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楞严管窥之二:有所非觉

 自反而缩 2015-05-23
楞严经卷四原文:
佛言:若无所明,则无明觉;有所非觉,无所非明;无明又非,觉湛明性。
这句经文的意思很难理解,必须结合上下文来解读。

富楼那在前面说:所谓的觉,他并不是本身具有明性,而是要通过加明的行为后,才会使觉具有明了之性。(若此不明,名为觉者,则无所明)
用现代人的比喻,这个觉,好比是电灯泡,电灯泡本身并不具有明性,必须要通电(加明)以后,才能够照明。

佛说:按照你富楼那的说法,如果不去加明,则觉性不具备明了的功能,是吧?若无所明,则无明觉)
但是,你要知道,我所说的明,犹如摩尼宝珠之明,是天然本具之明,是不需要任何加明行为的。一有加明之行为,就变成有为法,不是性觉和性明了,就像电灯泡之光,需要通电才会有,这种光,属于有为法的范畴,不是性觉之明。有所非觉)
另外,这种电灯泡式的明并非真明,如果没有通电(加明)的行为,电灯泡根本就只是一个普通玻璃,起不到任何照明作用。(无所非明)
电灯泡本身并不具备照明的功能,它怎能够与摩尼宝珠的性具光明相提并论呢?(无明又非,觉湛明性)

由此可见,富楼那把觉性当成了电灯泡,把修行当成了通电,认为只有通电后灯泡才会发光。殊不知,佛陀已明确指出:性觉妙明,本觉明妙。意思是,所谓的“性觉妙明”,是指众生的觉性,本来就具足妙光明性,觉即是明,明即是觉,并非明外有觉或觉外有明。犹如摩尼宝珠,即是性具妙觉妙明,何须头上加头,使无为之妙明转为有为之妄明呢?(性觉必明,妄为明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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