色程序”的质疑。

  而在立案登记制下,诉状一经登记即标志着成功立案,也就是把立案和受理分开。登记立案表明法院已经收到诉状,诉状内容有欠缺或错误的、材料需要补正或补充的,法院应当给予当事人指导和释明。

  去年2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准和指导下,以起诉登记和审前程序性审查为重点,试点知识产权案件和行政案件立案改革,并将立案调解贯穿于起诉、受理全过程。

  北京三中院副院长何通胜介绍说,自去年2月以来,北京三中院探索采取起诉登记制度,在起诉人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由接待法官即时出具诉讼材料收据,注明时间,并由接待法官署名。起诉登记内容包括起诉状、起诉人身份证明材料、起诉的初步证据,以及递交起诉状的时间等。其中,补正一次性书面告知制度包括两方面内容:法院对所有需要补正起诉材料的情况,做一次性书面告知;所有需要补正起诉材料的情况,赋予起诉人提出异议的权利。

  自今年2月起,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全面实行登记立案,并对行政诉讼案件提前实施登记立案。为确保改革措施落到实处,该院建立诉讼服务中心,设立受理、送达、缴费等透明无障碍柜台,接到当事人的诉状后,符合起诉条件的直接登记立案,并坚持首问负责制和服务承诺制,当即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当天分流到业务庭办理。

  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先接收材料并出具凭证,7日内给予答复。不属于法院受理案件范围或者不属本院管辖的,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告知纠纷解决的途径或者方式。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当事人往返奔波。

仍需按照法定起诉条件审查

 据统计,实行立案登记制后,2015年3月余姚法院收到民事案件1375件,同比去年960件上升43.22%。今年以来,滕州法院共受理民商事案件1880件,与去年同期基本持平,受理行政诉讼案件40件,同比上升48%。

  “滕州法院目前的立案形势充分证明,立案登记制降低了诉讼门槛,法院受案量会增多,但不会出现激增现象。”滕州法院院长张文亮表示,立案登记制改革后,案件增长幅度较大的是行政诉讼案件,但是此类案件占比较小,对法院整体工作冲击不大。虽然实行了登记立案,但是对民事诉讼法规定不符合立案条件或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的案件,法院应当依法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立案登记制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将给法院、司法系统、整个法律行业带来一些改变。”严航说。

  据介绍,这些改变主要表现在案件量的上升。过去法院不便于受理、难以审理的案件将进入法院,其中有些涉及到社会重大利益、有些涉及到各行政机关错综复杂的关系,需要法院以更大的智慧和勇气处理,案件数量、特别是“难案”“骨头案”上升,将加剧法院案多人少矛盾,增加办案压力。

  再就是立案工作量上升。审查变登记表面上看立案人员不需要审查,工作量降低了,但实质上不但案件数量增加了,而且收下起诉材料后对于诉状内容欠缺、错误的,起诉材料需要补正、修改、补充的,必须进行指导和释明,不能因为材料问题拒收诉状。

  还有,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数量将上升。立案审查制在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的排查上较立案登记制更具优势,但从保障当事人诉权角度出发,立案登记制已成为必然选择。

  在严航看来,立案制度改革主要针对的是立案中存在的法外另设受理条件情形,对于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仍旧需要按照法定起诉条件进行审查,不过这时的审查是程序性审查,而不能是实体性审查,即审查其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而不是审查证据是否确实、理由是否充分等实体性问题。

  “立案登记制对法院立案工作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严航说,对于诉状内容欠缺或错误的,要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相较于之前的口头告知,登记制后告知需要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存档,告知后仍坚持起诉的法院立案部门再裁定不予受理。

  严航建议要完善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如能对立案需要的诉状、材料提前进行正确指导,就能减少立案时当事人遇到的困难,使整个立案过程更加顺畅便捷。(记者 袁定波)


不予登记立案的事项: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自诉不予登记立案:

  (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的;

  (四)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六)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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