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塔行发【2015】28号文件规定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为确保基金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实现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目标,经行署研究决定从2015年6月1日起调整地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执行政策措施。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伏标准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同样住院起伏标准,并由原来每年收取一次调整为按次收取。第二次住院以后,每次按第二次标准收取。具体住院起伏标准如下:
二、新生儿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新生儿监护人可凭户口证明到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办理参保手续。出生100天(100天)办理参保手续的新生儿,可享受自出生之日起到当年12月31日相应待遇;出生100天以后办理参保手续的新生儿,可享受从办理参保手续次月到当年12月31日相应待遇。 三、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时间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时间由当年第一季度调整到上一年度第四季度(截止时间12月31日),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应待遇。过期不再收取(新生儿除外)。 四、规范转诊转院手续 参保人员应就近就地到基层医疗机构就医,实行逐级转诊转院,对未办理手续转往统筹地以外医疗机构医治的参保人员(除急诊外),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不予报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