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明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一些企业在对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运用中理解有偏差,程序不到位,可能产生涉税风险。 条件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明确,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第一条明确规定,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同时技术转让必须是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条件的特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企业发生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非专利技术的转让所得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优惠。这里要注意,并非所有技术转让或者所有经科技部门认定的技术转让合同都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既要经省级科技部门认定,还要符合税法的实质性要求。 优惠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意味着,如果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企业发生可以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该部分转让所得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应按照25%的税率减半征收,而不能按15%的优惠税率减半征收。 纳税调整 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计算方法为: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这里的所得是税收口径的所得,相关的收入、成本、费用是按照税收政策规定经过纳税调整后归属于该项目的税收所得,不是该项目的收入、成本、期间费用的账载数据简单加减后的会计所得。因此,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应先按税法规定将相关收入、成本、费用进行纳税调整,然后再按项目分解确认归属于相关优惠项目且经过纳税调整后的收入、成本、费用金额计算出技术转让所得。 相关程序 企业要享受相关税收优惠不仅要符合相关条件,还必须履行相应的程序,如单独核算、备案管理、资料报送等。国税函〔2009〕212号明确,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核算技术转让所得,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事项属于备案事项,纳税人应于企业年度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备案申请,并附送以下资料: 1.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2.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技术出口合同资料表; ——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纳税人未按规定程序进行优惠事项的备案,不得享受减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在事后跟踪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上述情况应要求纳税人进行调整申报,补缴已减免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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