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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宪法1994

 漫步月球路 2015-05-22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宪法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六日通过)

    我们塔吉克斯坦人民,
    是国际社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意识到自己对上一代人、本代人和下一代人的义务和责任,
    懂得保证自己国家的主权和发展的重要意义,
    承认人的自由和权利是不可动摇的,
    尊重各大小民族的平等权利和友谊,
    提出建立公正社会的任务,
    通过和颁布本宪法。
   
                        第一章宪法制度的基础

    第一条塔台克斯坦共和国是主权的、民主的、法制的、非宗教的单一制国家。
    塔吉克斯坦是社会性国家,国家政策是为了保证人的应有生活和自由发展创造条件。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与“塔吉克斯坦”意思相同。
    第二条塔吉克语是塔吉克斯坦的国语。
    俄语是族际间交际的语言。
    居住在共和国境内的各大小民族都有权自由使用本族语。
    第三条国旗、国徽和国歌是塔台克斯坦共和国的国家象征。
    第四条塔吉克斯坦首都是杜尚别市。
    第五条人的生存、人格、尊严和其他合理的权利是不可侵犯的。
    国家承认、遵守和维护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第六条塔吉克斯坦人民是国家主权的体现者和直接或者通过自己的代表行使国家权力的唯一源泉。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都是塔吉克斯坦人民。
    任何一个社会团体、集团或个人都无权攫取国家权力。
    篡夺权力是最严重的犯罪行为。
    只有总统和最高议会有权以塔吉克斯坦全体人民的名义行事。
    第七条塔吉克斯坦领土是不可分割的和不可侵犯的。
    塔吉克斯坦划分为:戈尔诺一巴达赫尚自治州、各州、市、区、镇和村。
    国家保证共和国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
    禁止以分离统一国家为目的的宣传和行动。
    行政区域单位的建置和变更程序由宪法性法律规定。
    第八条塔吉克斯坦社会政治生活的发展以政治结构和意识形态多元化为原则。
    包括宗教在内的任何一种意识形态都不能规定为国家的意识形态。
    社会团体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建立和活动。国家对它们的活动提供平等条件。
    宗教组织与国家分离,不得干预国家事务。
    禁止以挑起种族、民族、社会和宗教冲突为目的,或者煽动暴力推翻宪法制度和组织武装集团的的社会团体建立及活动。
    第九条国家权力的确立以其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为原则。
    第十条塔吉克斯坦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它的准则具有直接作用。一切同宪法相抵触的法律和其他法规文件都无法律效力。
    国家和一切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公民及其团体都必须遵守和执行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塔吉克斯坦承认的国际法规是共和国法律体系组成部分。在共和国法律同所承认的国际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要适用国际法规。
    塔吉克斯坦法律及其承认的国际法规正式公布以后生效。
    第十一条塔吉克斯坦奉行爱好和平的政策,尊重其他国家的主权和独立,根据国际准则确定自己的外交政策。
    禁止煽动战争。
    遵循人民的最高利益,塔吉克斯坦可以加入联合体和其他国际组织,以及退出这些机构,可以同外国建立联系。
    国家要与国外的同胞进行合作。
    第十二条各种形式所有制是塔吉克斯坦经济的基础。
    国家保障经济活动和企业家经营活动的自由,包括私人在内的各种形式所有制权利平等,并且依法加以保护。
    第十三条土地、矿藏、水资源、领空、动物界和植物界以及其他自然资源是国家的专有财产,并由国家为了人民利益有效地利用。

