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晖 本报讯 今后,省本级医保参保者购药、就诊将更加方便了。记者昨日获悉,省人社厅日前下发通知,放宽省本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申请条件,并放宽省本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变更登记条件。 在省本级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条件方面,取消了四个申请要求:一是医疗机构批准时限要求,二是基层公立医疗机构经营面积准入要求,三是医疗机构空间距离要求,其四是上年度业务收支无亏损、具备24小时提供服务能力的条件。 针对省本级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申请,则取消了半径300米内无重复省本级定点零售药店的条件;取消了上年度业务收支无亏损、具备24小时提供服务能力的条件。此次还放宽了省本级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变更登记条件:在办理药店项目变更登记时,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改变的直接办理;经营地点、面积变更的,按申请变更时的评估标准重新确认定点资格。 此外,还明确了省本级医保定点服务协议的受理期限。省医保中心应在定点资格确认文件公布后两个月内,集中受理获得省本级定点服务资格的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的签约申请,签好协议,实现定点联网。省医保中心在联网签约时不再复核有关条件,协议签好后一个月内报省人社厅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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