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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药监局行政审批事项受理预约服务制度(2015年3月6日公布)
2015-05-14 | 阅:  转:  |  分享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审批事项受理预约服务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行政审批事项受理工作效能,方便申请人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受理业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食品医药产业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审批事项受理预约服务,是指申请人就行政审批事项受理时间和项目,与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服务处(以下简称省局许可处)进行提前约定,并按约定时间持申请材料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受理业务的行为。

第三条申请人可在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局政务服务中心)现场或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三种方式,提出行政审批事项受理预约服务申请。申请人现场或通过电子邮件申请的,应填写并提交《行政审批事项受理预约登记表》;通过电话申请的,由省局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依照申请人电话口述的内容填写表格。申请人应对表格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申请人提供的内容不符合要求的,省局许可处不予提供预约服务。

省局许可处在省局政务服务中心和局官方网站分别提供《行政审批事项受理预约登记表》纸制版和电子版,以及省局政务服务中心的预约邮箱、预约电话等联系方式。

第四条申请人预约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受理业务的时间,应在提交有效的《行政审批事项受理预约登记表》次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具体时间由省局政务服务中心在收到《行政审批事项受理预约登记表》的当日与申请人联系确认,并向申请人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不能提供预约服务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五条提供预约服务的范围为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有的行政审批事项。以下行政审批事项,优先提供预约服务:新药注册申请、药品技术转让申请、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等申报资料较多,形式审查较为复杂的许可申请;许可事项时限性较强,须在规定的时限前完成受理的许可申请;涉及我省食品医药产业转型升级以及京津冀一体化产业转移的重点项目许可申请。

第六条申请人应按事先约定的时间到省局政务服务中心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受理业务。超过预约时间30分钟而未到的,工作人员应主动与申请人联系,联系不上的,视为申请人主动放弃预约服务。预约服务实施前,申请人拟取消预约服务的,应主动联系省局政务服务中心确认取消。

第七条在约定的时间段,承担预约服务的省局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必须在岗,并按程序要求为申请人办理预约审批事项受理业务。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岗的,应向带班领导报告,另行安排工作人员。无特殊情况,在约定时间段未到岗,或者不履行预约服务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预约服务时间为全年法定工作时间。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2015年03月06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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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沧邱的书屋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