                   第二章人和公民的权利、自由和基本义务

    第十四条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受到共和国宪法、法律以及塔吉克斯坦承认的国际法规的调节和保护。
    只有为了保证其他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社会秩序、捍卫共和国宪法制度和领土完整,才允许限制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第十五条在宪法通过之日为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公民的人才被视为塔吉克斯坦公民。
    不允许塔吉克斯坦公民具有其他国家的公民身分,但是塔吉克斯坦法律和国家间条约规定的情况除外。
    国籍的获得和丧失程序由宪法性法律规定。
    第十六条在国外的塔吉克斯坦公民得到国家的保护。任何一个共和国公民都不能被引渡到外国。向外国引渡罪犯,根据双边协定来解决。
    外国公民和无国籍者享受所宣布的权利和自由,并履行同塔吉克斯坦公民一样的义务和责任,但是法律规定的情况除外。
    塔吉克斯坦对人权受侵犯者的外国公民提供政治避难。
    第十七条所有人在法律和法庭面前一律平等。国家保障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语言、信仰、政治观点、教育程度、社会地位和财产状况如何。
    男女平等。
    第十八条每个人享有生存权。
    任何人都不应被剥夺生存权,但是因最严重犯罪法院判决的除外。
    国家保障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人都不受刑讯、残酷折磨和惨无人道的虐待。禁止对人进行强制性医学和科学试验。
    第十九条每个人都应得到诉讼辩护的保障。每个人都有权要求公正的主管法院审理他的案件。
    无法律根据任何人都不应遭到拘留、逮捕和流放。从拘留时间起当事人可请律师服务。
    第二十条任何人在法院判决生效之前都不能被认为有罪。
    刑事追诉期满以后,以及所实施的活动又不认为是犯罪行为时,对当事人就不应追究责任。对当事人同一犯罪行为不应重复判罪。
    当事人所实施的违法行为以后所通过的并且对其行为和加重了处罚的法律无追溯效力。如果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以后,对该行为应负的责任被解除或减轻,则适用新法律。
    禁止全部没收被判决有罪人的财产。
    第二十一条法律保护受害人的权利。国家保证受害人的诉讼辩护和对其所受损失的赔偿。
    第二十二条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侵入或者剥夺人的住宅,但是法律规定的情况除外。
    第二十三条个人通信、电话谈话、电报和其他来往的秘密受到保护,但是法律规定的情况除外。
    未经本人同意,不得搜集,保留、利用和传播有关个人私生活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公民拥有自由来往、迁移、选择居住地点、离开和返回共和国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职人员都必须保证每个人有可能获得和了解涉及其权利和利益的有关文件,但是法律规定的情况除外。
    第二十六条每个人都有权自由地确定自己对宗教的态度,单独地或者同其他人一起信仰任何宗教,或者不信仰任何宗教,有权参加各种宗教祭祀、仪式和典礼。
    第二十七条公民享有直接或者通过代表参加政治生活和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
    公民享有就任国家机关职务的平等权利。
    凡年满十八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法院鉴定无行为能力的人或者法院判决关押被剥夺自由的人没有参加选举和全民公决的权利。
    选举和全民公决要根据无记名投票、直接、平等的普选法进行。
    第二十八条公民享有结社权。公民有权参加组建政党、工会和其他社会团体,并且可自愿加入或者退出这些组织。
    第二十九条公民有权参加法律规定的会议、群众集会、游行示威与和平游行。谁也不应被迫去参加这些活动。
    第三十条保证每个人的言论、出版自由,以及使用舆论工具的权利。
