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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未休的年休假怎么办?| 人力资源法律

 望云1120 2015-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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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江溶(Verite China Office, 个人微信号:jiangrong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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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旧岁已去,2015年新岁到来。年休假问题也随着年度的跨越而变成劳资双方必须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即2014年的年休假未休完应怎么办?且听笔者慢慢道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从该款规定中可以看出,年休假一般在本年度内安排完,即2014年度的年休假应当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休完。如果在用人单位未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安排2014年的年休假,劳动者也未休该年度的年休假。则根据不同情形有以下几种处理方法:


1、用人单位确因自身生产繁忙,未能在本年度安排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跨2014年度,在2015年安排劳动者休2014年未休之年休假,则劳动者在2015年可以休两个年度的年休假。实践中,较多的企业尤其是劳动密集型企业是根据这条跨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即将年休假与春节法定假期安排在一起连休。这样跨年度安排年休假虽然在操作中不存在法律问题;但是实际中,春节之前是一段较高的离职期。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职时未能安排该劳动者的年休假,则需要支付较高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对用人单位而言是一笔不小的用工成本。所以笔者建议,用人单位非因特殊需要,应当尽量在本年度之内安排完全部或者大部分劳动者年休假,以减少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报酬之成本。


2、用人单位确因自身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在此情形之中,用人单位不能在2014本年度安排年假,也不能在2015年度安排年假。此时,用人单位经过劳动者同意,可以不安排年休假,那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在该情形中,用人单位因无法安排年休假,因此只能承担较高的年休假工资报酬成本。


3、用人单位在2014年度曾经多次安排劳动者休年假,但劳动者不休,并且未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但此条规定之情形与本条情形不一致,即《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之充要条件是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书面提出不休。


而本条情形是用人单位多次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但劳动者不休年休假,并且未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那用人单位是否能够仅仅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呢?笔者认为不能,因为此处缺少一个要件,即劳动者书面提出不休。那么针对此情形,用人单位该如何处理呢?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可以在本单位的规章中对此情形予以规制。用人单位可以在规章中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年休假的时间,劳动者可以有一次异议,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的异议,重新安排年休假的时间,如劳动者仍然不同意,则需书面提出申请不休,否则,以不服从用人单位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即将劳动者两次不服从用人单位年休假安排,且拒绝书面提出申请不休年休假的情形,规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人力资源法律提醒:此种方式解除合同有风险,需慎重)这样就能够避免部分劳动者以不休年休假来获得300%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心理。当然,笔者相信这样的劳动者属于少数,这样的规定也仅是风险预防之举,体现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一个相互博弈的过程。如果这样规定,相信部分存在获得300%年休假工资报酬心理的员工也可能会因惧怕这样的规定而遵守用人单位的年休假安排,最后真正以不服从用人单位年休假安排被开除的员工应是极少数。


如果用人单位未能制定出该规定,则即使用人单位在2014年安排劳动者休年假,而劳动者未休且未书面提出不休的,用人单位可以在2015年跨年度安排或者支付该劳动者300%年休假工资报酬,而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而有些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者未在本年度内书面提出申请休年假,该年假作废的规定也会因与法规相抵触而无效。那有些人会问,用人单位可否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年假,劳动者不休该年休也未书面提出申请不休,该年假作废呢?笔者认为,这规定仍然无效。因为年休假的设立目的就是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用人单位只有安排年休假之权利,而无剥夺年休假之权利。唯一可以不安排的条件就是劳动者以书面明示的方式提出放弃年休假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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