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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怎么管

 简易乾坤 2015-05-18

2015年05月18日 第A5版:民主法治


事中事后监管怎么管

作者:俞晓波 来源:学习时报 字数:1854


    当前,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带来了一系列深刻变化,政府职能转变的重点由重视事前审批转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如何切实有效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笔者认为,重点要处理好四个方面的关系。

事中事后监管与事前审批的衔接
  要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的作用”,就要厘清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的逻辑关系。行政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往往分别由多个部门负责,一旦企业出现违法或失信行为,是审批的问题还是日常监管的问题?公众应向哪个部门投诉?如果处理不好,这些都容易产生职责推诿的现象。
  在实践中,针对这一问题,既有“审管分离”的做法,也有“谁审批、谁监管”的探索。“审管分离”能够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相互监督约束,但需要加强审批与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谁审批、谁监管”带来的问题是,审批部门需要建立自己的监管队伍,这与机构改革的方向是背道而驰的。
  事前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都是市场监管体系的组成部分,既相对独立又紧密联系,事前审批的限制条件需要事中事后监管来维护,而事中事后监管的实际效果也取决于事前审批的质量。因此,在“宽进严管”的前提下,需要改变“审批”与“监管”的简单对应关系,构建新型的“大监管”格局,做到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有机结合,实现监管的全覆盖。

信用监管与失信惩戒的互补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也是实现事中事后有效监管的前提条件。信用监管的核心在于提高市场主体的诚信意识,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营造自觉守信的社会大环境。“宽进严管”之后,市场准入门槛大幅度降低,对市场主体微观活动的干预大幅度减少,更多的市场主体有机会公平参与竞争,但也可能导致市场主体“带病”入市,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应增多。如果对失信者缺乏相应的惩戒措施,失信收益大于失信成本,相反,守信者却因经营成本过高而遭受经济损失,那么,就会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对信用监管造成极大的阻碍。
  加强信用监管,要广泛征集企业信用信息,建立科学的信用评价体系,并对失信企业进行联合惩戒,给企业经济和名誉的双重处罚。不仅要公开披露失信信息,通过影响企业名誉或限制企业相关行为来督促企业自觉守信,还要加大对违法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企业的违法失信成本,增加监管的威慑力,形成对企业有效的约束和监督,倒逼企业严格自律。

协同监管与大数据技术的支撑
  实现事中事后监管职能需要不同层级政府和不同条线职能部门的纵横联动,形成监管合力。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为事中事后协同监管提供了有效的技术支撑。通过“互联网+”,使互联网与政府监管结合起来,不只是发挥政府门户网站的信息传播作用,还要借助政务网络,整合原本割裂在不同部门的数据,加以分析利用。大数据需要经过存储、处理、查询和分析才能充分用于各类领域,因而对数据的实时性要求越来越高。政府信息化程度高,掌握的数据越多,越能扩大公共信息的共享范围,通过跨时间、跨空间的信息共享节约行政成本,提高效益,同时规范政府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
  目前,虽然各级政府部门都掌握着大量的基础数据,但由于没有经过系统整理,相对分散且可用性较低。大多数系统和项目都是各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建设和开发的,独立封闭运行,发展水平不一,数据资源集中在部门内部,人为造成隐形的“屏障”,部门之间缺少联动和资源共享,加之“条块分割”和“部门利益”,数据的整合程度较低。
  跨部门协同监管的基础在于打破政府部门之间的数据分割,消除不同部门数据库之间的“障碍”。传统技术在支持各部门协同合作上存在一定障碍,而大数据对于数据的获取和存储技术使跨部门的信息共享成为可能。因此,事中事后协同监管应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整合各类监管资源,实施联合监管,推动多部门、多环节的协同运行。

事中事后监管与人员素质能力的匹配
  传统的政府管理模式注重事前审批,不仅束缚了市场活力,也容易产生权力寻租空间。经济新常态下,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减少和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放松市场准入,这也就意味着事中事后监管职能的增强和要求的差异性。与事中事后监管新要求相适应,政府职能部门尤其是基层政府的监管责任加大,基层监管力量需要得到相应的充实,人员素质和技术设备也需要跟进。
  由于长期习惯于“审批式管理”,现有政府监管人员的观念和能力难以适应事中事后监管的新要求,在责任意识、知识结构、专业能力等方面存在不匹配的问题,监管能力相对不足。因此,需要通过业务学习、交流研讨、案例分析等各类有针对性的专业培训,提高现有基层监管队伍的责任意识、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以尽快适应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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