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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税医馆】出口退税常见问题答疑

 刘刘4615 2015-05-13

山东国税推出“退税医馆”专栏,由进出口税收管理专业人员坐诊,通过“望闻问切”,根据出口退(免)税政策规定,结合长年出口退(免)税管理经验,专治出口企业和基层税务机关日常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中的各项疑难杂症!

1.问: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税务局不盖章了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试运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4〕522号)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起在天津、上海、山东和湖南进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试运行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 税务总局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格式中没有设计税务机关盖章的位置,税务局不再盖章。

2.问:外贸出口企业,如果申报退税的批次号是20141201,年后3月份剩余货物再出口的话,申报批次可以是20141202吗?还是其他的?

答:外贸企业如果申报退税的批次号是20141201,年后3月份剩余货物再出口,申报批次可以是20141202,或者是201501。

3.问:我单位是生产企业,有一笔部分退运业务,现在还没申报,现在该怎么办理部分退运呢?

答:您公司出口后还没有免抵退税申报,就发生退运,这种情况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运(未退税)证明。您公司是部分退运,“退货计税金额”填写部分退运的出口额,去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运证明后,只就该笔出口报关单的出口数量、出口金额减去退运出口数量、退运出口金额后剩余的可退税出口数量和可退税出口金额再申报免抵退税,申报凭证提供可提报一联退运(未退税)证明和该笔出口报关单复印件等资料。

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录入退运(未退税)证明的流程:进入向导→申报系统操作向导→单证向导,(1)二单证明细数据采集→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设置标志;(2)三打印单证申请表→打印单证申报报表→选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3)四生成单证申报数据→生成单证申报数据。

出口企业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运(未退税)证明,需提供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退运发生时已申报退税的,不需提供);

(2)出口发票;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4.问:生产企业的换汇成本如何计算?

答:外贸企业的换汇成本有两种计算方式,一是审核关联号换汇成本,二是审核关联号下商品代码的换汇成本,审核各商品代码的换汇成本的方式更严谨。生产企业不存在“关联号”和“换汇成本”的概念,因为生产企业的退税流程不涉及进项发票。

5.问:我公司是外贸出口企业,上月出口了一批货物,但因为种种原因厂家不能给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了,这样我公司能申报免税吗?

答:根据《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6条规定,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适用出口免税,若上述进货凭证也不能取得,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

6.问:支付国外客户的佣金也是要冲减收入吧?这样与报关单的差异怎么处理?上报的退税资料里还要附上支付佣金的凭条吗?

答:以CIF价、C&F价出口货物,按规定海运费、保险费、佣金要冲减主营业务收入。除了正常申报的退税资料外,可以再附上佣金协议。

7.问:生产企业出口收汇,是否必须出口金额与收汇金额完全一致?有没有一定比列的放宽条件?

答:出口企业出口收汇,出口金额与收汇金额不完全一致。如果差额是银行扣费,不冲减当期的出口销售额,可计入财务费用,生产企业以不扣减银行扣费的FOB价作为出口退税的计税依据乘以出口退税率计算免抵退税额。银行结算单上应体现银行扣费, 如果不体现,企业所得税不允许税前列支,由银行出具证明后可予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建议每笔外汇收到时即作账结算财务费用。

如果不是银行扣费,说明有部分出口金额没有收汇,该没有收汇的差额不能申报出口退税,须申报免税,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填写免税销售额,其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

8.问:有票报关单出口日期是2014年07月02日的, 那么此票申报出口退税最晚截止到什么时间?

答:出口企业须单证收齐且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收齐才能进行出口退税正式申报,您公司2014年7月2日出口的业务,最晚是于出口之日的次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前(一般是次年4月1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即2015年4月15日前进行正式出口退税申报,就不影响退税的办理。

9.问:生产企业出口时进入国内特殊区域的业务现在如何申报免抵退税?什么样的特殊区域业务可以申报退税?

答:根据《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1条第2项第2款规定: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适用出口退(免)税。但对未列入上述七类特殊区域而现行政策未被废止的,如《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出口监管仓库入仓退税政策试点范围的通知》(署加发[2007]494号)仍按原政策执行入仓退税政策。生产企业报关进入上述国内特殊区域,其免抵退税申报业务和其他正常业务相同,申报方式相同。

注意:出口企业报关进入上述国内特殊区域后,且必须要销售给上述国内特殊区域内单位或者境外单位、个人才可以办理出口退税。在日常企业实地核查中发现有的出口企业实行“一日游”业务,将货物运到上述特殊区域内的物流公司,企业虽然报关进入上述国内特殊区域,但货物没有销售给上述特殊区域内的物流公司,也没有销售给境外单位、个人,而是将货物销售给了从上述国内特殊区域报关进口的国内企业(货款是由从上述特殊区域报关进口的国内企业支付的),这种情况不适用出口退税,也不适用出口免税,须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

10.问:国税部门对生产企业申报的免抵退税单证进行实地核实,有具体的文件依据吗?

