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用人单位的录用制度中明确录用条件,当员工在试用期被考核不符合其签字确认的录用条件时既可以开除; (2)在制度中明确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标准,当员工违反该标准时并且单位有明确证据时既可以开除; (3)在规章制度中明确重大损害的具体标准,当单位有证据证明员工因失职和营私舞弊触及该标准时即可开除; (4)建立兼职申报制度,当员工兼职时如果不申报,单位得知后即可先书面要求改正,如果拒绝改正即可开除; (5)在绩效考核制度中明确何为不能胜任工作,经考核和调岗后仍然不能胜任的则可以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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