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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行权后取得收益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兔巴爹 2015-05-13

问:

  公司对高管人员的股权激励在行权后取得的收益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某股份有限公司 刘乾林


  答:股权激励对象在行权之后取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区分不同情况:一是股权激励对象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收益,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以及非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二是股权激励对象因拥有股权参与税后利润分配而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收益,除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免税或减税外,应全额按规定税率计算纳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13年1月1日之后的,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这里的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即行权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法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持股期限按自然年(月)计算,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有股份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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