答:(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在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凭证、资料,税务机关应通知出口商进行调整或重新申报;对在计算机审核中发现的疑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出口商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有疑问的,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①凡对出口商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无电子信息或核对不符的,应及时按照规定进行核查。
②对出口商申报出口货物的货源、纳税、供货企业经营状况等情况有疑问的,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进行发函调查,或向同级税务稽查部门提出申请,由税务稽查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并依据回函或调查情况进行处理。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号第3条:税务机关应督促出口企业建立备案单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备案单证的日常管理和核查,并将备案单证管理纳入税收管理员的职责范围。在进行退税审核、退税评估、退税日常检查时,可向出口企业调取备案单证,进行检查。同时,各地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应在内部设置专职岗位,负责出口企业备案单证的日常检查工作。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10条:省级国家税务局应设立评估指标、预警值,按照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提供的出口收汇数据,对出口企业的货物流、资金流进行定期评估、预警,凡发现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结汇数据异常的,应进行核查,发现违规的,应按相应规定处理;属于偷骗税的,由稽查部门查处。

(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出口关联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国税发[2006]209号)第10条:对涉及关联业务的出口企业的退税应先利用有关软件及相关资料进行案头评估,存在疑点的要实地核查落实。

11.问:我们12月份刚做了出口认定,没有开发票,请问1月份是不是需要零报税啊?需要申报哪些表呢,我们是生产企业。

答:如果是初次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第一次单证收齐进行免抵退税正式申报(正式申报前可以先进行预申报),可以不用补以前的免抵退税零申报;如果是以前就有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中间发生的业务就需要补免抵退税零申报。

对于增值税纳税申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2条第7项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12.问:我公司自营出口,和外商报价是FOB价,而报关单是C&F价,怎么办?

答:如果以C&F方式申报出口退税,申报出口退税的计税依据须红字冲减海运费,账务和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都须按照扣除海运费的数据进行操作。

文件依据:《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4条第1项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13.生产企业出口自用旧设备,出口退税如何处理?

生产企业出口自用旧设备,在出口退(免)税规定上具体分为以下四种情况,现依次介绍:

第一种情况:生产企业如果出口属于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使用过的设备,且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实行增值税免退税办法,退税计税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X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

文件依据:(1)《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4条第6项规定:出口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下列公式确定:

退(免)税计税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

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已提累计折旧

该文件所称已使用过的设备,是指出口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7条第3项: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设备、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但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备、非增值税纳税人购进的设备,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在本企业试点以前购进的设备,如果属于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均实行增值税免退税办法。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单独申报退税。逾期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申报退税。申报退税时应填报《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①出口货物报关单;
  ②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
  ③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④《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
  ⑤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解读:本条将以前出口旧设备的规定改为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界定了已使用过的设备范围,其中增加了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设备,将《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申报表》改为《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旧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改为《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
第二种情况:生产企业如果出口已使用过,但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实行免税。如果是生产企业在还没有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之前购买的设备,经使用后出口,也实行免税。

文件依据:《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6条第1项: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

第三种情况:生产企业如果出口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且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设备,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文件依据:(1)《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第2条第9项: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属于视同自产货物。

(2)《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2条第1项: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第四种情况:生产企业出口自制的设备属于自产货物出口,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14.连环小问答:

(1)问:因改变公司性质等因素,公司于2014年11月24号变更了海关代码,然后12月去当地税务机关进行了海关代码变更。在此之前出口的单证,请问我们应该怎么处理?新旧海关号在电子口岸有三个月的并存期限,是说我们在这三个月内必须把公司性质修改之前出口的全部单证都申请退税吗?

答:您公司已进行退税资格认定变更企业海关代码,然后由主管税务进行企业海关代码外部信息转换,您公司即可使用新海关代码报关出口和申报出口退税,对于以原海关代码报关出口的,可待单证收齐后(不超过最晚退税申报期限,即出口之日的次年4月15日前)进行退税申报,就不影响退税的办理。

(2)问:我不大明白的是,3个月的新旧号并存是什么意思,说是3个月之后再用老的海关代码就进不了电子口岸了,那么对我们的退税有什么影响吗?电子口岸的网站我们是不是只要报送了就可以了?