    禁止实行国家书刊检查制度和对批评实行打击报复。
    构成国家机密文件目录由法律规定。
    第三十一条公民有权单独地或者同其他人一起向国家机关提出质询。
    第三十二条每个人享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任何人都无权剥夺和限制公民财产权。为了社会需要国家依照法律、得到所有者同意并全部赔偿财产价值,方可征收私有财产。
    由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某些人员的非法行为结果而使个人所受到的物质和精神损失将依照法律规定由他们负担赔偿费用。
    第三十三条家庭作为社会基础组织受国家的保护。
    每个人都有建立家庭的权利。达到婚龄的男女有自愿结婚的权利。在家庭关系和解除婚姻的情况下,夫妻双方权利平等。禁止一夫多妻制。
    第三十四条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特殊保护。
    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必须关心其父母。
    国家保护孤儿和残疾人,并使他们得到抚养和教育。
    第三十五条每个人享有劳动、选择职业、工作、劳动保护和失业社会保障的权利。工资不少于法定的最低劳动报酬。
    劳动关系方面不得有任何限制。同工同酬。
    任何人都不应被强迫劳动,但是法律规定的情况除外。
    禁止使用妇女和未成年人从事繁重作业和地下作业以及劳动条件有害健康的工作。
    第三十六条每个人享有住房权。这一权利将通过实现国家、社会、合作社和个人的住宅建设来保证。
    第三十七条每个人享有休息权。这一权利要通过法定的工作日和工作周、每年享受的带薪休假、每周休息日,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来保证。
    第三十八条每个人都有享受保健的权利。这一权利要以国家保健机构的公费医疗、改善生态环境措施、创办和开展群众性体育运动、发展体育事业和旅游业来保证。
    其他形式的医疗救护由法律规定。
    第三十九条每个人在年老、患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失去赡养者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下,获得社会保障。
    第四十条每个人都有自由参加社会文化生活,参加艺术、学术和技术创造活动的权利和享用其成就的权利。
    国家保护历史文物和精神财富。
    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一条每个人都有受教育权。接受普及的基础教育是义务。国家保证在国立学校中接受免费的普通中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以及根据才能和竞争原则接受中等专业教育和高等教育。
    接受教育的其他形式由法律规定。
    第四十二条塔吉克斯坦境内的每个人必须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尊重他人的权利、自由、人格和尊严。
    不能因不知道法律而推卸责任。
    第四十三条保卫祖国、维护国家利益、巩固国家独立、安全和国防力量是公民的神圣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服兵役。
    第四十四条保护自然环境、历史与文化遗产是每个人的义务。
    第四十五条依照法律缴纳税款是每个人的义务。
    规定设置新税的法律或者使公民经济状况恶化的法律都没有回溯效力。
    第四十六条由于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国家独立和领土完整受到实际威胁、以及发生自然灾害,共和国宪法确定的机关不能正常执行职能;为了保证公民和国家安全,宣布紧急状态作为临时措施。
    紧急状态期限规定为三个月。必要时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可宣布延长时间。
    第四十七条在紧急状态情况下,宪法第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二、二十五和二十八条规定的权利和自由不受限制。
    实行紧急状态期间,最高议会不能解散。
    紧急状态的法律程序依照宪法性法律规定。
   
