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2、5.2.1、5.2.3、5.5.1、6.2.1、6.3.1、6.4.2、7.2.1、7.4.1条为强制性条文。
《规范》强制性条文由2002版的15条减少为9条,均为在2002版强条基础上修订而成。减少6条的原因:
有的是因条文合并减少,如原4.1.1、4.1.3合并为新规范的4.1.2条。
有的条文是属于施工技术方面的要求,已放入《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2011中。
有的是不适合作为强制性条文,如原8.2.1混凝土外观质量的严重缺陷处理;原8.3.1现浇结构尺寸的严重偏差的处理;原9.1.1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