答:对于出口退税申报,您进行退税资格认定变更企业海关代码后,您公司就须使用新海关代码申报出口退税(对于以原海关代码报关的出口业务,也使用新海关代码申报出口退税)。

(3)问:现在公司是内资企业,还剩下的9、10、11月出口的都是以外资性质出口的。我们一直理解的就是3个月之内必须要把性质改变之前的全部申报完,这样想是错误的吗?

答:您公司由内资企业变更为外资企业,所以企业海关代码变更,只要您进行退税资格认定变更企业海关代码后,您公司就须使用新海关代码申报出口退税。对于以原海关代码报关出口的,可待单证收齐后,只要不超过最晚退税申报期限,即出口之日的次年4月15日前进行退税申报,就不影响退税的办理。

(4)问:也就是说那个所谓的3个月并存期对我们并没什么影响是吗?已经变更了海关代码,那就是和以前一样申报就可以是吗,只要不超过次年4月15日?

答:新旧企业海关代码的3个月并存期对出口企业没有影响,已经变更了海关代码,和以前的退税申报是相同的程序,只要不超过出口之日的次年4月15日即可。

15.问:外贸公司从国外进口货物,这批货物有国外客户准备要,进口时海关开具了专用缴款书,这批货物可以出口吗?海关缴款书能否作为购货发票退税?

答:外贸企业进口货物后可以出口,取得的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可以作为申报出口退税的重要凭证,连同出口报关单等资料一起进行出口退税申报。

16. 连环小问答:

(1)问:生产企业2014年9月份之前取得的国际货代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代理费,海运费,其他杂费等),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答:根据《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免征增值税。 购进免税货物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向国有粮食企业购进免税粮食除外),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所以您公司取得的2014年9月1日以后开具的代理海运费(包含代理费、其他杂费等)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取得2014年9月1日以前开具的代理海运费(包含代理费、其他杂费等)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2)问:2014年9月1日以后免税,还可以开具专用发票吗?

答:不能开具专用发票,但也有个别企业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

17.问:生产企业如何理解出口货物劳务或服务的退免税公式?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另一种是生产企业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业务,现分别情况予以介绍:

答:第一种情况: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免抵退税,依下列公式计算:

一是计算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单证信息齐全的出口额X(增值税征税税率-增值税出口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二是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如果应纳增值税额为负数,即期末留抵税额;

三是计算当期免抵退税额:单证信息齐全的出口额X增值税出口退税率=免抵退税额;

四是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额:免抵退税额和期末留税额进行对比,以数小者为应退税额,免抵额=免抵退税额-免抵额。

实务中的操作步骤;第一步:生产企业可将单证齐全的出口报关单数据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逐笔录入出口明细,进行退税申报预申报。

第二步:预审后在退税申报系统中删除电子信息不齐的出口明细后再重新生成出口明细数据,然后在退税申报系统中模拟录入当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数据,根据退税申报系统自动生成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第25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18栏“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第三步: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重新录入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数据,再次生成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计算出免抵额、退税额,然后将电子数据及纸质报表及其他出口退税凭证进行出口退税正式申报。

第二种情况:生产企业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业务

生产企业适用退税的应税服务是国际运输服务及提供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两项业务,其退税率为对应服务提供给境内单位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简言之,不属于上述两项应税服务的境外服务业务实行出口免征增值税政策。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免抵退税大致相同,区别是境外应税服务不需去海关报关,没有出口报关单,具体申报的纸质凭证不同。

18.问:我们这边一户企业首次进料加工业务,为进口皮棉进行进料加工为棉纱复出口,但是该企业今年的国内订单已达到最大生产能力,不能完成进料加工贸易合同,需要进行委托加工履行进料加工合同。由于该企业本次进料加工业务为该企业第一笔出口业务,以前也没有出口过,我们认为该项业务无法满足“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等前置条件,麻烦您看看我们执行的对吗?

答:如果该企业同时符合《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中的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的“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且出口企业将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采取委托加工收回出口的,取得的加工费发票是由加工贸易手(账)册上注明的加工单位开具的,就可以实行出口退税政策。

如果该企业以前有一般贸易出口业务,且出口棉纱,该棉纱是该公司生产的,以前将棉纱出口过该进料加工的国外客户,就应该符合上述规定中的“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19.问:我公司是外贸企业,12月份出口一批货物,因美国制裁收货国家不能将货款汇到我公司,请问这样的话是按免税处理还是按内销处理?

答:按照免税处理,须在账面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免税销售额,对应进项税额转出,不用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录入免税数据,出口报关单、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等留存企业备查,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


(来源:潍坊市国税局 孟凡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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