                           第三章最高议会

    第四十八条最高议会是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最高代表机关和立法机关。
    最高议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
    凡年满二十五岁的公民都可被选入最高议会。
    最高议会的组织和活动由宪法规定。
    第四十九条最高议会职权:
    (一)通过和修改法律和决议以及废除它们,
    (二)解释宪法和法律;
    (三)确定国家对内对外政策的基本方针;
    (四)成立中央选举和全民公决委员会;
    (五)确定全民公决;
    (六)把法律草案和其他重要的国家和社会问题提交全民讨论;
    (七)规定共和国总统选举;
    (八)规定最高和地方代表机关的选举;
    (九)对建立和撤销各部和国家委员会表示同意;
    (十)批准关于任命和解除政府总理和其他成员职务的总统令;
    (十一)批准关于任命和解除国家银行主席和副主席的总统令;
    (十二)根据共和国总统的提名,选举和召回宪法法院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最高法院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最高经济法院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
    (十三)对任命和解除总检察长和副总检察长职务表示同意;
    (十四)批准社会经济发展纲要和对其他国家经济援助计划表示同意;
    (十五)批准国家预算、确定国家预算赤字可能数额及抵补的来源并监督预算执行情况。确定税收政策,以及批准国家信贷的发放和回收措施,
    (十六)确定货币制度;
    (十七)确定行政区域单位的结构、设置、撤销和变更。必要时根据自己倡议自主地改变行政区域单位界线;
    (十八)批准和宣布废除国际条约;
    (十九)建立法院;
    (二十)批准关于战争状态或紧急状态的总统令;
    (二十一)设立国家奖赏;
    (二十二)规定军人、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二十三)批准国家象征;
    (二十四)颁布全国大赦令;
    (二十五)废除最高议会主席团决议,如果决议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二十六)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条议会会议是最高议会活动的主要形式。
    最高议会会议由最高议会主席团召开,每年至少二次。
    最高议会会议有不少于人民代表总数三分之二参加的情况下即为有效。
    最高议会第一次会议由中央选举和全民公决委员会在人民代表选出一个月后召集。
    第五十一条为了组织最高议会工作和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设立以最高议会主席为首的最高议会主席团。
    最高议会主席团组成包括:最高议会主席、第一副主席、副主席,以及最高议会各委员会和常设委员会主席。
    最高议会可以推选其他人民代表加入最高议会主席团成员。
    第五十二条最高议会主席团职权:
    (一)召集最高议会;
    (二)组织准备最高议会会议;
    (三)协调最高议会各委员会和常设委员会的活动;
    (四)组织议会间的往来;
    (五)领导最高议会的报列机构,任命和解除报刊机构主编职务;
    (六)对塔吉克斯坦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构首脑和在国际组织的共和国代表的任命和召回表示同意;
    (七)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最高议会主席团在其职权范围内通过决议。
    第五十三条最高议会从人民代表中选举最高议会主席、第一副主席和副主席。最高议会的一名副主席是来自戈尔诺一巴达赫尚自治州的人民代表。
    第五十四条最高议会主席的职权:
    (一)主持起草须经议会会议讨论的问题;
    (二)担任最高议会会议及其主席团会议的主席;
    (三)向最高议会提出最高议会第一副主席、副主席,以及最高议会各委员会的常设委员会主席候选人建议;
    (四)签署最高议会及其主席团决议;
    (五)在国内和国外代表最高议会;
    (六)签署议会间的协定;
    (七)领导最高议会的机关,发布指示;
    (八)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五条最高议会第一副主席和副主席受主席的委托行使主席的部分职权。最高议会主席不在时,由第一副主席执行主席职务。
    第五十六条为了起草立法草案工作、行使监督职能、预先审议和准备一系列问题,最高议会将从人民代表中选举产生各委员会和常设委员会。
    必要时最高议会可设立调查、检查和其他临时委员会。
    第五十七条公职人员必须向人民代表提供执行其代表职能所必要的材料,但是法律规定的情况除外。
    人民代表有权自由发表意见,依自己意愿付诸表决。
    第五十八条在最高议会长期工作的人民代表不得担任其他职务和从事企业家经营活动,但是科学与创作活动除外。
    塔吉克斯坦公民不得同时是两个以上代表机关的代表。
    第五十九条人民代表享有不可侵犯权。人民代表非经最高议会同意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不得按司法程序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人民代表非经最高议会同意不得被拘留,但在犯罪现场被拘留除外。
    只有下列情况才能停止人民代表的职权:辞职、法院认定他无行为能力或者根据附有说明理由的最高议会的决定。
    人民代表的法律地位由宪法规定。
    第六十条立法动议权属于人民代表、总统、政府、宪法法院、最高法院、最高经济法院和戈尔诺——巴达赫尚自治州人民代表议会。
    第六十一条塔吉克斯坦法律和最高议会决议经全体人民代表的多数投票赞成,即被通过。
    宪法性法律要由人民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投票赞成,才被通过。
    第六十二条塔吉克斯坦法律呈报总统签字。如果总统不同意法律,他要在十五日内把附有自己异议的法律退回最高议会。如果最高议会以三分之二多数票确认它原先通过的决定,总统应签署法律。总统在法定时间内不退回法律,他则必须签署法律。
    第六十三条最高议会根据不少于三分之二的人民代表同意可以提前自行解散。
    在这种情况下,新一届最高议会第一次会议开幕日塔吉克斯坦人民代表的职权即中止。
   
