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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政府处理涉民族问题“谨小慎微立场”的解读

 长丰001 2015-05-10
    【学科类别】行政管理法
    【出处】本网首发
    【写作时间】2015年
    【中文关键字】地方政府;民族问题;涉及民族因素的政治问题;谨小慎微立场
    【全文】

        【按】2015年1月10日,《中国民族报》新闻部张国欣记者来电,想就一些地方政府对当地散居少数民族的违法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现象背后的法律问题对我进行采访,并提供了一个具体的案例。本文系我发给报社的书面反馈意见。其中多数内容以访谈形式刊载于《中国民族报》2015年1月16日第03版。

        一、引子:一个真实的案例

        一个来自西北某省的回族包工队在未和当地政府签署任何合同的情况下,打着政府的旗号私自到农村修建水泥路。老百姓听说政府来为他们修路,还一分钱不收,当然十分支持。问题是,工程结束后,包工队来到政府索账,金额远远高于市场报价。面对这种“强买强卖”的不合理做法,地方政府当然不能同意,县域内工程建设和经费使用都需经过财政的严格审批。无果,包工队负责人召集大批老乡,带着小白帽,在政府门前静坐示威。后来,政府惧于事态扩大,不得不答应包工队负责人的无理要求。

        二、若干解读

        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之所以对该问题有所隐忍,甚至倾向于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妥协立场,其关键在于对相关处理行为可能诱发的次生政治责任预先规避的心理。因为民族问题自身的高度敏感性和有关履责规则的相对抽象性,使得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处理的方式、分寸的拿捏并不自信,更担忧稍有不慎诱发问题的激化或连锁效应,这些均可能导致较为严厉的政治追责。因此,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回避立场就成为明哲保身的优选策略。

        若欲破局,提高地方领导干部解决民族问题的责任意识自然重要,但更关键的在于相关实施和保障机制的构建和良性运行。这主要分为两个层面。

        第一,在制度建构的层面,主要采用政策方式实现。2014年9月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坚持从政治上把握民族关系、看待民族问题”,政治属性系民族问题的首要属性,因此政策手段也就成为解决相关问题的重要进路,其焦点在于创设一套使地方官员能够较为清晰地辨识实际问题背后的政治责任的机制,从而在相当程度上卸掉对潜在政治责任的过分担忧,使其处理行为切实回归合法、合理的轨道上来。而中央文件对此已有初步的努力。继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涉及民族因素的社会问题”的概念之后,近期出台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意见》又明确要求:“坚持在法律范围内、法治轨道上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问题,不能把涉及少数民族群众的民事和刑事问题归结为民族问题,不能把发生在民族地区的一般矛盾纠纷简单归结为民族问题。”由此,“涉及民族因素的问题”与传统意义上的“民族问题”二元化的思路正式确立。相信随着实施政策的出台,两者的区分标准会得到进一步的明晰。由此,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严格依法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问题所可能导致的潜在政治责任被极大降低,相关问题也将随之得到深入解决。

        第二,在规范确认层面,主要通过法治方式实现。前述机制的确立,只能实现问题的形式解决,而根本性突破却仍要寄望于法治手段。一方面,法治手段所具有的权威性、稳定性优势是政策手段所无法比拟的,因此只有披上法律的外衣,才能真正实现相关机制的深度确立和全面实施;另一方面,“严格依法处理”(即有法必依)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这不仅要求“涉及民族因素的问题”与“民族问题”的区分标准、认定制度、判断客体、适用场域均应得到法律的明确规定,更为重要的是,履行相关职责所对应的责任——何时为法律责任、何时为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如何构成、由谁承担、如何追究等问题,同样需要法律规范的明确确认。

        总之,关于该问题的解决,政策手段是基础和关键,法治手段是升华和保障,既要及时和切实地满足实践中的政策规则需求,又要贯彻依法治国尤其是依法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法治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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