                            第四章总统

    第六十四条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执行权力机关(政府)首脑。
    总统是宪法和法律、人与公民权利和自由、民族独立、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国家继承发展和长治久安,国家机关协调一致地发挥作用和互相配合,遵守塔吉克斯坦国际条约的保证人。
    第六十五条总统由塔吉克斯坦公民在普遍、平等和直接选举权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任期五年。
    凡年满三十五岁至六十五岁、通晓国语,在塔吉克斯坦境内近期居住不少于十年的公民都可被提名为共和国总统职位候选人。
    凡征集到不少于百分之五选民签字同意提名为候选人者均可登记作为总统候选人。
    同一个人连续担任总统不得超过两届。
    第六十六条如果二分之一以上选民参加选举,总统选举即为举行。
    获得参加投票选举的选民总数二分之一以上投票赞成的总统职位候选人被认为当选。
    总统选举程序由宪法性法律规定。
    第六十七条总统要在最高议会会议上宣誓就职:“我以总统身分宣誓:维护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人格和尊严,捍卫塔吉克斯坦领土完整、政治、经济和文化独立,忠诚地为人民服务。”
    总统职权从新选出的总统宣誓时起停止行使。
    第六十八条总统无权担任其他职务,不得是代表机关代表,不能从事企业家经营活动。
    总统工资由最高议会确定。
    第六十九条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总统:
    (一)在国内和国际关系中代表塔吉克斯坦;
    (二)经最高议会同意,建立和撤销各部和国家委员会;
    (三)任命和解除政府总理和其他成员职务,并把该命令提交最高议会批准;
    (四)任命和解除国家银行主席和副主席,并把该命令提交最高议会批准;
    (五)组建总统的执行机构;
    (六)任命和解除戈尔诺——巴达赫尚自治州、各州、杜尚别市、市和区主席,并把上述命令提交相应的人民代表议会批准;
    (七)向最高议会提名选举宪法法院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最高法院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最高经济法院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职务候选人和召回他们的建议;
    (八)经最高议会同意,任命和解除总检察长和副总检察长;
    (九)根据司法部部长提请,任命和解除军事法院、戈尔诺——巴达赫尚自治州、各州、杜尚别市、市和区法院的审判员;
    (十)管理与支配准备金,并向最高议会报告支出情况;
    (十一)向最高议会提出确定货币制度的建议;
    (十二)签署法律;
    (十三)废除和中止国家管理机关文件的效力,如果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十四)执行对外政策,签署国际条约,并提请最高议会批准;
    (十五)经最高议会主席团同意,任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构首长和在国际组织的共和国代表;
    (十六)接受外国外交代表机构首长的国书;
    (十七)就任塔吉克斯坦武装力量最高统帅,任命和解除塔吉克斯坦武装力量各部队司令员;
    (十八)在国家安全受到实际威胁时宣布戒严,并把该命令提请最高议会批准;
    (十九)宣布共和国全境或者某些地区实行紧急状态,并把该命令提请最高议会批准,同时通报联合国;
    (二十)建立和领导安全委员会;
    (二十一)提供政治避难,
    (二十二)决定获得国籍和丧失国籍问题;
    (二十三)决定赦免罪犯问题;
    (二十四)授予高级军衔、外交人员衔级和其他专门衔级;
    (二十五)授予公民国家奖赏、国家奖金和塔吉克斯坦荣誉称号;
    (二十六)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十条总统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命令和指示,向最高议会报告国内局势,把重要而紧迫的问题提交最高议会审议。
    第七十一条如果总统死亡、辞职、解除职务和确认他无行为能力时,在新总统选出之前其职权移交最高议会主席;而最高议会主席职权则委托第一副主席行使。
    在这种情况下总统选举应在三个月内进行。
    提前停止总统职权问题由最高议会人民代表以多数票决定,但是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第七十二条总统拥有不可侵犯的权利。
    如果总统违背誓言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时,最高议会根据宪法法院和最高议会专门委员会的结论,以不少于三分之二的人民代表投票赞成,才可解除总统职务。
    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人民代表指控共和国总统违背誓言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时,方可列入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最高法院院长担任最高议会专门委员会主席。人民代表应发誓,他们对审查的问题将依法律凭良心公正地行事。
    总统被解除职务以后,对其案件要继续侦查并对他起诉,案件移交法院。
   
                            第五章政府

    第七十三条共和国政府由总理、第一副总理、副总理、部长和国家委员会主席组成。
    政府保证使经济、社会和精神领域有效地发挥作用,保证执行法律、最高议会决议、塔吉克斯坦总统令和指示。
    政府成员无权担任其他职务,不得是代表机关代表,不能从事企业家经营活动。
    第七十四条根据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公布塔吉克斯坦境内必须执行的决定和指示。
    政府应向新当选的总统卸任。
    在政府认为自己没有能力正常发挥作用的情况下,它可向总统提出辞职。政府每个成员都拥有辞职的权利。
    政府组织,活动程序和权限由宪法性法律规定。
    第七十五条政府把社会经济计划、国家贷款发放与回收、对其他国家的经济援助、国家预算及国家预算赤字的可能数额和抵补赤字的来源草案等提请最高议会审核。

                          第六章地方权力机关

    第七十六条地方权力机关由代表机关和行政机关组成,它们在其职权范围内发挥作用。地方权力机关保证执行宪法和法律、最高议会和总统的法令和命令的执行。
    第七十七条由主席主持的人民代表议会是各
  州、市和区的地方代表权力机关。地方议会的代表选举产生,任期5年。
    人民代表议会批准地方预算及其执行情况报告,决定地方社会经济发展方向、地方税收和依法缴款,规定地方财产管理和占有的方式,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十八条地方行政权由总统代表——州主席、市主席和区主席行使。
    主席领导相应行政区域的代表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
    戈尔诺——巴达赫尚自治州、各州、杜尚别市、市和区主席职务由总统任命和解除,并把各职务候选人提交相应的人民代表议会批准。
    主席对上级行政机关和相应的人民代表议会负责。
    公民大会是村镇自治机构。
    地方权力机关的设置、职权和活动程序由宪法性法律调节。
    第七十九条代表权力机关和主席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定在相应地区内必须执行。
    如果代表权力机关和主席的决定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时,上级机关和上级法院可将其废除。
    第八十条如果戈尔诺——巴达赫尚自治州、各州、杜尚别市、市和区的人民代表议会长期不执行宪法和法律,最高议会有权解散它并规定新的选举。
   
                      第七章戈尔诺——巴达赫尚自治州

    第八十一条戈尔诺——巴达赫尚自治州是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非经人民代表议会同意不得改变戈尔诺——巴达赫尚自治州界线。
    第八十二条戈尔诺——巴达赫尚自治州的塔吉克斯坦人民代表选举不依据居民人数多少而根据法律规定的定额选举产生。
    第八十三条戈尔诺——巴达赫尚自治州在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方面的职权,以及其他职权由宪法性法律规定。
   
                               第八章法院

    第八十四条司法权是独立的,它维护人的权利和自由,国家、团体和机关和利益,法制和公正。
    宪法法院、最高法院、最高经济法院、军事法院、戈尔诺——巴达赫尚自治州、各州、杜尚别市、市和区法院行使司法权。
    法院的组织和活动程序由宪法性法律规定。
    审判员任期五年。
    禁止成立特别法院。
    第八十五条年龄在三十岁以上和六十岁以下,具有审判员资格工龄不少于五年的法官可被选举和任命为最高法院、最高经济法院、军事法院、各州法院和杜尚别市法院的审判员。
    年龄在二十五岁以上六十岁以下,具有专业工龄不少于三年的人可被任命为市法院和区法院的审判员职务。
    第八十六条军事法院、戈尔诺——巴达赫尚自治州、各州、杜尚别市、市和区法院法官,由总统根据司法部长的提名任命和解除。
    第八十七条法官在其活动中是独立的、只服从宪法和法律。他们的活动不受干涉。
    第八十八条法官以会议制与一长制原则审理案件。
    诉讼程序要按双方问辩论和平等原则进行。
    所有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
    诉讼程序使用国语或者本地区多数居民使用的语言进行。应为不掌握诉讼程序所使用语言的当事人提供翻译服务。
    第八十九条宪法法院七人组成,其中一人为戈尔诺——巴达赫尚自治州代表。
    宪法法院审判员由年龄在三十岁以上和六十岁以下,专业工龄不少于十年的法律工作者选举产生。
    宪法法院职权:
    (一)确定法律、最高议会、总统、政府、最高法院、最高经济法院和其他国家和社会团体的命令和决定以及塔吉克斯坦的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等是否符合宪法;
    (二)解决国家机关间有关管辖范围的争端;
    (三)执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宪法法院的判决定是终审判决。
    第九十条法官不得担任其他职务,不得是代表机关代表、政党和团体成员,不能从事企业家经营活动,但是从事学术、创作、教育活动除外。
    第九十一条法官享有不受侵犯权。
    法官未经选举或者任命他的机关同意,不受逮捕和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也不受拘留,但在实施犯罪现场被拘留除外。
    第九十二条在侦查和审判的各个阶段都要保证提供司法帮助。
    律师组织和活动程序和给予司法帮助的其他形式由宪法性法律规定。
   
                            第九章检察院

    第九十三条总检察长及其下属的检察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对在塔吉克斯坦境内法律的执行是否准确和统一实行监督。
    第九十四条总检察长领导塔吉克斯坦统一集中的检察机关系统。总检察长向最高议会和总统报告工作。
    第九十五条被任命的塔吉克斯坦总检察长,任期5年。
    总检察长任命和解除其下属的检察长职务,检察长任期5年。
    检察院机关的活动、职权和构成由法律规定。
    第九十六条总检察长及其下属的检察长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管其他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如何。只服从法律。
    第九十七条检察长不得担任其他职务,不得是代表机关代表,政党和团体成员,不能从事企业家经营活动,但是从事学术、教育和创作活动除外。
   
                          第十章宪法修改的程序

    第九十八条宪法的修改和补充通过全民公决进行。
    如果有三分之二的人民代表投票赞成,就可进行全民公决。
    进行全民公决的程序由宪法性法律规定。
    第九十九条宪法修改和补充的建议由总统或者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塔吉克斯坦人民代表提出。
    全民公决前三个月在报刊上公布宪法修改和补充的建议。
    第一百条共和国政体、领土完整、国家的民主、法制、非宗教和社会的性质是不可改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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